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閩私人家族基金稅務制度是什么?
納閩私人家族基金稅務制度
1. 控股形態
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可以從事海外控股進行海外設廠投資。創辦人可以把自身海外的資產比如股票,有價證券,藝術品,房產和其他海外資產轉入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來進行投資。根據納閩稅務法,控股所得是免稅的
六、注冊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架構需求
創辦人 – 基金會創始人
a. 主要控制者,保留對基金的所有權利,保留更改章程的權利
b. 至少由一人組成,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c. 章程簽署人
d. 可以是馬來西亞居民或非本地居民
e. 可以是理事會成員和受益人成員
受益人
a. 可以包括對基金資產享有既得利益的個人,法人或慈善機構
b. 可以是馬來西亞居民或非本地居民
c. 除章程等明文規定,受益人無權享受基金資產,且不負任何信托責任
管理人
1. 強制任命
2. 基金創始人必須在注冊基金會之前任命一個或多個管理人
3.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4. 可以是馬來西亞居民或非本地居民
5. 創始人或受益人可以被任命為管理人(但不可同時兼任理事會成員)
6. 除其他職務外,其職責還應確保基金會的行政,并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理事會成員
1. 控股形態
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可以從事海外控股進行海外設廠投資。創辦人可以把自身海外的資產比如股票,有價證券,藝術品,房產和其他海外資產轉入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來進行投資。根據納閩稅務法,控股所得是免稅的
六、注冊納閩私人家族基金會架構需求
創辦人 – 基金會創始人
a. 主要控制者,保留對基金的所有權利,保留更改章程的權利
b. 至少由一人組成,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c. 章程簽署人
d. 可以是馬來西亞居民或非本地居民
e. 可以是理事會成員和受益人成員
受益人
a. 可以包括對基金資產享有既得利益的個人,法人或慈善機構
b. 可以是馬來西亞居民或非本地居民
c. 除章程等明文規定,受益人無權享受基金資產,且不負任何信托責任
管理人
1. 強制任命
2. 基金創始人必須在注冊基金會之前任命一個或多個管理人
3.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4. 可以是馬來西亞居民或非本地居民
5. 創始人或受益人可以被任命為管理人(但不可同時兼任理事會成員)
6. 除其他職務外,其職責還應確保基金會的行政,并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理事會成員
- 非強制任命,創始人有自由裁量權
- 如任命,可任命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
- 可以是馬來西亞的居民或非本地居民
- 不可同時兼任管理人
- 理事會與公司范圍內的董事會類似。理事會負責管理和監督管理人對基金會的運營(一般監督),并確保該納閩基金會及其管理人符合基金會的章程以及 LFA 的規定。
- 理事會成員監督基金會管理人。理事會的決定必須與基金會成立的目標和宗旨一致
- 理事會成員不對受益人負信托責任,因此不對受益人利益造成競爭影響
秘書 - 強制任命,必須是有執照的納閩信托公司
- 基金會的服務提供商,執行合規代理,并作為基金會與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之間的橋梁
保護人/監督人
可由創辦人任命,對理事會決議,如添加或移除管理人員或理事 會成員等權利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