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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香港立法會公布了最新的《優化香港就被動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稅的機制》(下稱“FSIE機制”)討論文件,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征詢意見。
眾所周知,香港公司的一大優勢是對源自外地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豁免征稅,且不要求收取外地被動收入的公司必須在香港有實質經營業務。
正因為如此,香港成為設立中間控股公司的絕佳司法管轄區之一。截至2022年6月底,香港公司總數達1,386,592家,其中,相當大部分的香港公司被跨境投資者用作純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如今,FSIE機制一出,為利用香港公司進行架構規劃和稅收籌劃的跨境投資者帶來“變數”,引發業界熱切關注。特別地,對于將香港公司用作純控股公司收取境外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跨境投資者而言,非常想知道:
方塊知識:何為被動收益(Passive Income)?
所謂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是指不需要直接參與貿易或商業活動而獲得的收入。這源自美國國稅局的劃分。
美國國稅局把收入劃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主動收入(即勞動收入)、被動收入、組合收入。被動收入作為一種獲得的收入,是資本增長的結果,或跟負扣稅機制有關。通常而言,被動收入通常屬于應稅收入。
對于企業而言,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的收益(“處置收益”)等都是屬于被動收益。其中,股息收入是眾多跨國企業最常見、最主要的被動收入之一。
一直以來,根據香港的地域來源征稅原則,非源自香港的收入一般毋須在香港課稅。因此,外地被動收入在香港一般獲豁免征稅。
2021年10月
鑒于認為香港空殼公司可能濫用稅務安排以獲取稅務利益,歐盟把香港列入歐盟名單的附件 II(俗稱 “ 稅務觀察名單 ” )。
2021年10月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支持打擊跨境避稅的大原則下,愿意做出配合,并已向歐盟承諾將于2022年底前修訂香港《稅務條例》及于2023年落實相關措施。
2022年7月
香港立法會公布《優化香港就被動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稅的機制》,積極推進對歐盟的承諾。
2022年10月(擬)
向香港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2022年年底或之前(擬)
香港立法通過,為在2023年落實相關措施做好準備。
那么,有人問了,如果香港對歐盟的“稅務觀察名單”置之不理,后果會怎么樣呢?答案是,將會被歐盟列入“稅務黑名單”。
一旦被歐盟列入“稅務黑名單”,香港企業可能被歐盟成員國施以稅務抵制措施。這些抵制措施既包括直接的稅務處理設限,如,不準扣除成本、提高預扣稅稅率等,也包括行政性質的抵制措施,如,加強監察某些交易、納稅人有更大概率須接受稅務審核等。
這些都不是香港政府和香港公司想看到的。因此,香港公布了《優化香港就被動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稅的機制》,對歐盟關切做出了“實質性”回應。
宏Sir觀點
針對FSIE機制,在標題中我們將其稱之為“香港版經濟實質法”,這是因為它同樣對純控股公司提出了“適當性測試”要求,并允許外包相關活動。從這個角度看,其和BVI對純控股公司的“簡易版”經濟實質要求的確類似。
但是,該等界定卻并不完全準確。因為在FSIE機制下,香港版經濟實質要求比BVI公司、開曼公司更加寬松、簡單,比如:
原因何在?
因為香港公司一向信息透明,稅制簡單合理,且16.5%公司利得稅高于15%的全球最低稅率,這些都是香港區別于BVI和開曼群島等零稅率“避稅天堂”的重要所在。
事實上,如果香港公司想享受跨境協定稅收優惠,一直以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比如,如果想享受與中國內地之間的5%股息預提所得稅稅率,必須先申請香港稅收居民身份。在申請香港稅收居民身份時,要求“管理”或“控制”在香港,比如,董事會議是否在香港召開、是否在香港有固定辦事處,是否聘用員工、營運開支是否合理等等。
我們認為,香港此次推出的FSIE機制,不過是將原來申請香港稅收居民身份的要求應用到更大范圍而已,算是打了一個更大一點的“補丁”,并沒有本質上的不同或合規上的強化。
此外,在FSIE機制下,為維持香港稅制的競爭力,香港政府會視乎情況,就股息和處置收益提供持股免稅,以及提供雙重課稅寬免,盡可能減少FSIE機制對香港公司的負面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在持股免稅方面,如果香港公司在中國內地持有WFOE股權超過5%,且WFOE所得收入中被動收入超過50%,則香港公司從內地所得的股息和處置收益就無法適用持股免稅安排。
總而言之,跨國企業集團在香港的成員實體只要符合實質經濟活動要求或符合關聯法,便可繼續就多種被動收入獲得稅務豁免 。且外地主動收入將不受影響。因此,投資者不必為此過分擔心。
2022年7月4日,香港立法會公布了最新的《優化香港就被動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稅的機制》(下稱“FSIE機制”)討論文件,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征詢意見。

眾所周知,香港公司的一大優勢是對源自外地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豁免征稅,且不要求收取外地被動收入的公司必須在香港有實質經營業務。
正因為如此,香港成為設立中間控股公司的絕佳司法管轄區之一。截至2022年6月底,香港公司總數達1,386,592家,其中,相當大部分的香港公司被跨境投資者用作純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如今,FSIE機制一出,為利用香港公司進行架構規劃和稅收籌劃的跨境投資者帶來“變數”,引發業界熱切關注。特別地,對于將香港公司用作純控股公司收取境外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跨境投資者而言,非常想知道:
- FSIE機制下,源自香港以外的被動收入還能不能免稅?
