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分配、分紅等問題
我們六個人2013年4月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冊資金50萬,由于每個人經濟的情況不一樣,在公司成立當時,每個人按照各自的經濟能力承諾了出資比例,最多的一個是40萬,剩余的部分其他五個人各自是5萬、2萬、有三個是各自1萬,在公司注冊的時候,國家已出臺關于注冊企業可以緩交出注冊資金的文件,也就是說,我們是2013年4月注冊的,國家允許在2026年之前繳清注冊資金,因此,我們當時在注冊的時候并沒有立刻繳納注冊資金,但是我們幾個合伙成立公司的人又內部一起商討做出了承諾,承諾在2013年12月按照每人各自承諾的出資比例繳齊注冊資金,這個承諾書每人都有簽字承諾,但是后來又因各種原因沒有繳清,并于2015年4月份將之前部分人交于我的少量注冊資金原數退還給各自己股東了。
公司成立后,日常的工作都由幾位股東一起來做,出資最多那個人主要掌控公司的一個發展方向包括聯系業務業務等,其他幾個股東主要是做日常的事情以及很多繁雜的事情,公司截止目前是沒有請員工的,都是由幾位股東自己來做公司的日常業務,而且,其他幾位股東在做日常的工作事務的時候,其中有兩位股東是做事最多的,因此,在2014年公司通過幾位股東的努力,有少部分的盈利。
以上是本公司一個基本的情況,現在有幾個問題想咨詢一下:
一、由于公司在2014年多少有些盈利,所以想將2014年盈利的錢分紅,如果按照當時出資比例來分工,那在這一年當中做事較多的但出資比例很少的股東覺得很不合理不劃算,如果按各股東為公司做事多少來分紅,出資比例最多的哪位股東又不同意,因此,請問這樣的情況應該怎樣分配比較合理,或者說這樣的情況怎樣分配在法律的角度是成立的。
二、經過上述這個事情后,有些股東認為公司目前這種狀況(截止目前沒有請員工,而是由各股東承擔日常工作事務)不適宜采用按照各自注冊資金的分紅比例方式來進行年底分紅,從今年開始應該重新商議股權分配比例和分紅比例,請問這個提議法律允許嗎?或者說 這個提議是否是可行的?
三、按照是上述情況,請問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對公司的股權重新進行分配以及有什么方法對公司盈利進行比較合理的分紅。
四、請問公司能不能用公司轉的錢給各股東繳納注冊資金?這樣做合法嗎?這樣做合理嗎?
公司成立后,日常的工作都由幾位股東一起來做,出資最多那個人主要掌控公司的一個發展方向包括聯系業務業務等,其他幾個股東主要是做日常的事情以及很多繁雜的事情,公司截止目前是沒有請員工的,都是由幾位股東自己來做公司的日常業務,而且,其他幾位股東在做日常的工作事務的時候,其中有兩位股東是做事最多的,因此,在2014年公司通過幾位股東的努力,有少部分的盈利。
以上是本公司一個基本的情況,現在有幾個問題想咨詢一下:
一、由于公司在2014年多少有些盈利,所以想將2014年盈利的錢分紅,如果按照當時出資比例來分工,那在這一年當中做事較多的但出資比例很少的股東覺得很不合理不劃算,如果按各股東為公司做事多少來分紅,出資比例最多的哪位股東又不同意,因此,請問這樣的情況應該怎樣分配比較合理,或者說這樣的情況怎樣分配在法律的角度是成立的。
二、經過上述這個事情后,有些股東認為公司目前這種狀況(截止目前沒有請員工,而是由各股東承擔日常工作事務)不適宜采用按照各自注冊資金的分紅比例方式來進行年底分紅,從今年開始應該重新商議股權分配比例和分紅比例,請問這個提議法律允許嗎?或者說 這個提議是否是可行的?
三、按照是上述情況,請問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對公司的股權重新進行分配以及有什么方法對公司盈利進行比較合理的分紅。
四、請問公司能不能用公司轉的錢給各股東繳納注冊資金?這樣做合法嗎?這樣做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