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海外EPC項目離岸部分如何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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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模式由于其自身工程內容中的設計、采購和施工部分具有不同的性質, 通常可以拆分為“工程設計、設備和材料采購、建筑和安裝施工”等較為獨立的合同內容。
當今世界工程承包領域是個完全競爭的市場, 競爭異常激烈, 為了增強企業自身的競爭能力, 并降低成本, 迫使大多數工程承包企業加強產業鏈整合, 提供從規劃設計、投融資、施工建造、集團化采購、運營維護等一站式服務, 其中施工建造部分由于項目場地固定, 主要還得在項目所在地進行, 而規劃設計和設備、材料等的采購行為則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在其他地區或第三國境內執行。正是由于國際工程EPC總承包項目具有以上特點, 因此合同拆分成為必要和可行。
另一方面, 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各項應付稅費相對來說比較復雜, 項目所在國的稅務部門經常會默認將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看成一個整體的合同, 并且認為EPC總承包合同的施工行為就是發生在項目所在國境內, 這就會導致所在國稅務部門將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的總合同額作為征稅的依據和基數。實際上國際工程項目受制于所在國的工程技術、材料和設備的生產能力, 很多情況下工程設計和設備、材料的采購行為是發生在項目所在國境外的。但是這些發生在所在國境外的采購行為也會受到來源地稅務部門的征稅, 這樣就會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 給承包商帶來成本的上升。如果采用通過將EPC總承包合同進行拆分的方式, 提前進行稅務籌劃, 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合理避稅, 可以達到降低造價的目的。
對海外EPC總承包合同進行拆分的最重要目的之一是為了合理避稅。通過合同拆分, 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通常的做法是將EPC總承包合同根據性質和屬地進行拆分, 由EPC總承包商提前注冊在免稅地區或與項目所在國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離岸公司來負責簽訂設計和采購合同, 進行設計和采購任務, 由總承包商或者其設立在當地的分支機構與當地業主簽訂現場施工合同, 進行現場安裝、建設任務。
以中國大陸的法律情況, 銷售貨物是按銷售活動發生地劃分收入來源的, 境外的設計和采購合同就會作為境外收入而被免除繳納境內的企業所得稅。反之, 則會被稅務部門認定為中國承包商在中國境內的采購行為, 是銷售給項目所在國業主的行為, 就會按照“來源地管轄權”的稅收征收原則, 征收企業的所得稅。這樣就避免了雙重征稅問題。
此外, 如果在需要離岸采購的設備占比較大的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中, 業主能夠與總承包商設置在避稅港的采購平臺公司簽署離岸設備采購合同, 相應的合同支付幣種也可以選擇一些可以規避匯率風險的幣種, 可以降低雙方的外匯承兌風險。
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拆分模式需要遵守EPC合同模式中的單一責任原則。合同拆分應遵守的原則是“在進行每一項合同拆分工作時, 都需要根據項目所在國的具體稅法體系和其他法律來進行具體設計, 而不存在通用的、一而貫之的拆分模式”。各國對于稅收管轄權的認定標準不盡相同, 若不考慮所處環境而將固定的EPC總承包標準模式加以運用, 則很有可能會受到來自項目所在國境內外反避稅措施的限制。
存在的風險與對策
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拆分后, 需要項目所在國業主同EPC總承包商和總承包商的平臺公司或子公司分別簽訂相關拆分后的合同內容, 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的單一責任主體原則會受到質疑。原本的EPC總承包合同的優勢無法顯現出來, 拆分成不同內容的合同后, 工作內容銜接和效率可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從而影響到項目業主的真實訴求。
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 合同內容存在的風險。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是一個龐大、復雜的合同體系, 包括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在內, EPC總承包合同拆分后, 需要簽訂兩份以上的合同文本, 工程和采購內容會發生相應的拆分, 原本EPC總承包合同能夠整體涵蓋的工程內容和合同條款, 拆分后將會出現不可避免的前后不一致, 存在空隙、工作范圍出現重疊、不銜接的情況, 合同執行起來, 將會產生一些爭執和困難。
(2) 工程進度方面的風險。在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中, 一般項目建設的工期是限定和不變的, 過程控制中采取重點節點里程碑化進度控制和按里程碑的資金支付方式, 多數情況下并不明確區分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之間的組織和安排, 只需項目EPC總承包商對工程總體進度和質量負責, 至于如何實施和安排是EPC總承包商應該考慮的范圍。但是如果采用對EPC總承包合同進行拆分, 那么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三者的時間要求不一定是協同的, 因此, 如何保證各拆分合同的執行進展互相協調向前, 又不對EPC總承包合同規定的工期產生耽誤, 是合同拆分的重點要求。
