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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借多年來的實操經驗和對該客戶的了解,我進一步向客戶了解其真實目的。于是,我問客戶:您到底是想把人送出去,還是把資金(也就是“錢“)送出去?離岸信托只是一個工具,是否要設立,這取決于您的真實目的到底如何。
客戶表示,其在海外已經做了資產布局,現階段不存在資金出境的問題。因此,真實目的是想通過離岸信托為將去國外讀書的兒子做好規劃:一是讓自己半生辛苦打拼來的財富傳承給孩子;二是孩子能夠合理利用這些財富,將來學業和事業有成,不至揮霍浪費。
據坊間傳聞,僅僅在2018年最后兩個月,中國內地高凈值人士成立/變更了300多個海外家族信托。比如,著名的小米、美團、龍湖地產、海底撈、融創中國、周黑鴨等(見下表)。可以看出,現階段很多中國內地高凈值人士在將境外資產從“個人-離岸公司”轉移到“離岸信托-離岸公司”架構中。
上市公司設立/變更離岸信托簡表(部分)
如果說以往的離岸信托,更多是在公司海外上市時所做的附帶安排,那么,這些富人們為什么一下子對離岸信托趨之若鶩,需求陡增呢?我們認為,其最直接的動因是應對CRS,以及新個稅反避稅的“穿透”征稅。
也就是說,只要任一實際控制人是中國稅務居民,其信托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根據我們的了解,在CRS下,離岸信息的下述信息很可能會被交換回中國稅務機關,并據此征稅:
CRS下,離岸信托須交換之信息
至于離岸信托能否抵御新個稅反避稅,目前而言,尚不明確。但是,如果中國內地高凈值人士在離岸信托中保留充分權利(如隨時更換受托人、調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資決策權,或者將信托設立為可撤銷信托等),則很可能被作為“實際控制人”,并被新個稅反避稅條款“穿透”。
宏Sir觀點
近日到上海出差,前去拜訪一位老客戶。該客戶所在行業為高端智能設備領域,其海外公司架構和稅收籌劃,皆由宏杰提供專業服務。雙方合作已有數年,彼此十分信任。
此次拜訪中,我們原本溝通重點是客戶公司的相關跨境業務及維護。握手告別之際,客戶突然問:
【宏Sir,我想把兒子送到國外去讀書,在境外為他設立一個離岸信托,您看可行嗎?】
目的:是想錢出去還是人出去
如果只是設立一個離岸信托,那并不復雜:無非是選擇一個值得信賴的信托管理人,然后確定合適的司法管轄區(jurisdiction),再設立一系列離岸公司,最后根據客戶需求,簽署各種信托協議,以此對客戶財產的收益權及管理權進行相應約定。
憑借多年來的實操經驗和對該客戶的了解,我進一步向客戶了解其真實目的。于是,我問客戶:您到底是想把人送出去,還是把資金(也就是“錢“)送出去?離岸信托只是一個工具,是否要設立,這取決于您的真實目的到底如何。
客戶表示,其在海外已經做了資產布局,現階段不存在資金出境的問題。因此,真實目的是想通過離岸信托為將去國外讀書的兒子做好規劃:一是讓自己半生辛苦打拼來的財富傳承給孩子;二是孩子能夠合理利用這些財富,將來學業和事業有成,不至揮霍浪費。
CRS:離岸信托服務需求激增
可以說,該客戶對離岸架構和離岸信托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否則不會直接提出設立離岸信托進行財富傳承這樣的需求。事實上,這可能并不是該客戶的先見之明,而是高凈值人士目前的一種“潮流”之選。據坊間傳聞,僅僅在2018年最后兩個月,中國內地高凈值人士成立/變更了300多個海外家族信托。比如,著名的小米、美團、龍湖地產、海底撈、融創中國、周黑鴨等(見下表)。可以看出,現階段很多中國內地高凈值人士在將境外資產從“個人-離岸公司”轉移到“離岸信托-離岸公司”架構中。
上市公司設立/變更離岸信托簡表(部分)
如果說以往的離岸信托,更多是在公司海外上市時所做的附帶安排,那么,這些富人們為什么一下子對離岸信托趨之若鶩,需求陡增呢?我們認為,其最直接的動因是應對CRS,以及新個稅反避稅的“穿透”征稅。
能避稅嗎?No,將變得越來越難
那么,作為離岸信托,真的能夠避免CRS及新個稅反避稅嗎?答案是:并不能。因為離岸信托是CRS定義中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同樣需要穿透信托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收益人、保護人等。也就是說,只要任一實際控制人是中國稅務居民,其信托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根據我們的了解,在CRS下,離岸信息的下述信息很可能會被交換回中國稅務機關,并據此征稅:
