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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香港公司之間交易肯定要交稅,給你看看香港公司利得稅征稅范圍: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 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征稅對象并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 于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 稅務案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轉:http://www.ird.gov.hk/chi/tax/bus_pft.htm#a01
再看看香港《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簡介》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為清楚說明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征稅,我們擬備了這本《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簡介》。這簡介扼要解釋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并附以簡單例子,說明對不同的業務實施該項原則時所采用的驗證準則。如欲更深入探討這個問題,我們建議你征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轉:http://www.ird.gov.hk/chi/paf/bus_pft_tsp.htm
這些最基本的稅務問題香港政府網站都有,要懂得利用官方資料,內地很多代理公司名頭為專業顧問的,他們說的都不一定正確,現在我很多問題直接上香港政府網站找,懶得問代理公司。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 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征稅對象并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 于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 稅務案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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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為清楚說明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征稅,我們擬備了這本《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簡介》。這簡介扼要解釋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并附以簡單例子,說明對不同的業務實施該項原則時所采用的驗證準則。如欲更深入探討這個問題,我們建議你征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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