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雪花還在飄舞;
長江兩岸,柳樹開始發芽;
海南島上,鮮花已經盛開;
我們的祖國多廣大。
還記得這篇小學一年級的課文嗎?
不記得了?那也沒關系。
但是,你一定對海南日前的“鮮花著錦”不會陌生。
因為,在這次全國兩會上,
海南自貿港成為“熱詞”和“焦點”。
不但在政府工作報告、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最高法工作報告、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提及,在審議發言和“部長通道”上也被多次提及。
一、蓄勢待發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上日程
事實上,海南自貿港的建設早在疫情籠罩下的2020年便已悄然啟動。比如,已經公布了針對海南自貿港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注冊在海南自貿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針對“實質性運營”,3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聯合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其具體內容。
至于在兩會上被重點審議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更是上升到了國家法律層面,預計將于今年上半年通過實施。
▼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主要政策法規一覽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政策法規 |
2020年6月23日 | 2020年1月1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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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 | 待定 |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 |
2021年1月27日 | 2020年1月1日 |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版)》 |
2021年3月5日 | 2020年1月1日 |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1號》 |
二、海南
會取代“香港”的離岸金融地位嗎?
可以看到,海南自貿港,正蓄勢待發。
我們知道,中國在集中力量辦大事方面具有很大的優越性。如今,集國家之力來推動海南自貿港的建設,這無疑充滿了極大的想象空間。
因此,一時間,人們紛紛猜測:在國家的大力扶持下,海南會被打造成開曼群島、BVI那樣的離岸金融中心嗎?倘若如此,海南是否會取代香港在亞洲的離岸金融中心地位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看看離岸金融中心都有哪些典型特征,然后一一對照,便可以比較容易地判定海南自貿區是否在朝著離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在“打造”。
三、五大核心要素
離岸金融中心的典型特征
傳統意義上的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OFC”),是指一個獨立的、自治的司法管轄區,其通過離岸人士或離岸公司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而使其形成與該司法管轄區內經濟體量不相稱的國際金融中心。
通常,離岸金融中心具有如下特點:
如今,最主要的離岸金融中心是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島國,比如BVI、開曼群島、巴拿馬、百慕大等。
后來,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超出了這一地域的限制,亞洲的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的納閩島、文萊、歐洲的盧森堡、塞浦路斯、美國的特拉華等都是比較出名的離岸金融中心。
四、有那么點“離岸”的意味
但還遠遠不夠
基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及相關政策規定,我們與上面五個離岸金融中心的典型特點相對照,可以發現:
首先,在地域條件上,海南作為一個中國的第一大島,其在地理位置上與內陸隔離開來,但在經濟上又與幅員遼闊的內地經濟聯系密切,具備成為離岸金融中心的地理優勢。這一點毋庸置疑。
其次,海南的政治經濟穩定,通訊發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框架下,通過一定的法律法規引進人才、發展經濟,自然也不在話下。
第三,在法律體系,海南的法律體系相對而言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應該比較難以完全實行普通法系,大概率只能在一些法律技術層面上有所借鑒。
倘若如此,則因大陸法和普通法之間的Gap,較難吸引現有的離岸公司從其他離岸金融中心“遷冊”過來。此外,跨境爭議的解決也會存在一定困難。
同樣地,如果資本不能在海南和中國及世界各國/地區間自由流動,那么,跨境投資者的選擇意愿也會大打折扣。
五、劃重點
稅收機制上并非真正的“屬地原則”
最后,在稅收機制上,海南自貿港已經有那么點“離岸”的感覺,但還不夠到位。
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允許對在海南自貿港設立的部分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這一點類似香港公司和新加坡公司在稅收上的“屬地原則”,即不對境外收益征稅。當然,BVI和開曼群島等傳統離岸金融中心在稅收上更加徹底,幾乎是完全的“零稅收”。
我們可以看到,香港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的稅收屬地原則,是對一切源自境外的收益都不征稅。但是,海南自貿港卻有持股比例、投資行業、被投資國/地區稅率等方面的諸多限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第二條的具體規定如下: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可見,海南自貿港的“屬地原則”并不徹底,更沒有走“低稅率甚至零稅率”之路。不僅如此,它還堅持了“實質性運營”原則。3月5日最新公布的《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第二條明確:
