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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清盤的,只需要所有出席股東大會并參加投票的股東有75%的人同意清盤并指定一位清盤人就可以了。此時,董事需要發表一項償付能力聲明。如果沒有遞交此聲明但仍向公司注冊處備案清盤的,那么清盤的主體改為公司全體債權人。強制性清盤的,除了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可以,法律還規定,公司在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沒有開始營業,或者停止業務長達一年之久的,或者股東低于法定人數等等情況下,法院也可決定強制性清盤。
提起人向法院提出清盤申請,法院一旦受理便會頒布清盤令,公司即轉由清盤人來管理。強制性清盤的清盤人由法院委任,自愿性清盤的清盤人由處于優勢地位的一方來委任。一般來說,自動清盤的清盤人可以是股東,公司解散的清盤人通常由債權人決定。
公司董事在清盤過程中有必須的協助義務,主要義務包括:回答訊問時清盤人所提出的一切問題;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交出公司的資產、賬簿、記錄和公司的印章;前往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辦公室會面及提供有關公司的資產和交易的資料;在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起28天內遞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類似資產負債表);在接到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通知時,出席債權人及分擔任會議;在清盤完成前,繼續與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合作;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要保障所有債權人的利益,不能有任何偏私。
如上所說,清盤過程中董事仍舊要承擔很多的責任,如果不予履行,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償債的公司的股東、董事如果為了逃避責任或者逃避清盤人的詢問而潛逃,清盤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逮捕令,法院一旦頒布,昔日的董事便會淪落為通緝犯。如果董事沒有履行其職責,例如沒有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交出公司的資產、賬簿、記錄和公司的印章,沒有準備及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等,法院可以取消其董事資格1至15年,董事可因自身在清盤過程中的的失職行為招致罰款甚至監禁。即使是在清盤結束后,公司已經解散,董事仍要就其在任期內的任何行為對股東承擔責任。如果有人因為公司的解散而遭受損失或不良影響,都可在公司解散后20年內向法庭申請恢復公司的法律地位,并進一步追究公司和董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