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根據中國內地與香港簽署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以下簡稱新的《安排》) ,該安排替代了雙方1998年2月11日簽署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于2007年1月1日執行。新的安排有助于妥善解決兩地居民投資活動中存在的稅收問題,促進兩地之間的經貿合作與發展。
新的《安排》在內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投資所得條款,妥善合理的解決了兩地居民投資活動中存在的稅收問題。
我國對于外國企業從境內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是按10%征收預提所得稅的,個人是按20%征收個人所得稅。
而新《安排》規定的限制稅率是7%。那么內地公司支付給香港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應按7%扣繳預提所得稅。但如屬于關聯交易,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數額不論何種原因超出支付人與受益所有人在沒有上述關系時所能同意的數額時,本條規定應僅適用于后來提及的數額。在這種情況下,對該支付款項的超出部分,仍應按各方的法律征稅,但應對本安排其它規定予以適當注意。如果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超過獨立企業之間的標準,超過部分將按10%或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新的《安排》在內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投資所得條款,妥善合理的解決了兩地居民投資活動中存在的稅收問題。
我國對于外國企業從境內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是按10%征收預提所得稅的,個人是按20%征收個人所得稅。
而新《安排》規定的限制稅率是7%。那么內地公司支付給香港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應按7%扣繳預提所得稅。但如屬于關聯交易,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數額不論何種原因超出支付人與受益所有人在沒有上述關系時所能同意的數額時,本條規定應僅適用于后來提及的數額。在這種情況下,對該支付款項的超出部分,仍應按各方的法律征稅,但應對本安排其它規定予以適當注意。如果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超過獨立企業之間的標準,超過部分將按10%或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