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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全資控股國內公司稅務上有什么變化?依據內地與香港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國內公司分紅給香港控股公司是按 5% 稅率來征收。而內地與香港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對分紅股息相關細則如下: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股息規定:
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征稅。
2、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該一方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
1.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為股息總額的5%;
2.在其它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但需要注意一點,對于該文件中相關股息受益人的解釋,來源于中國與各個國家所簽訂的協定,在這些協定中對于股息所得適用稅率雖然有優惠稅率,但也有其適用條件。在某些情況下,應該對應上述協定與文件,先進行責任機構的歸屬地認定:
3、如果香港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在香港,則香港公司應為協定及文件中所述的香港稅收居民,且該香港公司是直接擁有該境內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可按中港協定對于分配至該香港公司的股息按5%繳納企業所得稅。
4、如果香港公司實際管理機構不在香港,則需要判斷香港公司是否為香港的稅收居民,如果屬于香港的稅收居民則仍然可以按上述第1條進行處理,如果不屬于香港的稅收居民,則需要視其到底屬于哪一國的稅收居民,再按其所在國家與我國所簽證的稅收協定所規定的稅率執行,而不能直接按5%的優惠稅率執行。
通過上述內容可知,采用香港公司控股國內公司,并打算以此方式進行分紅避稅的,仍然需要進行納稅主體的歸屬認證。而不會直接按香港稅率進行繳稅。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股息規定:
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征稅。
2、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該一方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
1.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為股息總額的5%;
2.在其它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但需要注意一點,對于該文件中相關股息受益人的解釋,來源于中國與各個國家所簽訂的協定,在這些協定中對于股息所得適用稅率雖然有優惠稅率,但也有其適用條件。在某些情況下,應該對應上述協定與文件,先進行責任機構的歸屬地認定:
3、如果香港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在香港,則香港公司應為協定及文件中所述的香港稅收居民,且該香港公司是直接擁有該境內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則可按中港協定對于分配至該香港公司的股息按5%繳納企業所得稅。
4、如果香港公司實際管理機構不在香港,則需要判斷香港公司是否為香港的稅收居民,如果屬于香港的稅收居民則仍然可以按上述第1條進行處理,如果不屬于香港的稅收居民,則需要視其到底屬于哪一國的稅收居民,再按其所在國家與我國所簽證的稅收協定所規定的稅率執行,而不能直接按5%的優惠稅率執行。
通過上述內容可知,采用香港公司控股國內公司,并打算以此方式進行分紅避稅的,仍然需要進行納稅主體的歸屬認證。而不會直接按香港稅率進行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