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復始,萬象更新。 四季輪回這樣,跨境投資也是如此。 對于從事跨境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來說,更是新年新氣象。新年伊始的第一個工作日(1月4日),香港政府就為大家送來了開門“大紅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就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特別”發言。 事實上,香港政府于2020年2月26日發布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計劃為在港運營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免。 在最新的立法會發言中,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針對此前的財政預算案,針對性地提出了香港私募基金(特別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LPF”)的稅務寬減具體方案。 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大家翹首以待的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可能”會是何等模樣? 1、最新進展: 局長建議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2、其他優惠: 除了建議為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外,此次的立法建議亦會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 其中,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112章)-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具體指:
3、未來動向: 據悉,該等建議目前正處于意見咨詢階段,香港政府正準備相關法例。局長表示,2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關安排預計將由2020/21課稅年度起適用。對此,讓我們拭目以待。
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s),是指PE、VC和FOF等投資基金經理從基金的投資利潤中分得的收益部分,一般是在投資者收回全部投資后,按資本增值的一定比例(20%-30%不等)計算。 對于附帶收益的納稅性質,一般有三種觀點: 對附帶權益的認知不同,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稅收處理,自然也有差異。以美國為例,目前對基金經理報酬的稅收規定如下: 一是:每年按照管理資產的2%-2.5%提取管理費,這部分收益被視同正常收益,按照普通所得稅率(不高于35%)征收所得稅; 二是:在基金清算時,如果基金收益達到最低預期資本回收率(Hurdle Rate),則GP有權獲得全部資本利得的20%,即附帶收益。這部分收益被視同資本利得,按照不高于15%的資本利得稅率征稅。 英國對附帶權益征稅,則實行雙軌制,絕大多數私募和風投基金按照資本利得的稅收制度納稅,最低稅率為28%。但是,對于平均投資持有期少于40個月的基金,附帶權益須按交易收入納稅,稅率為45%。 (注:該方塊知識信息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各國具體稅制和稅率,請咨詢您的專業顧問。) 4、宏Sir觀點
聲明:本文版權歸頂部作者所有,離岸快車網(http://www.lxbsy.com)已獲得授權轉載。未經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傳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