對于僅在自貿港注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任一項不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實質性運營,即對海南自貿區內及區外分支機構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即便是15%的優惠也難以享受到,更遑論BVI、開曼等地的零稅率了。
宏Sir觀點
? 任何事物的發展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經歷螺旋式的發展過程,何況一個離岸金融中心的形成,更非一日之功。
? 諸如BVI、開曼等傳統的離岸金融中心也好,或者新加坡、香港等介于離岸和在岸之間的“中岸”金融中心也罷,都是順應全球化趨勢,并在當地政府大力扶持下經過了二三十年的時間才一點點發展起來的。
? 對于海南自貿港的未來,我們目前尚不能下定論。從已公布的相關政策法規來看,它在法律機制上,資金流動上,還有稅收機制上,似乎與離岸金融中心并不完全一致。當然,不一致并不代表不能成功,相反可能只是更加具有“中國特色”而已。
?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傳統的離岸金融中心(比如BVI、開曼等)當下也在變化。特別是在經濟實質法和CRS的共同作用下,在越來越“去離岸化”,日益向香港和新加坡等“中岸”司法管轄區靠近——比如,信息透明與交換,實益所有人登記,以及如果不能在當地滿足經濟實質,同樣會被實益所有人所在國家/地區征稅等。
? 也就是說,某種意義上,海南或許和傳統的離岸金融中心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即便不在同一起跑線上,在離岸向中岸過渡的大趨勢下,得益于中國國家層面的大力扶持,海南也很可能發揮后發優勢,實現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上的“彎道超車”。
? 特別是考慮到《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目前尚未審議通過,且該法為框架性法律,很多實施細則的公布尚需時日。因此,在法律體系、稅收和資本管制方面,海南自貿區未來是否會有比較大的突破,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四季流轉,花謝花開。
時間,也只有時間,最終會告訴我們答案……
——– 我是華麗的分割線!!! ——–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31號)
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本條所稱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三、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6月23日
聲明:本文版權歸頂部作者所有,離岸快車網(http://www.lxbsy.com)已獲得授權轉載。未經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傳播。
]]>中國的明星企業,新浪、阿里巴巴、當當網、奇虎360、小肥羊這些公司的注冊地竟然都是遠在加勒比海的開曼群島。離此不遠的英屬維爾京群島也是深受中國公司“青睞”的地方,除了潘石屹、陳天橋這樣的民營企業家,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石油等大型國有企業的子公司也紛紛在這里注冊。
是避稅天堂,更是旅游勝地,中國企業為何如此鐘情?
英屬維爾京群島、塞舌爾、毛里求斯、斯里蘭卡、巴林、巴哈馬、薩摩亞、澤西島、馬紹爾群島……這些浩瀚海洋中的璀璨明珠被稱為“避稅天堂”、“旅游勝地”,在這里注冊的企業來自世界各地,被稱為“離岸公司”。不少中國企業也在這些離岸屬地成立離岸公司,享受各項優惠政策,做著一些在國內難以做到的事情,這些離岸公司該如何監管呢?
境外上市是離岸注冊初衷
截至2010年,對華投資前15位的國家和地區中,英屬維爾京群島位列第2為1118.46億美元;開曼群島第8為215.88億美元;薩摩亞第11為161.08億美元;毛里求斯第15為93.69億美元。這些經濟并不發達的海島如何有這么強大的投資能力呢?秘密就在離岸公司身上。
離岸公司并非準確的法律概念,通常用來泛指在離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離岸公司不在注冊地經營,是在登記、監管、信息披露、稅務、管理和國際義務方面享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政策的公司。
離岸公司有很多稱謂,如“國際商務公司”、“豁免公司”、“非居民公司”等,在中國被稱為“特殊目的公司”。
中\國特殊目的公司在“避稅天堂”注冊的主要目的并非避稅,而是為了境外上市。當前,我國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上市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到境外發行上市,即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上市;二是間接到境外發行上市,即境外公司取得或者控制中國境內企業的權益后,以該境外公司為主體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上市。
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離岸公司們不斷編造著規避稅收、海外上市、曲線規避對外資行業限制、資本運作、跨境并購、全球貿易以及資產轉移的神話,令各國的監管部門頭疼不已。
通過設離岸公司轉移贓款是很多離岸公司出現的問題。中國逃到國外的犯罪分子帶走的巨額資金,相當一部分是通過離岸公司向外轉移的。
一些離岸公司通過高買低賣將利潤留在海外,將虧損留在國內,從而避開繳納增值稅。典型的采用境外間接股權轉讓的避稅案例是2010年高盛在境外轉讓雙匯發展的股權,獲得豐厚收益,但并沒有向河南省國稅局納稅,逃避企業所得稅4.2億元。另外,政府為鼓勵出口而設置的“出口退稅”等優惠措施,也常常被離岸公司“冒領”。
