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海南證監局聯合印發了《海南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為境內高凈值人群進行海外投資及跨境財富管理開辟新的通道,進一步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海南自貿港的QDLP暫行辦法都有哪些優勢?適用對象有哪些?怎樣設立QDLP基金?本視頻將帶您了解不一樣的海南QDLP暫行辦法。
問:1. 什么是QDLP(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
答: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簡稱“QDLP”)是指在通過資格審批并獲取額度后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向境內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試點基金投資于境外的一級、二級市場。
問:2. 《QDLP暫行辦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嚴格落實“4·13”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發展目標,以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原則,為境內高凈值人群進行海外投資及跨境財富管理開辟新的通道,進一步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問:3.《QDLP暫行辦法》適用對象有哪些?
答:QDLP企業分為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符合條件的新設基金管理企業和存續基金管理企業均可申請試點資格。
問:4. 《QDLP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及亮點特色有哪些?
答:《QDLP暫行辦法》共十一章五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相關定義解釋、試點相關單位職責、試點相關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和業務范圍、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和試點額度申請的程序、托管人準入條件和業務職責、企業購匯及對外投資流程、行政管理人的準入條件和業務職責、企業額度管理、信息披露要求、監督管理要求、解釋權歸屬和實施日期等。主要亮點包括:
問:5. 如何申請QDLP試點資格和額度?
答:擬申請QDLP試點資格和額度,需要按照《QDLP暫行辦法》要求,將相關材料遞交至省金融監管局,省金融監管局將組織外匯管理、省市場監管、證券監管等部門共同審核遞交的材料,并向聯審通過的申請人出具同意開展首批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意見。
大興安嶺,雪花還在飄舞;
長江兩岸,柳樹開始發芽;
海南島上,鮮花已經盛開;
我們的祖國多廣大。
還記得這篇小學一年級的課文嗎?
不記得了?那也沒關系。
但是,你一定對海南日前的“鮮花著錦”不會陌生。
因為,在這次全國兩會上,
海南自貿港成為“熱詞”和“焦點”。
不但在政府工作報告、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最高法工作報告、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提及,在審議發言和“部長通道”上也被多次提及。
一、蓄勢待發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上日程
事實上,海南自貿港的建設早在疫情籠罩下的2020年便已悄然啟動。比如,已經公布了針對海南自貿港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注冊在海南自貿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針對“實質性運營”,3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聯合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其具體內容。
至于在兩會上被重點審議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更是上升到了國家法律層面,預計將于今年上半年通過實施。
▼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主要政策法規一覽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政策法規 |
2020年6月23日 | 2020年1月1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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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 | 待定 |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 |
2021年1月27日 | 2020年1月1日 |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版)》 |
2021年3月5日 | 2020年1月1日 |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1號》 |
二、海南
會取代“香港”的離岸金融地位嗎?