- 何種香港公司會受到FSIE機制影響?
- 哪些源自香港以外的被動收入會受到FSIE機制調整?
- 香港公司所收取的外地被動收益如何才能繼續享受稅收豁免?
- 鑒于知識產權類公司并非香港公司主流,對于絕大多數收取源自香港以外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的香港公司而言,該如何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方塊知識:何為被動收益(Passive Income)?
所謂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是指不需要直接參與貿易或商業活動而獲得的收入。這源自美國國稅局的劃分。
美國國稅局把收入劃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主動收入(即勞動收入)、被動收入、組合收入。被動收入作為一種獲得的收入,是資本增長的結果,或跟負扣稅機制有關。通常而言,被動收入通常屬于應稅收入。
對于企業而言,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的收益(“處置收益”)等都是屬于被動收益。其中,股息收入是眾多跨國企業最常見、最主要的被動收入之一。
一直以來,根據香港的地域來源征稅原則,非源自香港的收入一般毋須在香港課稅。因此,外地被動收入在香港一般獲豁免征稅。
“不得不”進行的被動收入稅收豁免FSIE機制
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還是讓我們來簡單梳理一下FSIE機制的背景和時間線(timeline)。2021年10月
鑒于認為香港空殼公司可能濫用稅務安排以獲取稅務利益,歐盟把香港列入歐盟名單的附件 II(俗稱 “ 稅務觀察名單 ” )。
2021年10月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支持打擊跨境避稅的大原則下,愿意做出配合,并已向歐盟承諾將于2022年底前修訂香港《稅務條例》及于2023年落實相關措施。
2022年7月
香港立法會公布《優化香港就被動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稅的機制》,積極推進對歐盟的承諾。
2022年10月(擬)
向香港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2022年年底或之前(擬)
香港立法通過,為在2023年落實相關措施做好準備。
那么,有人問了,如果香港對歐盟的“稅務觀察名單”置之不理,后果會怎么樣呢?答案是,將會被歐盟列入“稅務黑名單”。
一旦被歐盟列入“稅務黑名單”,香港企業可能被歐盟成員國施以稅務抵制措施。這些抵制措施既包括直接的稅務處理設限,如,不準扣除成本、提高預扣稅稅率等,也包括行政性質的抵制措施,如,加強監察某些交易、納稅人有更大概率須接受稅務審核等。
這些都不是香港政府和香港公司想看到的。因此,香港公布了《優化香港就被動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稅的機制》,對歐盟關切做出了“實質性”回應。
宏Sir觀點
針對FSIE機制,在標題中我們將其稱之為“香港版經濟實質法”,這是因為它同樣對純控股公司提出了“適當性測試”要求,并允許外包相關活動。從這個角度看,其和BVI對純控股公司的“簡易版”經濟實質要求的確類似。
但是,該等界定卻并不完全準確。因為在FSIE機制下,香港版經濟實質要求比BVI公司、開曼公司更加寬松、簡單,比如:
- 不需要進行九大類的經濟實質分類;
- 不要求進行復雜的經濟實質測試;
- 僅針對被動收入(BVI公司和開曼公司不區分被動收入和主動收入,統統被納入經濟實質法);
- 不要求香港公司提供非此即彼的稅收居民身份。
原因何在?
因為香港公司一向信息透明,稅制簡單合理,且16.5%公司利得稅高于15%的全球最低稅率,這些都是香港區別于BVI和開曼群島等零稅率“避稅天堂”的重要所在。
事實上,如果香港公司想享受跨境協定稅收優惠,一直以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比如,如果想享受與中國內地之間的5%股息預提所得稅稅率,必須先申請香港稅收居民身份。在申請香港稅收居民身份時,要求“管理”或“控制”在香港,比如,董事會議是否在香港召開、是否在香港有固定辦事處,是否聘用員工、營運開支是否合理等等。
我們認為,香港此次推出的FSIE機制,不過是將原來申請香港稅收居民身份的要求應用到更大范圍而已,算是打了一個更大一點的“補丁”,并沒有本質上的不同或合規上的強化。
此外,在FSIE機制下,為維持香港稅制的競爭力,香港政府會視乎情況,就股息和處置收益提供持股免稅,以及提供雙重課稅寬免,盡可能減少FSIE機制對香港公司的負面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在持股免稅方面,如果香港公司在中國內地持有WFOE股權超過5%,且WFOE所得收入中被動收入超過50%,則香港公司從內地所得的股息和處置收益就無法適用持股免稅安排。
總而言之,跨國企業集團在香港的成員實體只要符合實質經濟活動要求或符合關聯法,便可繼續就多種被動收入獲得稅務豁免 。且外地主動收入將不受影響。因此,投資者不必為此過分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