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企業基本戶的外匯結算如何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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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應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營業)額或取得的所得為外國貨幣,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人民幣計算和繳納稅款。下面是相關企業外幣結算營業額繳稅規定:
一、增值稅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按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當天或當月 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二、營業稅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條)
一、增值稅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按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當天或當月 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二、營業稅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