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
開曼群島因對金融保密的法律法規,深受各國投資者喜愛,而逐漸發展成為“避稅天堂”。注冊簡單方便,受益人保密、豁免稅、無外匯管制、等優勢使其迅速擠進世界離岸中心的行列。其發展歷程中各國投資者功不可沒,以中國為例:
1、改革開放后,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政府出臺了超優惠政策給予外資,內資們紛紛走出去開曼等地鍍金在回來。
2、中國公司自身發展需要大量資金,而海外充盈的資本市場讓中資企業垂涎,為取得這部分資本,大家開始在海外上市,而搭建的紅籌/VIE建構大多使用開曼公司,這也推動開曼離岸金融蓬勃發展的助力之一。截止2017年1月,在香港上市的共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近50%都是注冊在開曼,再加上紐約、倫敦、納斯達克、東京的數據,占比高達70%。
要求符合“相關主體”的企業,要進行相關活動必須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相關活動細分為9種:
(1)銀行業務;
(2)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3)融資租賃業務;
(4)基金管理業務(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5)總部業務;
(6)控股業務(holding company business/holding business);
(7)保險業務;
(8)知識產權業務;
(9)運輸業務。
現有的離岸架構中的開曼公司,除非其被認定為投資基金或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否則通常屬于“相關實體”,都需要遵守《經濟實質法》。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相關實體,須在2019年7月1日起就相關活動通過經濟實質測試;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相關實體必須自開始相關活動之日,就相關活動通過經濟實質測試。 但不適用于:投資基金;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
投資基金:主要業務是發行投資權益以籌集資金或匯集投資者資金,目的是使該投資權益的持有人能夠從該實體的利潤或收益中獲益、收購、持有、管理或處置投資,包括投資基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或經營的任何實體,但不包括持牌的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幾類特殊監管實體。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在開曼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但已經被認定為開曼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
海外架構的開曼公司大多打算作為未來上市主體登陸境外主要資本市場,以香港上市為例,一家開曼公司在香港上市之前會先在香港注冊為一家非香港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取得非香港公司注冊證明書、商業登記證和稅務編碼。此時,該開曼公司一般會被視為香港稅務居民,從而較大概率被認定為“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排除《經濟實質法》的適用。
《經濟實質法》意味著離岸公司未來面臨更高的合規要求,相應地增加維護成本。符合“相關實體”定義的開曼公司需要為滿足經濟實質測試而在開曼實質性地開展經濟活動,并且為證明滿足經濟實質測試而提交報告等披露文件。
即便是適用簡化經濟實質測試的“純控股公司”,如將持有、管理其他實體的工作委托予注冊代理,勢必產生相應的代理服務費成本。但增加成本的高低取決于經濟實質測試的實際“簡化”程度,目前這一點仍不清晰,尚待進一步細則的出臺。
《經濟實質法》是否敲響離岸公司的晚鐘,尚難以得出結論。無疑《經濟實質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離岸公司的吸引力,但離岸公司的流行是離岸司法轄區立法的先進性、稅務的簡便透明、隱私性高等綜合因素使然。如遵守《經濟實質法》的成本沒有變得畸高,大家對于離岸公司尚難以割舍;相應地,投融資架構的調整必然是漸進發生的。目前而言,開曼《經濟實質法》的實施仍有待進一步細則的明確。
1、改革開放后,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政府出臺了超優惠政策給予外資,內資們紛紛走出去開曼等地鍍金在回來。
2、中國公司自身發展需要大量資金,而海外充盈的資本市場讓中資企業垂涎,為取得這部分資本,大家開始在海外上市,而搭建的紅籌/VIE建構大多使用開曼公司,這也推動開曼離岸金融蓬勃發展的助力之一。截止2017年1月,在香港上市的共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近50%都是注冊在開曼,再加上紐約、倫敦、納斯達克、東京的數據,占比高達70%。
