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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VIE架構一般分為境內和境外兩部分。
1.就境外架構而言,一般由創始人在開曼或者BVI設立擬上市主體。
隨后,由該擬上市主體在境外(通常是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再由該香港子公司在境內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WFOE),至此完成VIE股權控制架構的搭建。
2.就境內架構而言,通常由創始人作為股東設立一家內資企業作為境內運營實體(VIE公司),隨后通過WFOE與VIE公司及其股東之間簽署的一系列協議,使境外擬上市主體能夠實現對VIE公司的控制,并達到合并報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