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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的開支: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準扣除。詳情可參閱《稅務條例》第 16 條。
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稅時,如總公司將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部分。
不可扣除的開支:-
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花費的款項;
- 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于改進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 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 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占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雇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屬合伙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A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建筑物翻修開支
任何人士,可將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稅基期開始,分 5 年作等額扣除。
購置用于制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開支,以及購置電腦硬件及軟件開支
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筆扣除。
購置環保設施開支
(1) 購買環保機器
- 由 2008/09 課稅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筆扣除。
(2) 購買環保裝置
- 由 2008/09 課稅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年度起計連續五年內,每年獲扣除該筆開支的 20%。
(3) 購買環保車輛
- 由 2010/11 課稅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筆扣除。
折舊免稅額
(1) 工業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免稅額:-
- 初期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 20%
- 每年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 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余免稅額」或征收「結余課稅」。
(2) 商業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免稅額:-
- 每年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 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余免稅額」或征收「結余課稅」。
(3) 機械及工業裝置
- 初期免稅額 : 資產成本的 60%
- 每年免稅額 : 按資產的遞減價值計算。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分別是 10% , 20% ,及 30% 。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相同的資產,會列入同一「聚合組」內計算。
- 如納稅人結束業務,而該業務并無人繼承,可獲給予「結余免稅額」。如在任何年度,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收入,超過此等資產所屬「聚合組」的合計遞減價值,則須征收「結余課稅」。
捐款的扣減
捐贈給已獲認可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托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準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和須不少于 $100 及不超過經調整后但未扣減捐款前的應評稅利潤的 35% ( 2003/04 至 2007/08 課稅年度則為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