法案出臺背景:由于開曼等避稅地的低稅賦,使得大量利潤被轉移到開曼等避稅天堂。讓在這些利潤的主要來源地政府少了征稅,而逐漸被歐盟、OECD盯上,各大經濟體紛紛討論對策。歐盟理事會在18年6月出臺法規向相關管轄區提出了經濟實質化要求,也就是該交給我的稅一份不能少,不是說隨便開曼注冊個公司就能把稅省掉。重重壓力下,開曼在18年12月發布了《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開曼經濟實質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推動法案的落實與實施,開曼在19年2月下旬發布《地理移動活動的經濟實質指南(第1版)》(“《開曼指南》”),對開曼經濟實質法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開曼法案的頒布弄的大家人心惶惶,是不是以后開曼就不能用了,還有哪些離岸區可以使用嗎?事實上不僅僅開曼出臺了經濟實質法案,英屬維爾京群島(下稱“BVI”)也在2018年12月19日發布了《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伙)法》,其它一些管轄區,比如:百慕大群島、曼恩島、海峽群島中的澤西島和根西島,幾乎所有的熱門避稅區也都在同一時間短頒布有關立法(或立法動議)。法案核心:在當地從事“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的“相關主體”(relevant entity),從2019年度起必須需要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并且每年度向當地稅務機關就其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提交報告。否則可能面臨罰款甚至被注銷的風險,并且當地稅務機關可能將該等相關實體的信息交換給最終受益所有人所在地的稅務主管機關。適用主體范圍:
- 根據開曼《公司法》注冊的公司(不含本地公司);
- 根據開曼《有限責任公司法》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 - 根據開曼《有限合伙法》注冊的有限合伙組織。
要求符合“相關主體”的企業,要進行相關活動必須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相關活動細分為9種:
(1)銀行業務;
(2)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3)融資租賃業務;
(4)基金管理業務(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5)總部業務;
(6)控股業務(holding company business/holding business);
(7)保險業務;
(8)知識產權業務;
(9)運輸業務。
現有的離岸架構中的開曼公司,除非其被認定為投資基金或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否則通常屬于“相關實體”,都需要遵守《經濟實質法》。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相關實體,須在2019年7月1日起就相關活動通過經濟實質測試;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相關實體必須自開始相關活動之日,就相關活動通過經濟實質測試。 但不適用于:投資基金;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
投資基金:主要業務是發行投資權益以籌集資金或匯集投資者資金,目的是使該投資權益的持有人能夠從該實體的利潤或收益中獲益、收購、持有、管理或處置投資,包括投資基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或經營的任何實體,但不包括持牌的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幾類特殊監管實體。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在開曼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但已經被認定為開曼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
海外架構的開曼公司大多打算作為未來上市主體登陸境外主要資本市場,以香港上市為例,一家開曼公司在香港上市之前會先在香港注冊為一家非香港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取得非香港公司注冊證明書、商業登記證和稅務編碼。此時,該開曼公司一般會被視為香港稅務居民,從而較大概率被認定為“非開曼稅務居民實體”,排除《經濟實質法》的適用。
《經濟實質法》意味著離岸公司未來面臨更高的合規要求,相應地增加維護成本。符合“相關實體”定義的開曼公司需要為滿足經濟實質測試而在開曼實質性地開展經濟活動,并且為證明滿足經濟實質測試而提交報告等披露文件。
即便是適用簡化經濟實質測試的“純控股公司”,如將持有、管理其他實體的工作委托予注冊代理,勢必產生相應的代理服務費成本。但增加成本的高低取決于經濟實質測試的實際“簡化”程度,目前這一點仍不清晰,尚待進一步細則的出臺。
《經濟實質法》是否敲響離岸公司的晚鐘,尚難以得出結論。無疑《經濟實質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離岸公司的吸引力,但離岸公司的流行是離岸司法轄區立法的先進性、稅務的簡便透明、隱私性高等綜合因素使然。如遵守《經濟實質法》的成本沒有變得畸高,大家對于離岸公司尚難以割舍;相應地,投融資架構的調整必然是漸進發生的。目前而言,開曼《經濟實質法》的實施仍有待進一步細則的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