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羅地網,無處可逃
作者?| 宏Sir
背景
2021年2月,OECD秘書長向二十國集團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提交了一份稅務報告(OECD SECRETARY-GENERAL TAX REPORT TO G20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 下稱“報告”),總結了目前在一些關鍵國際稅收問題上取得的一系列進展。
報告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專門探討OECD國際稅收議程范圍內的事項,第二部分總結了稅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換全球論壇(以下簡稱“全球論壇”)過去一年來取得的主要成績。

- 協議濫用(treaty shopping)變得不再可行。《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 》(the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to Implement Tax Treaty Related Measures to Prevent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MLI”)覆蓋了1700份雙邊稅收協議,其中近650份協議已在2021年1月1日前生效,其余1200份協議亦將相繼生效。
- 跨國公司已變得愈來越透明。自2016年來,國際稅收裁定(tax rulings)信息交換已超30,000多次。此外,90多個司法管轄區通過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s ,“CbCR”)可就跨國公司的行為、收入和資產等進行信息交換。目前,各司法管轄區間已簽署2,700份多份CbCR雙邊協議。
- 在稅收優惠機制方面,80個司法管轄區修改或廢止了近300份稅收協議,以避免對跨國公司的國際業務雙重征稅。目前,OECD的全球論壇有162個成員國和司法管轄區,仍將繼續推動打擊離岸逃稅。
- 在自動信息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方面,100個司法管轄區加入了AEO機制,且其法律架構大部分都合規和大體合規。
- 在經申請而進行的信息交換(Exchange Information on Request,“EIOR”)方面,162個國家和司法管轄區全部加入了該機制。其中,實益所有人信息的交換是重中之重。
1、信息交換:1070億歐元的“稅收收割機”
最讓人驚嘆的是,由于跨境信息交換和離岸稅收調查,2020年竟然有「至少1070億歐元」被各國稅務機關征收!
其中,290億歐元來自發展中國家,所占比例超過27%。
A total of EUR 107 billion of additional revenues (tax,interest,penalties) have been identified so far, thanks to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mers and similar initiatives and offshore investigations.
如此巨額的稅收收入,主要得益于自動信息交換機制下的CRS。通過全球透明標準的實施,在2019年有8400萬金融賬戶的信息被交換,所涉資產超過10萬億歐元。盡管2020年的最新統計數據,尚未公布,但報告指出:預計將會更高( can be expected to be even higher)。
2、115個司法管轄區加入自動信息交換機制(AEOI)
到2023年,將會有115個司法管轄區加入AEOI機制。那么,相應地,通過該機制追繳的稅收金額也將持續攀升。下表是承諾加入AEOI的司法管轄區最新情況。
3、162個司法管轄區加入經申請而進行信息交換(EIOR)
如前文所說,已有162個全球論壇的成員承諾經申請而進行信息交換。僅在2019年一年,通過EIOR機制交換的申請便有「300,000個」。其中,實益所有權人信息將是EIOR機制下信息交換的重中之重。

針對EIOR,全球論壇已經完成了第一輪和第二輪的同儕評議(peer review),85%的司法管轄區都獲得了滿意的評議結果(合規或大體合規),只有12%的司法管轄區被評為“部分合規”,他們是: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利比里亞、馬耳他和塞舌爾;其余3%(僅有安圭拉)為不合規。
根據第二輪同儕評議的結果,經申請而進行信息交換在反饋時間上有所加快,70%左右的申請都能在「180天」內得到反饋,而這也成為司法管轄區在評議中是否能夠被評為“合規”的一個重要指標。
所以,如果您或您客戶要做稅收籌劃的話,180天也會成為一個很重要的調整時間段。
4、宏Sir觀點
- 在后疫情時期的2021年,OECD將會繼續推動各項信息交換和國際反避稅合作,這將會給BVI、開曼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戴上更多的“緊箍咒”,增加跨境投資成本。
- 特別是對實益所有權人信息的交換,將會對離岸公司和離岸信托構成較大的沖擊,而這無疑會影響到跨境投資者對離岸司法管轄區和SPV的選擇和調整。
- 比如,因為經濟實質法的推行,我們從去年開曼離岸基金遷移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 “LPF”)實施中,可以明顯感知到市場變化對是SPV選擇的直接影響。
- 無論如何,相信沒有哪家跨國公司愿意為信息交換而多出的1070億歐元的跨境稅收“貢獻更多力量”。畢竟,稅務機構多征的,便是跨國公司失去的。“逆全球化”潮流下,跨境投資正變得成本高企、越來越難。
- 接下來,全球范圍內會有何種新離岸投資工具出現,或者不同離岸司法管轄區間有何競爭趨勢的變動,我們都尚無法預知,只能拭目以待并緊跟形勢,審慎評估、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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