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對業內的兩輪咨詢后,由香港特區財政事務及庫務局提交的豁免離岸基金所得稅提案將于4月4日在香港特區立法會上討論。這被基金界認為是香港基金行業的一大利好,同時也是香港加緊與新加坡爭奪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地位所作的法律鋪墊。 “業界非常歡迎該項措施,這將有助于香港基金業的進一步發展。同時也能帶動其他金融服務業的繁榮。從過去兩年來看,新加坡在吸引新的基金成立方面比香港要做得好。香港有必要從法規方面設立更有吸引力的條款,鼓勵原有的基金繼續留在香港投資以及推動新基金在港成立。”香港投資基金公會總監黃王慈明昨日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根據對沖基金顧問公司Eurekahedge的資料顯示,2004年新成立的亞洲對沖基金在新加坡成立最多,占到了總數的24%,遠遠高于以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為目標的香港所占的14%。投資亞洲的對沖基金選擇在新加坡成立,部分原因是當地監管機構審批手續快捷,新成立的基金經理牌照申請快捷,短的話只需要1到2周時間。 香港某對沖基金經理昨日向記者表示:“新加坡在法規方面也比較有彈性,在離岸基金減免稅上已經走在了香港的前面。新加坡的定息產品市場的發展也相當成熟,所以一些投資于債券、定息工具的亞洲基金傾向于選擇在新加坡成立。” 不過,香港也有自身的優勢,比如去年首次公開招股的集資額高居全球第三位,僅次于紐約和馬德里,加上有背靠祖國內地市場的有利因素,對基金經理來說集資更容易。中國香港證監會目前也正努力在法規上方便基金來港投資。在今年2月份,中國香港證監會就發表聲明,指出從2004年10月份以來,已經特別委派專職小組負責處理對沖基金經理的牌照申請,到今年2月共收到9件申請,其中3家已經獲得批準,平均的處理時間為10個星期。 香港特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此次提交文件中表示,為落實豁免離岸基金所得稅,考慮到收集的意見后,建議在《稅務條例》中引入兩項條文;一是豁免條文;二是防止避稅條文。 其中豁免條文包括4個部分:一是有關豁免的對象必須為非居住在港的個人,企業,受托人等在香港買賣證券所獲得的利潤;二是買賣的證券必須符合《證券期貨條例》中的規定;三是交易必須符合《稅制條例》的規定;四是獲得豁免稅的非居港人士或公司不得在香港從事任何其他業務。黃王慈明指出,由于“居港人士”屬于新的概念,現行的稅制條例并沒有相關規定,因此希望監管當局在立法會上能有更進一步的解釋。 防止避稅條例規定,居住于香港的投資者(指居港人士),如果已獲所得稅豁免的非居于香港人士持有證券30%或以上的權益,會被視作該非居于香港人士在香港進行的證券炒賣交易所賺得的利潤,因而必須繳納所得稅。這項條款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市場人士普遍認為該項比率應該提高,黃王慈明則表示:“我們相信該項比例達到50%而不是30%將更合適香港的情況,同時特區政府應該在將該項建立立法前,明確指出‘居港’和‘非居港’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