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與其他傳承工具比較
對于高凈值人群來說,家族財富保障和傳承工具主要包括遺囑、保險等,涉及到婚姻關系的還包括簽署婚前財產協議的方式。與這幾種傳統方式相比, 家族信托有著期限長(可以是永續信)、獨立性強(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委托人的控制力強(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意愿分配財富, 以及決定資金的投資方向)以及財產的多樣性(可以把有形和無形的資產都裝進信托進行打理)等其他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
?。ㄒ唬┘易逍磐信c遺囑
根據我國《繼承法》16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家族信托與遺囑相比,有著以下優勢:
首先遺囑是死因行為,只有在遺囑人去世之后才會發生效力,但是遺囑人一旦死亡,對于自己生前財產的具體繼承便失去了控制,如果發生生前未預料的情形也無法再做出調整。但是家族信托是以信托合同為基礎的,所以在委托人生前就可以發生效力,委托人在生前就可以隨時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有權調整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甚至可以解任和更換受托人。
其次,遺囑繼承在很多情況下財產過戶手續比較繁瑣,一般而言,僅有死者生前辦理的遺囑公證無法辦理財產過戶,往往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所謂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其做出的遺囑真實性予以證明。而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繼承人繼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對繼承人的繼承權予以確認。以房產繼承為例,盡管司法部于2016年7月5日廢止了《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2,但是目前很多地方辦理繼承房產過戶還是需要提交繼承權公證書。比如:目前在北京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辦理繼承房產過戶登記,需要提供繼承權公證書,僅有遺囑公證無法辦理。而在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繼承人一致同意才給出具,并且繼承權公證的費用遠高于一般遺囑公證3。
此外,家族信托與遺囑相比更尊重財富所有者的意愿。我國《繼承法》對于遺囑規定了“特留份條款”4,而家族信托在傳承財富時并不受該條款的限制,雖然這并不意味著家族信托無視對特定子女的保護,但是家族信托確實在設計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由財富所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據自己家族的實際情況對于財富傳承問題進行安排。
(二)家族信托與保險
家族信托和保險在財富傳承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可以指定受益人,并且約定受益比例和受益的方式。但是家族信托相比于保險來說最大的優勢在于,保險是通過支付保費,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的方式使家族后代受益,這種方式只適合傳承現金類資產,而家族信托可以放進多種財富形式,除了現金類資產,股權、房產等其他形式的財產也可以通過家族信托進行管理并使家族后代從中受益。
此外,在家族財產保護方面,家族信托的隔離效果比保險更為徹底。對于保險來說,保險人繳納保費之后,受益人領取保險金之前,此部分資金所有權是屬于保險公司的,并且不與保險公司財產進行完全的風險隔離。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前,先用于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所以在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下,理論上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是有可能拿不到合同約定的賠償或保險金的,破產財產會優先滿足在先順位的支付義務。并且,《保險法》僅提到“普通破產債權”的受償在“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之后,但未明確對于有擔保物權的債權與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償付的先后順序。而對于家族信托來說,信托財產是與受托人固有資產完全區分隔離的,信托財產的安全不受受托人自身風險因素影響。就家族信托的風險隔離功能。
?。ㄈ┘易逍磐信c婚前財產協議
婚姻關系是家族財富保障和傳承無法回避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后生產、投資收益以及繼承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即便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往往會因為財產流動和變現等原因與婚后財產界限模糊。一旦發生婚姻變故,財產往往很難保障。此外,家族財富傳承過程中,子女的婚姻變故也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因為如果不做出明示安排,子女婚后繼承的財產與其配偶共同所有,即便子女在婚前繼承財產,同樣也難以排除婚后與其配偶共同生活導致的一些婚前繼承財產與婚后財產進行混同的風險。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免受婚姻變故的影響,傳統的做法是夫妻雙方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夫妻雙方可以試圖通過簽訂書面財產協議的方式對雙方財產進行分離,一旦發生婚姻變故,各自財產均無法由對方取得。但《婚姻法》同時也提到“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因此,即使有婚前財產協議,如果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其仍然有權要求另一方從自己的財產中給予一定的補償。家族信托與婚前財產協議相比的優勢在于,其可以由財富所有者單方設立,無需告知或經結婚對象的同意,嚴格的保密性可以避免因為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造成的情感隔閡,而且為了防止家族后代落入婚姻陷阱,可以在家族信托的設立過程中,排除子女或配偶的收益權5。
注:
1.《2014年信托業專題研究報告》
2. 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規定:“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 以北京公證價格為例,根據《北京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遺囑公證,每件收費400元;繼承權公證: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怀^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
