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vie結構在外國上市后企業的性質會改變嗎

VIE結構下,利潤一般產生在境內的運營實體,境外的控股公司、香港公司及外商獨資企業(WFOE)往往沒有實質性的資產及業務運營,因此一般也不產生利潤。
總的來講,VIE結構下,利潤轉移的路徑是:境內運營實體 → 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是股權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權上又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即圖中的開曼公司),因此,利潤從WFOE到香港公司,并進一步從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進行紅利分配的形式完成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利潤如何從境內的運營實體轉移到WFOE。
VIE 結構下,由于境內公司與WFOE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是通過VIE協議實現控制的,因此,境內運營實體產生的利潤也是通過VIE協議轉移到WFOE的,具體說來:
(1)WFOE向境內運營實體獨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企業管理等服務,并向境內運營實體收取咨詢服務費;
(2)在VIE結構下,往往將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轉讓給WFOE,而后WFOE再許可給境內運營實體使用,并向境內運營實體收取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WFOE通過上述一種或多種方式從境內運營實體收到的費用往往能夠占到境內運營實體利潤的幾乎全部,由此實現利潤從境內運營實體到WFOE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