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eVa - 協橋 - 吳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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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自愿清盤,公司股東可在公司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下申請自愿清盤。如公司以這種型式解散,公司董事須發出有償債能力證明書并須得到大部份董事簽署(如有多于兩名董事)。此外,董事必須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并通過自動清盤的決議,委任清盤人和給予清盤人以現金或實物分配資產的權力。
而債權人自愿清盤相比股東自愿清盤昂貴及復雜,通常適用于無償債能力的公司。首先,被清盤公司需準備一份資產負債表(需列出債權人名單,并估計其權益)。然后,董事需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通過清盤決議及委任清盤人。在同一天,董事需與債權人召開另一次會議審議有關執行資產負債表及委任清盤人的事宜。如債權人與股東任命的清盤人不同,債權人則需作出清盤人的選擇。

1、股東自愿清盤
進行股東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2、債權人自愿清盤
進行債權人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3、由法庭強制清盤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其債權人、公司注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出后,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序牽涉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