值得關注的還有通過離岸公司侵吞國有資產。一是通過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資產;二是隱蔽公司股權收購方的真實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權。假如一家國有企業在境外設立了離岸公司,再由該離岸公司持有境內母公司的股份,而離岸公司是以境內母公司負責人的名義注冊的,那么就可以在“合理”的程序之下完成對企業的私有化過程,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監管機制上雙軌運行
根據我國境內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境外間接上市分為“大紅籌”和“小紅籌”,“大紅籌”適用于國有企業,“小紅籌”適用于民營企業。我國現行的境外間接上市的監管制度,主要是針對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境內企業控制權,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三個環節設計的,并形成了針對“大紅籌”和“小紅籌”監管的雙軌制格局。
證券法是境外直接上市和間接上市監管的最高法律依據。除此之外,國務院1997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簡稱1997年大紅籌通知)主要適用于國有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的情形,而對非國有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監管方面仍是個“盲點”。
2000年,證監會發布《關于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2000年小紅籌通知),要求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前均應經證監會審核,彌補了1997年大紅籌通知的不足。
2003年4月,“無異議函”取消,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程序、成本和時間都大大減少。
離岸注冊宜疏不宜堵
2010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利用好境外資本市場,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及自身發展需要到境外上市。據悉,僅英屬維爾京群島80多萬家島上注冊的公司中,就有近20萬家與中國企業有關。對于中國政府來說,阻斷離岸公司既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最重要的是加強法制,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的監管制度,引導企業遵守國內外法律、合規經營,樹立良好的信譽。
無論直接境外上市,還是間接境外上市,不過是上市的技術操作手段不同,在本質上沒有多大的區別,監管部門應統籌規劃監管框架,沒有必要再區別對待“大紅籌”上市和“小紅籌”上市這兩種模式。
監管部門應當將“紅籌”納入正常的監管通道范圍之內。從實質上講,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的操作模式和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并無明顯差別,完全沒有必要確立不同的監管框架和監管制度。
延伸閱讀
離岸公司的用途
1、稅務籌劃
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稅務籌劃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發展得紅紅火火,受到納稅人和政府的重視,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稅務籌劃還鮮為人知,仿佛是一個禁區,納稅 人不敢談稅務籌劃,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更是避之不迭,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廣大企業對稅務籌劃的欲望非常強烈,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業或三資企業,人 們逐漸意識到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通過稅務籌劃所取得收益是合法收益,它有別于偷稅漏稅行為。
納稅人有權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合理安排和籌劃來達到稅負最低的目的,可以說稅務籌劃是在對政府制定的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后的納稅優化選擇,是一種符合政府政策導向的經濟行為。
選擇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公司,可以轉移和積累與第三國營業或投資而產生的利潤,其典型的做法是:當甲國某公司欲向乙國進行投資時,該公司首先在國際避稅 地建立外國公司,然后通過外國公司向乙國進行投資,以取得合理避稅的目的。如國內一公司出口一萬臺設備給第三國,這家公司可以先向離岸地子公司出口一萬臺 設備,然后由子公司向第三國出口,雖然子公司并未實現貨物中轉,但國內這家公司可以將其銷售收入轉入公司的賬上,利用離岸地子公司的免稅優惠達到避稅目 的。
國際型企業可在離岸管轄區虛設一家信托投資公司,然后把它的財產虛設為避稅地的信托資產,就可以達到避稅目的。比如,某跨國企業在巴哈馬群島設立一家信托公司,并把遠離巴哈馬群島的財產虛設給該信托公司,隨后將財產經營所得掛在信托公司的賬上,從而避開納稅義務。
2、境外上市融資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可以使我國在更大的范圍、更廣的領域、更高的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增加機會、增強對外貿的吸引力,我國企業 可以充分利用入世的有利條件和時機,利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開發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全面參與國際競爭,加快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實現更大的發展和利潤。