4.《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 通過設立家族信托規避婚姻變故風險的典型案例為:世界傳媒大亨默克多在與第三任妻子鄧文迪結婚前,把名下的主要資產,特別是新聞集團股權都裝入了家族信托進行隔離保護。2013年末,離婚的鄧文迪僅獲非常少量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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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繼承法》16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家族信托與遺囑相比,有著以下優勢:
首先遺囑是死因行為,只有在遺囑人去世之后才會發生效力,但是遺囑人一旦死亡,對于自己生前財產的具體繼承便失去了控制,如果發生生前未預料的情形也無法再做出調整。但是家族信托是以信托合同為基礎的,所以在委托人生前就可以發生效力,委托人在生前就可以隨時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有權調整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甚至可以解任和更換受托人。
其次,遺囑繼承在很多情況下財產過戶手續比較繁瑣,一般而言,僅有死者生前辦理的遺囑公證無法辦理財產過戶,往往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所謂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其做出的遺囑真實性予以證明。而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繼承人繼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對繼承人的繼承權予以確認。以房產繼承為例,盡管司法部于2016年7月5日廢止了《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2,但是目前很多地方辦理繼承房產過戶還是需要提交繼承權公證書。比如:目前在北京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辦理繼承房產過戶登記,需要提供繼承權公證書,僅有遺囑公證無法辦理。而在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繼承人一致同意才給出具,并且繼承權公證的費用遠高于一般遺囑公證3。
此外,家族信托與遺囑相比更尊重財富所有者的意愿。我國《繼承法》對于遺囑規定了“特留份條款”4,而家族信托在傳承財富時并不受該條款的限制,雖然這并不意味著家族信托無視對特定子女的保護,但是家族信托確實在設計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由財富所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據自己家族的實際情況對于財富傳承問題進行安排。
(二)家族信托與保險
家族信托和保險在財富傳承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可以指定受益人,并且約定受益比例和受益的方式。但是家族信托相比于保險來說最大的優勢在于,保險是通過支付保費,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的方式使家族后代受益,這種方式只適合傳承現金類資產,而家族信托可以放進多種財富形式,除了現金類資產,股權、房產等其他形式的財產也可以通過家族信托進行管理并使家族后代從中受益。
此外,在家族財產保護方面,家族信托的隔離效果比保險更為徹底。對于保險來說,保險人繳納保費之后,受益人領取保險金之前,此部分資金所有權是屬于保險公司的,并且不與保險公司財產進行完全的風險隔離。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前,先用于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所以在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下,理論上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是有可能拿不到合同約定的賠償或保險金的,破產財產會優先滿足在先順位的支付義務。并且,《保險法》僅提到“普通破產債權”的受償在“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之后,但未明確對于有擔保物權的債權與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償付的先后順序。而對于家族信托來說,信托財產是與受托人固有資產完全區分隔離的,信托財產的安全不受受托人自身風險因素影響。就家族信托的風險隔離功能。
?。ㄈ┘易逍磐信c婚前財產協議
婚姻關系是家族財富保障和傳承無法回避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后生產、投資收益以及繼承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即便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往往會因為財產流動和變現等原因與婚后財產界限模糊。一旦發生婚姻變故,財產往往很難保障。此外,家族財富傳承過程中,子女的婚姻變故也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因為如果不做出明示安排,子女婚后繼承的財產與其配偶共同所有,即便子女在婚前繼承財產,同樣也難以排除婚后與其配偶共同生活導致的一些婚前繼承財產與婚后財產進行混同的風險。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免受婚姻變故的影響,傳統的做法是夫妻雙方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夫妻雙方可以試圖通過簽訂書面財產協議的方式對雙方財產進行分離,一旦發生婚姻變故,各自財產均無法由對方取得。但《婚姻法》同時也提到“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因此,即使有婚前財產協議,如果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其仍然有權要求另一方從自己的財產中給予一定的補償。家族信托與婚前財產協議相比的優勢在于,其可以由財富所有者單方設立,無需告知或經結婚對象的同意,嚴格的保密性可以避免因為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造成的情感隔閡,而且為了防止家族后代落入婚姻陷阱,可以在家族信托的設立過程中,排除子女或配偶的收益權5。
注:
1.《2014年信托業專題研究報告》
2. 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規定:“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 以北京公證價格為例,根據《北京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遺囑公證,每件收費400元;繼承權公證: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怀^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
4.《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 通過設立家族信托規避婚姻變故風險的典型案例為:世界傳媒大亨默克多在與第三任妻子鄧文迪結婚前,把名下的主要資產,特別是新聞集團股權都裝入了家族信托進行隔離保護。2013年末,離婚的鄧文迪僅獲非常少量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