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與內地公司法框架的比較
公司的性質
公司的行為能力
公司的類型
公司的設立
公司法上的訴
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
falin 的學習記錄
- 大陸: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企業法人” → 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不能成為公司
- 香港:公司并非都是純粹的商業組織 → 非商業組織也可以公司的形式運作
公司的行為能力
- 大陸:經營范圍的規定,“越權無效”原則
- 香港:目的條款(the Object Clause),“越權原則”(Ultra Vires Doctrine)的廢除,Sect 5A, 5B of Companies Ordinance
公司的類型
- 大陸:股份有限,有限責任(國有獨資,外商投資)
-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海外公司,無限公司,保證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無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董事經理負無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公司集團(groups of companies)
公司的設立
- 審批
- 大陸:股份有限—審批制;有限責任—準則主義加審批主義
- 香港:無
- 章程
- 大陸: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事項/ 選擇性事項)
- 香港:公司章程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出資人協議 (Article of Association)
- 設立無效的后果
- 大陸:無規定
- 香港:Sect 18:公司注冊登記書具有決定性
公司法上的訴
- 概述
- 種類:公司之訴/ 股東個人之訴
- 公司之訴:適合原告——公司,(股東)
- 大陸
- 公司之訴:沒有明確規定,但可推論:公司人格獨立→訴訟主體
- 股東個人之訴:《公司法》第111條
- 香港:
- Foss v Harbottle [1843]:”Proper Plaintiff” Rule
- 例外:股東個人之訴/ 股東派生訴訟 (derivative action)
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
- 概述
- 大陸:《公司法》第98-100條
- 股東會同意:2/3以上表決權
- 政府決定或審批
- 資產折合為股本
- 變更登記
- 債權債務承擔
- 香港:Sect 30
- 公司形式沒有固定化,適用規范基本相同
- 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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