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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些在華外資中的BVI 公司(離岸公司),正在進行重組,把注冊地從BVI(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轉移到香港。這些公司擔心中國在通過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之后,將開始對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稅。
這里所說的股息,也可以稱作稅后利潤。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普遍的做法。而中國在這些年的實際操作中,2008年之前對外資企業的股息是免征所得稅的。1991年7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但同時,在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實施免稅。中國不對股息征稅,就等于把這部分稅收讓給了其他國家。
由于中國對在華投資的外企實施稅收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2008年新所得稅法實施之前,內資與外資所得稅實際稅負差在15%左右,越來越多的內資公司會先在BVI等低稅區注冊,他們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據商務部統計,對 華投資的十大資金來源地中,來自 BVI的公司排名第二。
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各國間雙邊稅收協定和本國稅法不同規定的影響,《企業所得稅法》對派出股息征稅的規定,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外資企業的影響也是不同的。
新稅法對于美國和歐洲、日本等對股息需要在本國扣繳稅,并且與中國有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公司不會有太大的影響。舉例來說,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一家美國公司在中國派出股息時繳納了20%的稅,這筆股息到了美國之后,按照美國的稅法,在美國還需要納稅,但根據美國稅法的規定,在中國扣繳的這部分稅款可以作為本國稅收抵扣的額度。所以中國對派出利潤征稅20%,基本不會改變這家公司的實際繳稅額。不同之處在于,之前是把對股息的所得稅交給了美國政府,而在中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會有一部分稅款繳給中國政府。
而對股息免稅的國家和地區,比如很多東南亞國家和BVI,中國對派出利潤征稅20%,對這些國家的公司會有比較大的影響。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中國和企業注冊地所在國家和地區對派出利潤都不征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這些國家的公司從中國派出利潤時,需要在中國繳納20%的稅款。而在其本國由于不需要對派進來的利潤繳稅,也就得不到稅收抵扣,所以這些公司實際上會減少20%的稅后利潤。國內的假外資大多是在BVI注冊,因此它們在利潤上會受到比較明顯的沖擊。
因而,一些來自沒有與中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或是低稅區的國家或地區的公司,包括國內的假外資,正在做一些調整和重組,最直接的方式是把BVI公司變成香港公司,也就是把公司的注冊地改成香港。香港對公司派出的股息一直免稅。一旦《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簽署的稅收優惠協議,注冊地為香港特區的公司從內地派出股息時,只需向內地稅務部門繳納5%的所得稅。
而對于來自那些與中國沒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BVI公司,它們在中國大陸地區賺了100萬元,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這個公司想把剩余的75萬元利潤派到國外(比如轉到國外總部),還要對這75萬元再交20%的稅才能派息。但如果它們把注冊地變成香港,對派出利潤只需征稅5%,派到國外的利潤就會有71.25萬元。對這些公司來講仍有比較大的差異。
因而之前利用BVI等公司對中國進行投資的企業,正逐步對其公司構架進行重組,香港作為其離岸構架最后一環,以香港公司投資中國。然而,這種重組不能僅僅是在香港注冊,而是要滿足中港稅務當局對于香港稅務居民身份的認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