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香港《商業登記條例》規定,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或企業,都必須在開業后1個月內申請輸商業登記,并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在營業地點展示。
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包括:
- 為了獲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
- 為會員提供設施、服務及專用處所,以便進行社交或康樂活動的會社;
- 所有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有限公司,不論其實際上是否有在香港經營業務。
- 所有在香港設有代表辦事處或聯絡辦事處,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業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論其有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