中小企業將是我國經濟發展中新的利潤增長點,然而,不少中小企業卻由于融資障礙而嚴重影響、制約了其生存與發展。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在對各種新興企業的融 資上存在著許多成文和不成文的限制,而且,由于上市機會不夠均等,中小企業也難以在證券市場上得到資金,致使一些很有前途的企業難于發展,規模普遍較小, 市場份額狹小,競爭能力不強。面對國際跨國集團的競爭,單靠自身積累,不能形成規模優勢,難以與之抗衡,沒有融資的積累是低效率的積累,要實現快速超常規 發展,企業必須把積累的界限拓寬,去海外上市融資正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種有效途徑。
3、投資工具、個人服務公司和雇用公司
投資工具——不論企業還是個人均可將在境外設立的公司視為他們獲得投資或進行投資的一個工具,且具有保密性并可節省相關費用。
個人服務公司——企業家、商人、高級管理人員、演員、作家、發明家、工程師、知識產權所有者、財富繼承人、律師、醫生等專業人士,可通過建立海外個人服務公司,獲得大幅度減稅的利益,并可進行移民的前期規劃。
雇傭公司——許多公司利用離岸公司雇傭在國外的工作人員,由此可以減少工資和旅行費用,為雇主提供節省稅款和社會保險繳款的便利。
]]>開曼群島基金主要形式有哪些?開曼群島基金的主要形式有三種:
(1)可豁免公司(EC):可豁免公司是指滿足《證券投資業務法》豁免條件,按照普通有限公司形式注冊的基金。對于公司型 私募基金 ,開曼群島對其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都沒有特別規定。公司無需向公眾或股東進行信息披露。而且,開曼群島對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形式、股東和董事的限制都非常少。采用這種形式的基金,可獲得開曼政府20年的免稅保證,通常可以再延長10年。公司只需在注冊時每年向政府繳納注冊費,每年繳納年費。
(2)單位信托:為了與以信托制為基金主的國家和地區接軌,開曼群島頒布了《2001年信托法》。該法基本與1925年英國信托法一致,而且主要的英國判例都適用于開曼群島。與《2000英國金融服務和市場法》不同是,開曼群島不要求單位信托的信托人必須與管理人獨立。因此,可以在開曼群島建立一個單位信托,由信托人負責所有的托管、投資管理和基金管理功能。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委托人常常通過構造一個有權更換信托人,負責仲裁、制定章程的管理公司來保持對信托的最終控制權。開曼群島規定,采用單位信托形式的私募基金,信托人不必是開曼群島的信托機構。采用信托形式的基金通常都屬于可豁免信托,擁有50年的免稅證明。
(3)可豁免有限合伙制企業:為滿足美國金融機構對合伙企業收入確認的需求,開曼群島頒布了《2003有限合伙法豁免條例》。豁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符合《1907年英國有限合伙法》的很多限制。這一形式的企業同樣獲得50年的免稅證明。《可豁免有限合伙法》要求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為開曼群島的居民或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公司,有限合伙制企業只需登記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注冊辦公室地址、合伙目的、合伙期限(允許無限期合伙)等基本資料,無需向開曼群島任何政府機構提供有限合伙人的名單和出資情況。
開曼群島主基金新要求
《2011互惠基金(修訂)法案》(下稱“法案”)已得到開曼群島法院通過并在 2011年12月生效。該法案對《互惠基金法》進行修訂,規定某些以開放式主/子基金為結構的開曼群島主基金向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進行登記。法案將對自其生效后設立的所有主基金和現有主基金產生立即的影響,而后者變更生效后有九十天的時間以遵守新的修訂。
]]>4月9日,他與中國外交部官員會談,又見證了澤西金融服務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簽署合作備忘錄,這為澤西島注冊基金參與QFII和QDII項目提供了先決條件。次日,他來到上海打算考察自貿區,他透露,澤西島正打算在上海設立辦事處。
作為全球主要離岸金融中心之一的最高行政長官,戈斯特還拜訪了中國多家銀行與金融機構,尋找彼此合作的可行性。戈斯特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坦言,自己還要做很多“功課”。
戈斯特透露,不出意外,今年底澤西島一家注冊基金有望獲得QFII資格,他也希望推動當地基金盡快獲批QDII資格,讓中國高凈值人群通過這個通道在澤西島投資。
截至去年底,澤西島注冊金融機構的存款達到1399億英鎊,但遠東地區的資金占比僅有4%。
離岸信托基金化正流行
《21世紀》:眾多中國高凈值人群已在澤西島、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設立離岸信托架構用于財富傳承。你覺得相比之下,澤西島有哪些優勢?
戈斯特:中國高凈值人群無論到哪里注冊設立離岸信托產品,都會面臨復雜的稅收問題,比如資本轉移稅、預提稅與增值稅等,不同島嶼稅收制度不同。
澤西島的一項比較優勢,是長期保持“稅收中性”制度。只要全球高凈值人群在澤西島注冊發起基金或離岸信托品種,其所有資產、資本都不需要繳付任何稅費。
《21世紀》:截至去年底,澤西島有192家掛牌信托公司從事私人財富管理。你覺得中國高凈值人群要在澤西島設立離岸信托架構,是選擇離岸信托產品,還是發起離岸信托公司更合適?
戈斯特:以前,很多歐美富豪在澤西島會設立離岸信托公司,但這已滿足不了多元化財富管理需求。
最近出現一種新趨勢,就是離岸信托架構的基金化,即借鑒基金的運作模式設立離岸信托架構傳承財富,聘請一位專業金融投資人才擔任基金經理負責離岸信托資產的保值增值,甚至幫助富二代們更好地管理財富。
這種做法的一個好處是,當全球金融市場突發性系統性風險時,基金經理有主動管理能力,能最大限度保全資產安全。
雙稅務、雙法律顧問
《21世紀》:國內咨詢機構提供的離岸信托服務參差不齊,如果國內高凈值群體所認購的離岸信托產品在存續期出現法律問題,澤西島將如何確保這只產品的合規運營?
戈斯特:首先,每個在澤西島設立離岸信托品種的出資人,都必須證明資產來源合法合規;其次,澤西島金融監管部門會不定期現場審查掛牌信托公司的運營狀況,防止他們出售一些“存在法律風險”的離岸信托品種。
當投資者的離岸信托產品出現法律問題,首先他要明確這是離岸信托提供方的責任,還是自身問題。若是前者的責任,他需要盡快更換離岸信托提供方;若是自身問題,則要重新評估自己設立離岸信托的每個步驟是否合規合法。
若某個離岸信托被發現存在法律問題而使該離岸金融中心聲譽受損,這對在此設立離岸信托的其他投資者也會產生一定影響。比如,相關監管部門會從嚴調查你的離岸信托架構是否合規,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存漏稅等。
《21世紀》:中國高凈值人群該如何自我保障離岸信托架構的合法權益,你有何建議?
