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offshore 收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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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岸豁免的要求
1.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商客;
2.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記錄等。
滿足以上 5 個條件,香港公司可提供以下資料向稅局申請離岸豁免。
申請離岸豁免的流程:申請流程:
做賬審計---》將經審計的報表與報告交稅務局提出申請---》稅務局發出離岸問題信件---》撰寫回復信件及相關資料交稅務局---稅務局下審批結果。
針對不符合實質經濟活動要求的離岸股息及處置收益,若滿足以下持股免稅安排條件,可免于繳納利得稅:
(1)投資公司為香港居民人士,或在香港地區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人士;
(2)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權權益;及
(3)被投資公司收入中,被動收入不超過50%。
持股免稅安排還須符合反濫用規則(Anti-abuse rules),包括三項規則:
A.切換規則(Switch-over rule),若處置收益或被投資公司利潤須在境外轄區納稅,且該轄區一般稅率低于15%,則可適用的稅收寬免由持股免稅切換為境外稅收抵免;
B.主要目的規則(Main purpose rule),若某些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獲取稅收利益,則應不予理會該類安排;
C.反混合錯配規則(Anti-hybrid mismatch rule),若被投資公司支付的股息款項被予以扣除,則不適用持股免稅安排。
兩個判定原則
分別是“經濟實質原則”(Economic substance requirement)和“關聯度原則”(Nexus approach)。其中,知識產權收入適用“關聯度”標準;其他被動收入(利息、股息與處置收益)適用“經濟實質原則”。
(1)經濟實質原則(Economic substance requirement)
適用于利息、股息與處置收益,納稅人為符合經濟實質活動要求,須通過“足夠水平測試”(Adequacy test),即須就相關活動:
A.在香港地區聘用足夠數量的合資格雇員
B.在香港地區產生足夠數額的運營開支
是否通過“足夠水平測試”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量,法規將不會就數量或數額的最低門檻進行規定。
純控股公司可放寬經濟實質活動要求,即相關活動僅包含持有及管理股份或股權權益,并在香港地區遵從相關公司法的存檔規定??毓晒臼侵钢饕δ転槭召徏俺钟泄竟煞莼蚬蓹鄼嘁?,并只賺取股息和處置收益的公司。
(2)關聯度原則(Nexus approach)
關聯度原則旨在確保離岸知識產權適用優惠的收入與取得該收入相關的支出存在直接關聯。只有源自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的收入,才符合資格按關聯比例享有稅務優惠待遇。關聯比例是指合資格開支在納稅人開發相關知識產權資產所產生的整體開支中所產比例。
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僅涵蓋專利及其他在功能上等同于專利的知識產權資產。
合資格開支來自于:
A. 由納稅人在香港本地進行的研發活動;
B. 外包給非關聯方在香港本地或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
C. 外包給香港關聯方在香港本地進行的研發活動。
一位納稅主體:跨國企業集團的成員實體
“跨國企業集團”來自OECD頒布的《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指“任何擁有至少一個不在最終母公司所在轄區的實體或常設機構的集團”。
跨國企業是指在母國以外的轄區內至少有一家成員實體或常設機構的組織。依據該定義,除香港以外管轄區域的公司在香港投資控股設立香港企業均被認為屬于跨國企業。香港無境外實體的本地公司、本地集團均不受條例草案修訂的影響;另外,香港金融機構的海外利息收入依據現有香港稅法的規定已經屬于利得稅范疇,因此本次條例草案修訂也不會增加其負擔。
條例草案的核心內容是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到的指明外地收入須滿足特定條件才能豁免征稅,否則將被視作來源于香港并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在香港收到”的定義與新加坡現行采用的定義相同,即一筆款項會在以下情況被視為“在香港收到”:
A.該筆款項匯入香港 (即該筆款項匯入香港銀行戶口);
B.該筆款項被用于償還就在香港經營的業務而招致的債項;或
C.該筆款項被用于購買動產,而及后該動產被帶進香港。
貿易利潤、制造業的利潤和服務酬金收入等主動離岸收入將不受修訂后的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征稅制度影響,并應繼續遵守地域來源征稅原則。
注意以下事項:
1.考慮時間因素:2023年1月1日執行
根據香港特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表的《優化香港就被動收入豁免源自外地輸入征稅的機制》中關于立法時間表的披露,香港特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計劃于2022年10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在2022年年底或之前通過,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建議企業應盡早審查,對于往年累計的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等收入,可以考慮在2022年進行適當的派發。
2.注意判定香港稅收居民身份
跨國企業集團的持股平臺通常位于香港、BVI、開曼等地區。作為集團持股平臺,若以上跨國企業的成員公司符合香港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即可滿足FSIE制度 “持股免稅安排”的三項標準之一,即投資公司屬于香港稅收居民企業。對于符合 “持股免稅安排” 全部標準的企業,離岸股息及處置收益即便不符合實質經濟活動要求,亦可獲得利得稅免稅。
3.審查企業控股結構
對于“走出去”企業而言,持股架構通常是“境內公司—香港公司—BVI公司/開曼公司”。需要注意兩方面風險:
A.常見的股權架構中,BVI或開曼公司將作為香港的被投資企業,香港公司的被動收入若超過50%,將不再符合香港的“持股免稅安排”
B.很多“走出去”企業因各種原因造成持股比例不足5%,不能達到香港“持股免稅安排” 規定的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權權益的標準。應趁早判斷集團成員實體是否屬于香港純控股公司,對成員實體“經濟實質”盡早梳理。
- 審查公司功能定位與交易安排
對于將營銷職能、研發職能設置在香港的集團公司,應重新審查集團內各企業的功能風險定位與關聯交易安排。根據FSIE制度的關聯度原則,商標與版權帶來的離岸收入不再享有稅收優惠待遇,這意味著集團公司在對香港成員公司的營銷功能進行定位時,應考慮該因素帶來的稅務影響;除此外,對于研發支出,只有合資格的研發支出,才能被納入關聯比例,計算知識產權免稅收入。
合資格研發支出包括:
A.由納稅人在香港本地進行的研發活動;
B.外包給非關聯方在香港本地或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
C.外包給香港關聯方在香港本地進行的研發活動。
后期規劃提醒
1.協助準備申報資料
根據FSIE制度合規要求,納稅人需在收取被動收入的納稅年度,在利得稅報稅表內進行申報。如果稅局未要求納稅人填交報稅表,納稅人也需主動通知稅局。除報稅表外,納稅人還需要向稅局遞交一系列資料,稅局會結合納稅人提交的資料,按每宗個案的情況來判定:
A.是否已符合經營實質活動要求;
B.是否已符合關聯法;
C.是否適用持股免稅安排;
D.應否給予稅收抵免。
2.協助就香港離岸收入進行抗辯
在企業與稅局就離岸收入判定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協助企業準備回復稅局問詢函;在香港稅局做出在岸判定的情況下,協助企業申請審查委員會的重新判定;若重新判定失敗,可協助企業通過法院訴訟方式維護自己權益。
3.其它服務
A. 事先裁定服務
B. 香港稅收居民身份申請
C.知識產權專利申請
申請離岸豁免需要提供材料:
1.稅局需要了解公司的架構,對公司的業務運作有初步的了解。
2.需要知道公司的訂單是如何談妥和操作,貨物如何采購及供應,如何安排運輸及付款等。
3.也會要求提供具有代表性交易的全部文件,包含買賣合同、購銷合同、發票、訂單確認書等相關文件。
證明文件、資料越具體越好,在提出離岸豁免申請之后,如果香港公司資料不詳盡,稅局可能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文件及回答相關的問題,最后稅局會做出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