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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在約定受訴法院管轄時應當注意幾點問題:第一,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其他糾紛不能約定管轄法院;第二、當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圍內,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間進行選擇,五地之外的選擇無效;第三,協議管轄是對地域管轄法院作出的明確的、唯一的選擇,對級別管轄作出的約定無效;第四,協議管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口頭協議一律無效;第五,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