戈斯特:我個人覺得,中國高凈值人群在海外設立離岸信托時,應該先聘請兩個稅務顧問,一個專門負責自己國內資產的稅收問題,另一個則處理離岸信托所在地的稅務,這樣能確保自己的所有資產財富來源都是“完稅”與“合法”的。
其次,還建議配備兩個法律顧問,分別向自己提供中國與離岸信托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建議,一旦投資者掌握相關的稅收和法律的建議,就能更清楚了解如何處理在海外管轄地設立投資實體/結構所遇到的法律和稅收問題。
但我聽說,中國某些高凈值人群將兩地稅務與法律建議,都委托給一家咨詢機構操作。(完)
離岸信托(Offshore trust)是指在海外離岸屬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與一般信托類似,它是一個具法律效力的安排,使一名人士(“委托人”)合法地把資產的法定權利轉讓給 另一名人士(“受托人”),但該資產的實益權利并不屬于受托人,而是屬于其他人士(“受益人”,可包括委托人本人)。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托的定義或法條有 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使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參考:http://www.lxbsy.com/topic/Offshore_trust
]]>紐交所監管部門稱由于尚德電力及其子公司目前的正在進行重組,尚德還在組織重新提交其2010及2011年度財報,因此不確定公司能否按時提交其2012財年年報(Form 20-F)。同時紐交所也擔心上述重組過程會對公司的美國存托股票造成沖擊。紐交所監管部門稱其將對公司退市的原因逐一調查評估,只有將所有的問題理清后才可繼續上市。
]]>打擊跨國大公司在境外逃稅和加大各國反腐力度、建立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機制不僅是經合組織和歐盟峰會近年來討論與奮斗的目標,也是即將在俄羅斯舉行的G20圣彼得堡峰會的重要議題。那些昔日被視為“國際避稅港”的加勒比海小國和群島,如今成了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在全球范圍內反對腐敗和打擊避稅的強大聲浪中,英屬維爾京群島最近再次進入人們的視線,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
長期以來,許多國家的跨國公司、對沖基金、超級富豪利用國際稅法漏洞和加勒比海等地的離岸金融中心,采用障眼法在國際上自由調動資金,從而達到逃稅的目的。根據“稅收正義網絡”2012年發表的報告,估計全球在“避稅天堂”逃稅的資金總額在21萬億至32萬億美元之間。如果按照3%的年利計算,這些富豪每年要向各自政府繳納30%的資本盈利稅。這就是說,各國政府因為這些超級富豪和公司的避稅每年損失1900億至2550億美元的財政收入。
根據美國《華爾街日報》新近發表的一份調查報告,美國60家跨國大公司2012年在離岸金融中心存放1660億美元,從而使這些公司逃避了40%的資本盈利稅。從明年1月1日開始,凡美國公民在海外存款超過5萬美元,相關銀行必須向美國提供相關信息,否則將面臨美國的經濟制裁。在美國的強大壓力和要求下,英屬維爾京群島20日宣布正在就提供相關公民的銀行信息問題與美國財政部進行談判。開曼群島上周已同意將按照美國新稅法提供美國公民的存款信息。據報道,美國目前正在與60多個國家談判這樣的安排。
加勒比海的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開曼群島、伯利茲、巴拿馬等國家和地區都是“國際避稅港”,為跨國公司和有錢人提供低稅、免稅或給予大量稅收優惠。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人們只要在當地銀行存款5萬美元以上就可以注冊開設一家冒牌公司,公司什么投資活動都不需要開展,每年只需交納幾百或幾千美元就可以自由調動在世界各地的資金,各國的貪官和恐怖分子可以在這里洗錢“漂白”,為所欲為。
英屬維爾京群島地處加勒比海,既無任何自然資源、又無任何工農業基礎,可是它卻是加勒比海經濟最穩定、最繁榮的地區之一,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離岸避稅天堂,人均GDP在2010年達到42300美元,是加勒比海收入最高的地區之一。英國的這一海外領地生財之道一是依靠旅游業,2012年接待80多萬游客,二是依賴金融服務業。從經濟層面上來說,離岸金融服務業比旅游業更為重要。2011年,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局收上來的國際商業公司注冊費高達1.8億美元,占當局財政收入的60%。
這個擁有不到3萬人口的彈丸之地,面積只有153平方公里,由50來個島嶼組成,其中35個島嶼無人居住。據報道,世界上41%的離岸公司聚集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據一些國際媒體的聯合調查,截至2012年6月30日,英屬維爾京群島估計有95萬家注冊公司,其中44.78萬家公司仍在運轉,其余的已經消失或破產。目前,這個群島每月還在新增5000多家公司。這些可不是什么正經八百的公司,都是一些走旁門左道的空殼公司。
