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料交換協定
落實與美國簽訂的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的命令刊憲 2014年4月25日,離岸快車從香港政府新聞處獲悉,香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作出的一項命令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刊憲,以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美國就稅務資料交換簽訂的協定。 政府發言人說:「該協定是自去年七月香港制訂訂立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的法律框架以來,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所簽訂的首份交換協定。交換協定規定,當協定伙伴就其稅務事宜的評估或執行提出請求,香港的稅務局須與之交換資料。」 該項命令將于四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審議。該協定必須待香港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后開始生效。 香港于今年三月與美國簽訂協定。 完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 相關新聞報道: 香港與美國簽訂稅務資料協定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三月二十五日在香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美國就交換稅項資料簽署協定。美國駐香港總領事夏千福則代表該國政府簽署。 該協定是自去年七月香港制訂訂立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的法律框架以來,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所簽訂的首份交換協定。交換協定規定,當締約一 方就其稅務事宜的評估或執行提出請求,香港的稅務局須與該方交換資料。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過去所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會涵蓋資料 交換條文;而交換協定則訂立獨立的資料交換安排。 陳家強表示,與美國簽訂交換協定,顯示香港履行關于提升稅務透明度的國際責任的決心,歡迎雙方簽訂協定,并且指出盡管香港與美國簽訂交換協定,作為一項方便營商措施,香港會繼續擴展與貿易和投資伙伴的全面性協定網絡。 他續說:「與美國簽訂的交換協定已采取高度縝密的保障措施,以保障納稅人的私隱和所交換的資料能予以保密。」 與美國簽訂交換協定,將奠定所需基礎,讓香港日后可應美國的請求而與之交換關乎香港金融機構在《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合規法案》)下向美國申報 的資料。《合規法案》規定美國人(包括居住在美國以外的)須向美國稅務當局申報他們在其他稅務管轄區持有的金融帳戶,并規定海外的金融機構(包括香港的金 融機構)須申報其美國客戶的財務資料。待有關的商討工作完成后,香港擬與美國簽訂跨政府協議,以訂立安排,協助香港金融機構符合《合規法案》的規定。香港 與美國簽署的交換協定,可作為配合上述安排的措施,讓美國稅務當局在訂明的情況下可向香港稅務局提出交換稅務資料的請求。 該交換協定將待香港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后開始生效。為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而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