可以看到,海南自貿港,正蓄勢待發。
我們知道,中國在集中力量辦大事方面具有很大的優越性。如今,集國家之力來推動海南自貿港的建設,這無疑充滿了極大的想象空間。
因此,一時間,人們紛紛猜測:在國家的大力扶持下,海南會被打造成開曼群島、BVI那樣的離岸金融中心嗎?倘若如此,海南是否會取代香港在亞洲的離岸金融中心地位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看看離岸金融中心都有哪些典型特征,然后一一對照,便可以比較容易地判定海南自貿區是否在朝著離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在“打造”。
三、五大核心要素
離岸金融中心的典型特征
傳統意義上的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OFC”),是指一個獨立的、自治的司法管轄區,其通過離岸人士或離岸公司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而使其形成與該司法管轄區內經濟體量不相稱的國際金融中心。
通常,離岸金融中心具有如下特點:
如今,最主要的離岸金融中心是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島國,比如BVI、開曼群島、巴拿馬、百慕大等。
后來,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超出了這一地域的限制,亞洲的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的納閩島、文萊、歐洲的盧森堡、塞浦路斯、美國的特拉華等都是比較出名的離岸金融中心。
四、有那么點“離岸”的意味
但還遠遠不夠
基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及相關政策規定,我們與上面五個離岸金融中心的典型特點相對照,可以發現:
首先,在地域條件上,海南作為一個中國的第一大島,其在地理位置上與內陸隔離開來,但在經濟上又與幅員遼闊的內地經濟聯系密切,具備成為離岸金融中心的地理優勢。這一點毋庸置疑。
其次,海南的政治經濟穩定,通訊發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框架下,通過一定的法律法規引進人才、發展經濟,自然也不在話下。
第三,在法律體系,海南的法律體系相對而言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應該比較難以完全實行普通法系,大概率只能在一些法律技術層面上有所借鑒。
倘若如此,則因大陸法和普通法之間的Gap,較難吸引現有的離岸公司從其他離岸金融中心“遷冊”過來。此外,跨境爭議的解決也會存在一定困難。
同樣地,如果資本不能在海南和中國及世界各國/地區間自由流動,那么,跨境投資者的選擇意愿也會大打折扣。
五、劃重點
稅收機制上并非真正的“屬地原則”
最后,在稅收機制上,海南自貿港已經有那么點“離岸”的感覺,但還不夠到位。
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允許對在海南自貿港設立的部分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這一點類似香港公司和新加坡公司在稅收上的“屬地原則”,即不對境外收益征稅。當然,BVI和開曼群島等傳統離岸金融中心在稅收上更加徹底,幾乎是完全的“零稅收”。
我們可以看到,香港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的稅收屬地原則,是對一切源自境外的收益都不征稅。但是,海南自貿港卻有持股比例、投資行業、被投資國/地區稅率等方面的諸多限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第二條的具體規定如下: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可見,海南自貿港的“屬地原則”并不徹底,更沒有走“低稅率甚至零稅率”之路。不僅如此,它還堅持了“實質性運營”原則。3月5日最新公布的《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第二條明確:
對于僅在自貿港注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任一項不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實質性運營,即對海南自貿區內及區外分支機構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即便是15%的優惠也難以享受到,更遑論BVI、開曼等地的零稅率了。
宏Sir觀點
? 任何事物的發展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經歷螺旋式的發展過程,何況一個離岸金融中心的形成,更非一日之功。
? 諸如BVI、開曼等傳統的離岸金融中心也好,或者新加坡、香港等介于離岸和在岸之間的“中岸”金融中心也罷,都是順應全球化趨勢,并在當地政府大力扶持下經過了二三十年的時間才一點點發展起來的。
? 對于海南自貿港的未來,我們目前尚不能下定論。從已公布的相關政策法規來看,它在法律機制上,資金流動上,還有稅收機制上,似乎與離岸金融中心并不完全一致。當然,不一致并不代表不能成功,相反可能只是更加具有“中國特色”而已。
?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傳統的離岸金融中心(比如BVI、開曼等)當下也在變化。特別是在經濟實質法和CRS的共同作用下,在越來越“去離岸化”,日益向香港和新加坡等“中岸”司法管轄區靠近——比如,信息透明與交換,實益所有人登記,以及如果不能在當地滿足經濟實質,同樣會被實益所有人所在國家/地區征稅等。
? 也就是說,某種意義上,海南或許和傳統的離岸金融中心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即便不在同一起跑線上,在離岸向中岸過渡的大趨勢下,得益于中國國家層面的大力扶持,海南也很可能發揮后發優勢,實現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上的“彎道超車”。
? 特別是考慮到《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目前尚未審議通過,且該法為框架性法律,很多實施細則的公布尚需時日。因此,在法律體系、稅收和資本管制方面,海南自貿區未來是否會有比較大的突破,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四季流轉,花謝花開。
時間,也只有時間,最終會告訴我們答案……
——– 我是華麗的分割線!!! ——–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31號)
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本條所稱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三、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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