為了發展當地經濟,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局在1984年通過了《國際商業公司法》,允許外國企業在本地設立離岸公司,并提供相當優惠的政策,比如每年除了繳納幾百美元的營業執照續牌費,免交當地各種稅項,包括收入所得稅,而且賬目和年報可以保密,不需要公開透明。從2005年開始,英屬維爾京群島實施新版本的商業公司法,對內外公司一視同仁,一律稱為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繼續享受以前法律提供的所有好處。
]]>對于許多投資者而言,開曼群島是個神秘的地方,這樣的一個彈丸之地,卻擁有“避稅天堂”和“金融中心”的雙重頭銜。不過,開曼群島也準備揭開面紗,打破實行數十年的保密原則,使數千家在此注冊的企業和對沖基金受到更大程度的監督。
據海外媒體報道,開曼群島對沖基金行業中的領頭企業日前接到來自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的通告,當局準備曝光數千家自稱開曼群島為其總部所在地的對沖基金和殼公司的名稱。此外,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還計劃創建一個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基金及其董事的公開數據庫,并列出基金董事名單,上述意見征詢工作將在3月中旬結束。
對沖基金是開曼群島規模最大的金融業務。根據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的最新數據,有接近9500家基金在開曼群島注冊,讓其成為全球重要的“基金中心”。然而,除了這些數據,投資者難以得到其他任何信息,全球多家大型養老基金至今仍無法確認位于開曼群島的基金或董事的詳情。
在開曼群島,許多棟看似普通的樓房里,動輒擠滿上萬家外來公司。甚至有人戲言:注冊的公司不需要擁有屬于自己的辦公室,只要有一個掛在開曼群島的信箱地址即可。
而在去年爆發的新東方股權調整風波,再一次把開曼群島引入到公眾視野,包括人人網、當當網等眾多企業都在這個群島注冊。除了中國公司之外,美國公司也是這里的“常客”,包括寶潔、英特爾等大型公司的子公司,通過一系列復雜的財務路徑,這些大型公司可以將盈利轉移到這些子公司,從而規避高昂的美國公司所得稅。
有消息指出,社交網絡巨頭Facebook曾向愛爾蘭的一家公司轉移了4.4億英鎊,隨后這家公司將這筆資金轉移至開曼群島的一家子公司,以達到避稅目的。由此可見,許多公司選擇在開曼群島注冊,就是為了上市和避稅。
就連美國總統奧巴馬也曾表示:“這里擁有的不是世界最大的辦公樓,而是最大的逃稅大本營。”
不過,近年來國際社會猛烈轟擊這個小小的避稅天堂信息披露要求太低、公司保密法律過嚴。在許多歐美政界人士對離岸金融中心的抨擊中,開曼群島首當其沖,因為開曼群島未能跟上全球監管的新格局。有分析人士表示,開曼群島能夠做出“改變”是巨大的進步,但相關監管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充實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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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哪些“避稅天堂”
傳統的“避稅天堂”多指瑞士、列支敦士登、盧森堡、巴哈馬群島等數十個國家或地區。
有分析人士預計,全球近一半的資金都經這些“避稅天堂”中轉。
其中,英屬維爾京群島、毛里求斯、塞舌爾、安道爾等這些浩瀚海洋中的璀璨明珠除了被稱為“避稅天堂”,還是“離岸圣地”,來自世界各地的企業在這些海島成立離岸公司,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文/特約記者 嵇晨 發自盧森堡
盧森堡財政部部長盧克(Luc Frieden)的一句“小國需要更多朋友”,精準地道出了地理袖珍國盧森堡的智慧生存哲學。
在盧森堡工作多年的中國銀行盧森堡分行的公司業務高級經理薛鍵說:“盧森堡的友好,不是你從宣傳文件上能體會得到的,而是你真的在盧森堡開始投資做生意,才會切身感受到它的友好。”
今年正值中盧兩國建交40周年,11月底,盧森堡大公儲紀堯姆(Prince Guillaume)偕新婚妻子盧森堡大公儲妃史蒂芬妮(Stephanie)把婚后首次正式外事訪問定在了中國。盧森堡經濟與外貿部部長施耐德(Etienne Schneider)對《陸家嘴》記者表示,之所以把訪問時間定在11月下旬,就是為了能夠會見中國新一屆的中央領導人,促進中盧兩國未來進一步的經貿往來。
友善的外交政策,是盧森堡多年來立足歐洲的根本。從地理位置上看,位于西歐內陸的盧森堡,東鄰德國,西接法國,北部和西部同時接壤比利時,是中世紀時期的要塞重地,曾經在20世紀內遭到多次入侵,在二戰結束之后,盧森堡放棄了此前的中立原則,成為北約、歐盟等重要國際機構的創始成員國之一。
也許是因為歷史的過往經驗,施耐德表示:“盧森堡從來不希望和世界其他國家斗爭,而是希望能夠共同攜手解決問題。”事實上,盧森堡的發展金融業戰略在過去40年中給當地經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成功。
