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企業海外上市模式
1. 境內企業海外直接上市
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股票,主要包括H股、S股(新加坡)、N股(紐交所)
優點:相對簡單,可以直接進入外國資本市場,獲得大量外匯資金和國際知名度
缺點:境內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要求不同、財務門檻較高。
如要H股上市,中國證監會要求是“456”:即四個億凈資產,稅后年利潤6000萬,籌資5000萬美元
2. 境內企業海外間接上市(紅籌模式)
一是造殼上市:
境內公司將境內資產以換股等形式轉移至境外注冊的公司,通過境外公司持有境內資產,然后以境外公司上市。融資來源和退出機制都在境外。
一般步驟:
A 境內企業實際控制人以個人名字在BVI、開曼、百慕大設立空殼公司
B 將境內股權或資產以增資擴股方式注入殼公司
C 以殼公司名義在海外上市
優點:殼比較干凈,成本低
二是買殼上市:
又稱反向并購,非上市公司以現金或交換股票的手段收購另一家已在海外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然后通過注入母公司資產的方式,實現母公司海外間接上市的目的。
優點:避開國內法律的審批,財務披露相對寬松,節省時間
缺點:買殼成本高、風險比較大
3. VIE結構上市
二、VIE結構
1. VIE的起因
2006年(10號文)《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要求境內自然人或法人設立BVI公司需報商務部審批。為繞開10號文,投行設計了境外股權激勵(offshore option)和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 structure)兩類股權結構。
在境外股權激勵結構下,先以非中國籍股東注冊BVI公司,然后將股權轉讓給中國籍股東,從而繞開商務部審批。
合資企業架構下,因合資企業適用于合資企業法規,不受10號文限制,可繞開商務部批準。
2007年修訂版出臺的《外商投資行業指導目錄》則在某些特殊產業對外資設置了障礙,從而導致上述境外股權激勵結構和合資企業架構都行不通。從而,VIE結構被發明。
2. VIE的內涵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變利益實體,又稱協議控制是指被投資企業擁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利益,但該企業本身對此經濟利益并無完全的控制權,而實際或潛在控制該經濟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將此VIE 做并表處理。VIE 架構得到了美國GAPP 的認可,專門為此創設了“VIE 會計準則”。
協議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構組成,即境外上市主體、境內外資公司( FIE ,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和持牌公司(外資受限業務牌照持有者)。
其中,境外上市主體處于稅收、注冊便利等考慮,可能采取開曼公司、香港殼公司甚至多重模式。
該結構中,FIE和持牌公司通常簽署五六個協議來設立其控制與被控制關系,包括:
資產運營控制協議:FIE實質控制目標公司的資產和運營;
借款合同:FIE貸款給目標公司股東,股東以其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協議
認股選擇權協議:即當法律政策允許外資進入目標公司所在領域時,FIE可提出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成為控股股東
投票權協議:FIE可實際控制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或直接向董事會派員
獨家服務協議:規定公司實際業務運營所需的知識產權、服務均由FIE提供,目標公司的利潤以服務費、特許權使用費等方式支付給FIE。
3. 實現VIE的步驟
A 國內個人股東設立BVI公司,一般來說,每個股東都需要設立一個單獨的BVI公司(注冊簡單,高度保密)
B BVI公司、風險投資機構設立開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開曼公司免稅,且具有英美法系優勢,英美澳新(新西蘭)港都屬英美法系)
C 開曼公司設立香港公司
D 香港公司在境內設立FIE
E FIE與內資公司簽訂協議
三、 BVI公司和開曼公司的區別
1. 開曼公司
境內紅籌結構上市主體幾乎都是開曼公司,主要原因為:
A 香港只接受香港、百慕大、開曼、中國四地公司上市
B 美國只接受開曼群島注冊的上市公司,如果擬以紅籌在美國上市,必須是開曼公司
2. BVI公司
BVI公司起到的作用是:方便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控制;使公司管理層及某些股東繞開禁售期的限制;可享受BVI公司所得稅低稅率的待遇;公司業務變化時,可通過出售BVI公司放棄原有業務,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