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設立離岸機構時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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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想設置離岸機構的企業(不僅是私募基金)來說,首先需要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尋找到最適合的避稅結構(離岸機構的設置往往涉及多個中心,以滿足不同收入來源的避稅需求),再在眾多組合中,選擇一個最簡潔、最能規避法律監管的方案。具體到離岸中心,開曼與BVI的優勢在于,沒有稅收、保密程度高且董事無須居于境內。相比之下,開曼的合伙企業法比較靈活,適合設置私募基金,BVI私營企業法更為先進,一般用來設置SPV。
香港與新加坡則都是現實的金融中心,在這兩個地區設置離岸機構,可以展現經營實體,有助于企業形象的建設。對于中國企業來講,香港離岸中心在地緣上更為親近,內地與香港的CEPA協定,也使得兩地金融關系十分緊密,是中國企業設立離岸機構的首選。新加坡則在投資者審核及稅收方面更具有優勢,在滿足三個條件(比較容易滿足)后,即可享受豁免個稅的待遇。不過,香港與新加坡都要求有至少1名企業高管長居境內,這也使得當地的配套設施成為設置離岸機構所必須考慮的因素。
相比之下,在子女教育方面,香港的國際學校名額緊張,新加坡則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目前來看,中國企業較為流行內地-香港-開曼-項目地的四重架構,不過,新加坡也正逐漸進入中國企業的視野–在某種程度上,新加坡已可做到與開曼、BVI一樣的免稅,這也是他們最為看重的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