目前,盧森堡已經成為歐洲金融中心,也是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基金投資注冊和運作國家,當地金融業務涉及領域包括財富管理、資產管理和投資基金、國際融資貸款、保險業和結構性金融服務。包括德意志、法國巴黎銀行、匯豐銀行、摩根大通、野村、黑石基金、富達基金、富蘭克林基金等上千家全球大型國際銀行、基金等金融相關機構在盧森堡開設分支機構,中資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即將入駐盧森堡的中國建設銀行也都位列其中。
堅持不廢除銀行保密
難以回避的是,近40年來在金融業上獲得的巨大成功,部分來自于盧森堡享受的銀行保密制度給其經濟帶來了大筆利潤,這是盧森堡成為歐元區內最重要的私人銀行和財富管理中心的原因之一。
然而,隨著近年來歐美市場爆發的金融危機,點燃了多國高層對于“銀行保密法”的詬病,質疑其導致的信息不透明是釀成金融危機的根源之一,有關“重新構建和定義銀行保密法”的呼聲響起。
事實上,盧森堡并沒有忽視這個挑戰,官方在堅持絕不能廢除的同時,也贊同“全球新金融形勢下銀行保密法的確需要重新定義”。因此,近年來在調整對外政策導向方面,盧森堡反復強調“我們不是避稅天堂”,旨在扭轉世界對盧森堡的定義,強調主權國家的法律監管和穩定的政治政策環境。
誠如盧克在專訪中對記者重申,盧森堡的金融監管符合歐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標準。
然而在具體操作方面,盧森堡堅持給予外來投資者靈活變通的稅收優惠。官方資料顯示,名義上盧森堡法定企業所得稅率接近歐洲平均水平,其中盧森堡市的稅收為29.63%,但由于盧森堡公司的稅收基數比其他大多數地區的稅收基數都低,整體稅收制度非常具有吸引力,造就了該國有利的整體投資環境。
此外,盧森堡政府征收的增值稅額雖然非常可觀,但增值稅率是歐盟內部最低的,目前的標準稅率是15%,特殊商品和服務可享受3%、6%或12%的減免稅率。
施耐德對記者表示,為了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盧森堡制訂了一系列針對性的補助和鼓勵政策,大多數資本密集型企業都能享有平均14%的稅收優惠條件,為了提高法律安全性,納稅人和機構可以事先和當地稅務局討論開展的商業活動,確定課稅方法的適用性。
一位就職于投資基金駐盧森堡分公司的中方高管對記者透露:“一般情況下,充分的稅收優惠折算下來,這里的實際稅率只有名義稅率的一半。”該公司在設立盧森堡分公司的時候,曾經接受了當地稅務部門就如何合理降低繳稅金額的針對性指導。
開放而高效
國富則利民,體現在另一位在盧森堡工作多年的中國銀行家對記者講述的親身經歷。
幾年前,這位銀行家的9歲女兒要在盧森堡注冊上小學,但因為他居住的社區內學校已經招生滿額,眼看著無法解決女兒的入學問題,他半開玩笑地對學校說,最好找你們的教育部部長聊聊。沒想到,幾天后盧森堡教育部真的來電話說要幫助他解決女兒入學問題,結果問題很快得到順利解決,女兒不僅在鄰近的社區內找到了合適的學校,還免費獲得了校車接送的額外補償服務。“你很難想象這個國家政府運作是那么高效有序。”這位中國銀行家對記者感嘆道。
施耐德在專訪中對記者笑稱:“我并不覺得自己是一個國家的部長,而更像服務管理這個國家部分事務的職業經理人,讓這個國家的人們獲得更好的生活,必須要保證整個社會良好的運作,吸引更多投資,振興盧森堡的經濟。”
為了鼓勵和吸引更多外來投資,并留住來自海外的高級專業人才,施耐德對記者表示,在盧森堡境內的海外工作人士,在社會福利方面享受和盧森堡本地公民同等甚至更高待遇——這也許可以解釋為何上述這名中國銀行家可以順利地解決女兒就學的問題。
此外,比一般給予外來投資稅收優惠的做法更進一步的是,如果計劃來盧森堡投資的公司是具有發展前景的高科技新興產業,盧森堡還特別為盧森堡境內的研究活動提供直接補助和獎勵,尤其是基礎研究可以獲得相當于合格投資75%的補助,最高補助金額將達到100萬歐元。
政府的服務精神更是充分體現在機構、官員對民眾的開放程度之上。據記者了解,早在此次盧森堡大公儲紀堯姆的訪華行程確定前數周,盧森堡商務部的網站上就公布了計劃,并對有興趣參加的企業團體開放注冊報名信息。
地理面積袖珍的盧森堡,就這樣在歐洲大陸的“夾縫”和全球化浪潮中悄然發展,如今已是茁壯成長為世界都不能忽視的“金融大國”,縱使存在產業單一性的缺點和風險,但“容易轉身”、政策靈活的小國高效運轉機制,使其在過去幾十年和未來都不斷進行經濟增長點方向的調整。從傳統鋼鐵支柱產業,到上世紀60年代的銀行業、80年代的保險業、90年代的基金資產管理,在進入21世紀之后,現在的盧森堡除了深入具備優勢的金融領域,政府還在大力推進高科技研發、生物制藥和物流行業等多個經濟領域,努力將自己打造成投資歐盟的門戶。
]]>有一個細節至今都讓商務部研究員梅新育(博客,微博)印象深刻。
2005年的一天,英屬維爾京群島的財政部長、國際金融中心主任、金融監管部門的負責人訪華,并邀請梅新育一起在王府井全聚德吃飯。
席間,梅新育注意到了一個細節,這幾位黑皮膚的客人,他們的筷子用得非常熟練,甚至可以很熟練地夾起花生米。
“當時我就想,他們跟中國人打了多少交道,才能把筷子練得那么熟練。”梅新育感慨道。
據商務部資料顯示:2008年對華投資前十位的國家和地區中,以實際投入外資金額計算排名,英屬維爾京群島位列第二為159.54億美元,開曼群島第五為31.45億美元,薩摩亞第八為25.5億美元,毛里求斯第十為14.94億美元。
