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聯酋微小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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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聯酋財政部在2023年4月3日頒布了2023年第73號部長令,針對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中關于阿聯酋微小企業所得稅征收做出規定。該令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
為鼓勵和支持阿聯酋微小企業的發展,阿聯酋所得稅法制定了針對微小企業的救濟機制(見稅法第21條)。該機制允許納稅人在某個納稅期申請按“未獲得應稅收入”的情形進行稅務處理。此外,滿足微小企業條件的企業還可在稅務合規要求上得到一定寬松,如放松轉讓定價合規要求。
此前的稅法中并未對“微小企業”的定義給出明確的答案,在此次頒布的部長令中明確規定的微小企業的界定。該界定明確合規自由區納稅人及集團全球合并收入超過31.5億迪拉姆的納稅人不屬于微小企業范疇。
所得稅法中微小企業的范疇
滿足阿聯酋所得稅稅法定義的納稅人,如果其當年納稅期以及上納稅期的應稅收入不超過300萬迪拉姆,則有資格申請適用微小企業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納稅年度收入需要參考阿聯酋接受的會計準則進行確定。阿聯酋沒有本國的公認會計準則,當地企業普遍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超過上述應稅收入標準的,則納稅人需要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正常繳納阿聯酋所得稅。
適用期間
根據該部長令,上述收入標準(300萬迪拉姆)生效期是2023年6月1日或之后,且僅適用于2026年12月31日結束或之前的納稅期(注:該適用期間意味著阿聯酋稅務局在實際操作中采用了試行的方式,是否該優惠政策在2026財年之后還會繼續執行,預計取決于2026財年之前的執行和合規情況)。
稅收損失減免和利息扣除限制規則
如納稅人選擇申請微小企業優惠政策,則之前期間結轉的稅收虧損和未認可的凈利息支將不允許在優惠期間使用。
一般反濫用規則(“GAAR”)
納稅人在決定是否申請微小企業優惠政策時,需要考慮所得稅法中有關”一般泛濫用規則”的條款。如果納稅人故意通過將業務分開而達到申請優惠政策的收入條件,則稅務局有權對納稅人的申報進行條款并要求納稅人補稅。
為鼓勵和支持阿聯酋微小企業的發展,阿聯酋所得稅法制定了針對微小企業的救濟機制(見稅法第21條)。該機制允許納稅人在某個納稅期申請按“未獲得應稅收入”的情形進行稅務處理。此外,滿足微小企業條件的企業還可在稅務合規要求上得到一定寬松,如放松轉讓定價合規要求。
此前的稅法中并未對“微小企業”的定義給出明確的答案,在此次頒布的部長令中明確規定的微小企業的界定。該界定明確合規自由區納稅人及集團全球合并收入超過31.5億迪拉姆的納稅人不屬于微小企業范疇。
所得稅法中微小企業的范疇
滿足阿聯酋所得稅稅法定義的納稅人,如果其當年納稅期以及上納稅期的應稅收入不超過300萬迪拉姆,則有資格申請適用微小企業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納稅年度收入需要參考阿聯酋接受的會計準則進行確定。阿聯酋沒有本國的公認會計準則,當地企業普遍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超過上述應稅收入標準的,則納稅人需要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正常繳納阿聯酋所得稅。
適用期間
根據該部長令,上述收入標準(300萬迪拉姆)生效期是2023年6月1日或之后,且僅適用于2026年12月31日結束或之前的納稅期(注:該適用期間意味著阿聯酋稅務局在實際操作中采用了試行的方式,是否該優惠政策在2026財年之后還會繼續執行,預計取決于2026財年之前的執行和合規情況)。
稅收損失減免和利息扣除限制規則
如納稅人選擇申請微小企業優惠政策,則之前期間結轉的稅收虧損和未認可的凈利息支將不允許在優惠期間使用。
一般反濫用規則(“GAAR”)
納稅人在決定是否申請微小企業優惠政策時,需要考慮所得稅法中有關”一般泛濫用規則”的條款。如果納稅人故意通過將業務分開而達到申請優惠政策的收入條件,則稅務局有權對納稅人的申報進行條款并要求納稅人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