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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6號)規定:“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二、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后,出口企業申報辦理上述貨物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原規定根據紙質報關單項目填寫的申報內容,改按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對應項目填寫,其申報的內容,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對應電子信息。” 因此,自2015年5月1日后報關出口貨物,可根據上述公告規定操作規程申報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