- 實際控制人,賬戶余額或價值,賬戶收入
- 委托人,信托所持有賬戶的全部余額或價值,申報當期支付給或者計入信托所持有賬戶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 受托人,信托所持有賬戶的全部余額或價值,申報當期支付給或者計入信托所持有賬戶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 固定受益人,信托所持有賬戶的全部余額或價值,申報當期支付給或者計入信托所持有賬戶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 任意受益人,信托所持有賬戶的全部余額或價值,申報當期支付給或者計入信托所持有賬戶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 保護人(如有),信托所持有賬戶的全部余額或價值,申報當期支付給或者計入信托所持有賬戶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 賬戶關閉,賬戶關閉的事實(不需報送賬戶余額和價值),該賬戶在關閉前的申報期內支付給或者計入信托所持有賬戶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CRS下,離岸信托須交換之信息
至于離岸信托能否抵御新個稅反避稅,目前而言,尚不明確。但是,如果中國內地高凈值人士在離岸信托中保留充分權利(如隨時更換受托人、調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資決策權,或者將信托設立為可撤銷信托等),則很可能被作為“實際控制人”,并被新個稅反避稅條款“穿透”。
信托:離岸的,才是更好的?
既然不能避稅,為什么還有如此多高凈值人士對離岸信托情有獨鐘呢?答案很明顯,在全球稅務透明和CRS大力度推行的情況下,離岸信托傳統的避稅功能正在消減。這是大勢所趨,無可抵擋。【關于這一點,大家都能看到。但是,富豪們還對離岸信托孜孜不倦,最重要的考量已經不是避稅,而是其他功能】而這些,也正是本文開頭我們客戶想通過離岸信托實現的。在此,我們可以很明確地回復客戶提出的問題:為其設立離岸信托進行財富傳承,保證其孩子守財有道,不僅完全可行,也是英美法下主流財富傳承之道!
— 比如,離岸信托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分離,即便遇到債務糾紛、公司清算等,不會影響信托財產,可以起到風險隔離的效果;
— 再比如,通過離岸信托,不需要進行股權轉讓,不需要繳納高額資本利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就能夠實現財富傳承;
— 還有一點很重要,通過設置受益條款,可以給受益人頭上加個“緊箍咒”,防止子女揮霍無度,從而實現財富相對永續。
宏Sir觀點
- 存在即合理。離岸信托從曾經的Pre-IPO前設立,到現在的備受青睞,這其中自有合理和現實的一面。許多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也開始對離岸信托有了切實需求。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稅收已經不是最主要的Concern;相反,離岸信托正在凸顯其“Trust“和“Wealth Planning”的本來價值。
- 我認為,離岸信托雖然有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風險隔離、財富傳承、財產安全等方面的優勢,但它畢竟只是一個財富傳承的工具,而且是一個普通法下的工具,因此不可能一勞永逸。對此,我們應該有清醒的認識。
- 特別是用一個普通法下的信托工具來解決中國內地大陸法下的問題,必然會存在一些跨法域的局限性。因此,對于企業也好,或者高凈值人士本身也罷,需要結合其他境內外工具,綜合籌劃,配套使用。
- 至于如何設立離岸信托,則純粹是操作性問題,只需將其委托給專業機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