(3) 合同終止的風險。在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中, 某一項違約可能會導致整個合同終止。而在合同拆分后, 某一個合同終止只是該合同終止, 與其他合同無關, 不會導致其它合同及整個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的終止。
當今世界工程承包領域是個完全競爭的市場, 競爭異常激烈, 為了增強企業自身的競爭能力, 并降低成本, 迫使大多數工程承包企業加強產業鏈整合, 提供從規劃設計、投融資、施工建造、集團化采購、運營維護等一站式服務, 其中施工建造部分由于項目場地固定, 主要還得在項目所在地進行, 而規劃設計和設備、材料等的采購行為則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在其他地區或第三國境內執行。正是由于國際工程EPC總承包項目具有以上特點, 因此合同拆分成為必要和可行。
另一方面, 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各項應付稅費相對來說比較復雜, 項目所在國的稅務部門經常會默認將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看成一個整體的合同, 并且認為EPC總承包合同的施工行為就是發生在項目所在國境內, 這就會導致所在國稅務部門將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的總合同額作為征稅的依據和基數。實際上國際工程項目受制于所在國的工程技術、材料和設備的生產能力, 很多情況下工程設計和設備、材料的采購行為是發生在項目所在國境外的。但是這些發生在所在國境外的采購行為也會受到來源地稅務部門的征稅, 這樣就會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 給承包商帶來成本的上升。如果采用通過將EPC總承包合同進行拆分的方式, 提前進行稅務籌劃, 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合理避稅, 可以達到降低造價的目的。
對海外EPC總承包合同進行拆分的最重要目的之一是為了合理避稅。通過合同拆分, 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通常的做法是將EPC總承包合同根據性質和屬地進行拆分, 由EPC總承包商提前注冊在免稅地區或與項目所在國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離岸公司來負責簽訂設計和采購合同, 進行設計和采購任務, 由總承包商或者其設立在當地的分支機構與當地業主簽訂現場施工合同, 進行現場安裝、建設任務。
以中國大陸的法律情況, 銷售貨物是按銷售活動發生地劃分收入來源的, 境外的設計和采購合同就會作為境外收入而被免除繳納境內的企業所得稅。反之, 則會被稅務部門認定為中國承包商在中國境內的采購行為, 是銷售給項目所在國業主的行為, 就會按照“來源地管轄權”的稅收征收原則, 征收企業的所得稅。這樣就避免了雙重征稅問題。
此外, 如果在需要離岸采購的設備占比較大的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中, 業主能夠與總承包商設置在避稅港的采購平臺公司簽署離岸設備采購合同, 相應的合同支付幣種也可以選擇一些可以規避匯率風險的幣種, 可以降低雙方的外匯承兌風險。
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拆分模式需要遵守EPC合同模式中的單一責任原則。合同拆分應遵守的原則是“在進行每一項合同拆分工作時, 都需要根據項目所在國的具體稅法體系和其他法律來進行具體設計, 而不存在通用的、一而貫之的拆分模式”。各國對于稅收管轄權的認定標準不盡相同, 若不考慮所處環境而將固定的EPC總承包標準模式加以運用, 則很有可能會受到來自項目所在國境內外反避稅措施的限制。
存在的風險與對策
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拆分后, 需要項目所在國業主同EPC總承包商和總承包商的平臺公司或子公司分別簽訂相關拆分后的合同內容, 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的單一責任主體原則會受到質疑。原本的EPC總承包合同的優勢無法顯現出來, 拆分成不同內容的合同后, 工作內容銜接和效率可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從而影響到項目業主的真實訴求。
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 合同內容存在的風險。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是一個龐大、復雜的合同體系, 包括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在內, EPC總承包合同拆分后, 需要簽訂兩份以上的合同文本, 工程和采購內容會發生相應的拆分, 原本EPC總承包合同能夠整體涵蓋的工程內容和合同條款, 拆分后將會出現不可避免的前后不一致, 存在空隙、工作范圍出現重疊、不銜接的情況, 合同執行起來, 將會產生一些爭執和困難。
(2) 工程進度方面的風險。在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中, 一般項目建設的工期是限定和不變的, 過程控制中采取重點節點里程碑化進度控制和按里程碑的資金支付方式, 多數情況下并不明確區分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之間的組織和安排, 只需項目EPC總承包商對工程總體進度和質量負責, 至于如何實施和安排是EPC總承包商應該考慮的范圍。但是如果采用對EPC總承包合同進行拆分, 那么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三者的時間要求不一定是協同的, 因此, 如何保證各拆分合同的執行進展互相協調向前, 又不對EPC總承包合同規定的工期產生耽誤, 是合同拆分的重點要求。
(3) 合同終止的風險。在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中, 某一項違約可能會導致整個合同終止。而在合同拆分后, 某一個合同終止只是該合同終止, 與其他合同無關, 不會導致其它合同及整個國際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