早在2004年,梅新育領銜的團隊主持過《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跨境資本流動問題研究》的課題報告。報告顯示,2004年第一季度,英屬維爾京群島在中國外資來源中位列第二,開曼群島、薩摩亞分別位列第七位和第九位。報告中揭示了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約有4000名腐敗犯罪分子逃到國外,帶走500多億美元的資金,這些資金一般都是通過離岸公司向外轉移的。
此報告甫一公布,立即引起了國務院領導的重視,溫家寶總理和時任副總理黃菊分別做出批示,要求金融管理部門盡快提出解決辦法。
梅新育怎么也沒想到,自己做的這個課題竟然改變了國家的投資政策。
2005年10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75號文”)。“75號文”要求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應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并且制定了詳細的流程和文件目錄。
2006年9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證監會六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下稱“10號文”,2009年6月做了修訂)。“10號文”控制了關聯并購(用自己在境外設立的離岸公司,來并購自己的境內公司,需要報商務部批準,權限不能下放),規定了海外上市須證監會審批的內容。
在這兩份文件中,“10號文”的頒布,意味著境內企業注冊離岸公司進行返程收購的終結,此是兩份文件中對離岸公司最狠的“殺手锏”,其次是“75號文”。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10號文”和“75號文”依然未能阻斷境內企業和老板通過離岸公司返程回購的腳步。
胡小姐(化名)是北京一家專門做代辦注冊離岸公司的企業的業務顧問。在北京海淀區中關村數碼大廈辦公樓里,《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以辦理離岸公司的名義,向她進行了業務咨詢。
她詳細地介紹了規避“10號文”和“75號文”的具體做法。
“您是做投資,還是做貿易,或者為了避稅?……”她問道。
“這有區別嗎?”據胡小姐介紹,如果純粹為了避稅,維爾京公司就可以了;如果要投資或者上市,開曼公司更合適;如果是轉移資產,任何離岸公司都可以。
在回答了記者的咨詢后,她遞給記者一份操作材料。這是一份詳細介紹如何規避“10號文”和“75號文”設立離岸公司的材料。
這家公司共有十余名業務顧問。公司的主要業務,就是代辦離岸公司的注冊。每個月有30筆左右的業務。
據她介紹,注冊設立一家離岸公司非常簡單,一般只需要20多個工作日。維爾京公司,注冊費用需要8000元;開曼公司需要兩萬多元。開曼費用高的緣故,是因為開曼公司可以在美國、香港、英國等地的證券市場上市。
為什么中國內地企業就不能直接赴海外上市呢?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員董裕平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直接從中國內地赴海外上市,需要在法律方面、會計審計報表等方面,按他國的標準進行轉換,然后再送去審計。“這個成本太高,也很麻煩,如果利用離岸公司就很方便。”
據北京市工商局的數字,這類“代辦公司”,目前北京就有70余家,全國就更多了。
很多知名的國企和民企都注冊了離岸公司,實現海外上市和資本運作的目的。如中國石化、中國聯通、中海油等,民營企業如新浪、網易、百度、碧桂園、巨人集團等,以及風險投資和私募基金如鼎暉、聯想投資等,離岸公司為他們描繪了一個個神奇的童話。
離岸公司們不斷編造著規避稅收、海外上市、曲線規避對外資行業限制、資本運作、跨境并購、全球貿易以及資產轉移的神話,令各國的監管部門頭疼不已。
證監會主席尚福林稍早前在一次內部培訓會上說,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多次請求中國證監會對在美上市的“中國概念”公司加強監管。可是尚福林他們卻發現,證監會根本無法監管那些公司,因為它們都是“離岸公司”,不在中國法律的管轄范圍之內。囿于法律現實,尚福林只能對美國證券交易會表示愛莫能助。
]]>據這些上市公司的內部人士介紹,國內許多海外上市企業選擇在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等地注冊,主要著眼于它的財務管理政策,母公司注冊在當地,即可按當地的稅收政策納稅。
根據開曼群島的稅收規定,島內稅種只有進口稅、工商登記稅、旅游者稅等幾個簡單的稅種。幾十年來沒有開征過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不動產稅。一般來說,公司所得稅的實際征收對象是企業的盈利部分,因此,母公司注冊在島內,相當于企業的大部分收入可以合理避稅。
據了解,國際上的許多著名企業如可口可樂、寶潔、英特爾公司也都紛紛在開曼群島開設子公司,他們的做法是將盈利通過各種渠道轉移給子公司,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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