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架構 交易架構設計的若干
簡單直接的架構,缺乏對股東背景及信息的保護,極大限制了強勢公司充分行使定價權限,不利于統籌安排境內外利潤,降低資金流動的靈活性,也為未來可能的退出帶來沉重的跨境稅收包袱。
間接投資架構之優勢:
1)規避禁止性規定: 如行業禁入、尤其是國資背景面臨當地主管部門嚴格的審查與監管。應對策略: 投資退出時,以境外轉讓中間控股公司股權的方式進行。
2)便于設立投融資平臺。選擇合適的注冊地,能更好地籌集資金、降低融資成本。
3)稅收優惠。相互有稅收協定的地區,享受股息、財產轉讓收益的優惠稅率。
4)資本、資金流動等考量。注冊地選在資金流動無限制或外匯管制少的地區。
5)隔離風險。中間控股公司獨立法人人格,能一定程度上隔離不良資產、債務及破產風險等。
6)控制權。多層架構可根據買家需要設計融資手段,同時加固公司控制權。
直接交易架構如何優化?
通過離岸架構,離岸平臺+信托計劃有效結合,發揮離岸架構本身的商業投資優勢。
1,境內A公司設立投資平臺香港公司,并注入資金。2,香港公司在BVI設立BVI信托公司,把資金置入BVI公司信托計劃,信托受益人為香港公司,受托人為BVI公司。3,BVI通過信托計劃的資金在目標投資國設立B公司,承擔目標原料生產功能。
該架構的優勢:
1)發揮定價優勢:原材料在投資國屬買方市場,香港公司購買B生產的原材料時,可靈活實施定價安排。通過境內公司與香港公司的采購定價的分離,規避境內稅務部門對價格、收入的監管。A與香港公司一同向B采購原料,提升對采購價的議價權與話語權。
2)隱蔽關聯投資交易信息: 境內A公司和境外B公司間置入兩層離岸公司+股權代持信托計劃,隱蔽A與B間的投資關系,交易和安排更自由靈活。
3)降低退出的稅務成本: 離岸架構中的股權代持信托計劃,既能隱蔽投資者與被投資公司的關系,又便于簡化、隱蔽地操作投資退出,規避跨境繁瑣程序和稅務負擔。
若A欲退出在他國的投資,并非需直接轉讓B公司股權,由BVI、香港公司及擬受讓方共同修訂、簽署股權代持信托計劃,委托人和受益人改成擬受讓方,香港公司把BVI公司股權在香港轉讓給擬受讓方。BVI與香港公司的上述操作,需繳的稅很少,很大程度減輕了跨境稅務負擔。
間接投資架構之優勢:
1)規避禁止性規定: 如行業禁入、尤其是國資背景面臨當地主管部門嚴格的審查與監管。應對策略: 投資退出時,以境外轉讓中間控股公司股權的方式進行。
2)便于設立投融資平臺。選擇合適的注冊地,能更好地籌集資金、降低融資成本。
3)稅收優惠。相互有稅收協定的地區,享受股息、財產轉讓收益的優惠稅率。
4)資本、資金流動等考量。注冊地選在資金流動無限制或外匯管制少的地區。
5)隔離風險。中間控股公司獨立法人人格,能一定程度上隔離不良資產、債務及破產風險等。
6)控制權。多層架構可根據買家需要設計融資手段,同時加固公司控制權。
直接交易架構如何優化?
通過離岸架構,離岸平臺+信托計劃有效結合,發揮離岸架構本身的商業投資優勢。
1,境內A公司設立投資平臺香港公司,并注入資金。2,香港公司在BVI設立BVI信托公司,把資金置入BVI公司信托計劃,信托受益人為香港公司,受托人為BVI公司。3,BVI通過信托計劃的資金在目標投資國設立B公司,承擔目標原料生產功能。
該架構的優勢:
1)發揮定價優勢:原材料在投資國屬買方市場,香港公司購買B生產的原材料時,可靈活實施定價安排。通過境內公司與香港公司的采購定價的分離,規避境內稅務部門對價格、收入的監管。A與香港公司一同向B采購原料,提升對采購價的議價權與話語權。
2)隱蔽關聯投資交易信息: 境內A公司和境外B公司間置入兩層離岸公司+股權代持信托計劃,隱蔽A與B間的投資關系,交易和安排更自由靈活。
3)降低退出的稅務成本: 離岸架構中的股權代持信托計劃,既能隱蔽投資者與被投資公司的關系,又便于簡化、隱蔽地操作投資退出,規避跨境繁瑣程序和稅務負擔。
若A欲退出在他國的投資,并非需直接轉讓B公司股權,由BVI、香港公司及擬受讓方共同修訂、簽署股權代持信托計劃,委托人和受益人改成擬受讓方,香港公司把BVI公司股權在香港轉讓給擬受讓方。BVI與香港公司的上述操作,需繳的稅很少,很大程度減輕了跨境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