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上市VIE架構中的預提稅問題!
在VIE架構中,以開曼為上市主體,卻仍要加一層香港公司,這里面牽扯到的就是一個預提稅了。和降低的稅負相必,設立一間香港公司產生的一系列費用,不說是九牛一毛,那也是物有所值,非常有必要。
預提所得稅,簡稱預提稅,是指預先扣繳的所得稅。它不是一個稅種,而是世界上對這種源泉扣繳的所得稅的習慣叫法。我國稅法第三條和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十 的所得稅。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均應就其收入全額(除有關文件和稅收協定另有規定外)征收預提所得稅。按預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項)時為其代扣代繳稅款,課稅的一種個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
預提所得稅一般出現在非貿付匯領域,根據鉑略咨詢Linked-F對于最新非貿付匯最新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合發的公告2013年第40號的研究,源泉扣繳的稅務稽查應對、稅收籌劃空間及主要政策依據如下:通常情況下,支付給境外投資方的股利和利息應支付10%的預提所得稅。但是以下情況可享受較低的預提所得稅稅率:
1、境外投資方是與中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國家的稅收居民;
2、滿足協定所列的低預提所得稅條件(國稅發[2010]75號);
3、境外投資方是此類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國稅函[2009]601號);
4、向主管稅局申請享受協定待遇(國稅發[2009]124號 );
5、境外投資方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國稅函[2009]81號)。
”鉑略咨詢高級顧問于越認為:40號公告的出臺,在簡化付匯流程的同時,對稅務局和企業的專業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戰。舊規定下,企業不接受稅務局的認定就無法取得稅務證明辦理付匯,許多情況下企業為了完成付匯無法與稅務局爭辯稅收認定事宜;而新規下,付匯程序相對獨立的操作使得企業有機會在完成付匯之后再返過身來與稅務局進行一場納稅認定的持久戰。實際上,預提稅的正式名稱應該是源泉扣繳稅,主要包括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
預提所得稅,簡稱預提稅,是指預先扣繳的所得稅。它不是一個稅種,而是世界上對這種源泉扣繳的所得稅的習慣叫法。我國稅法第三條和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十 的所得稅。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均應就其收入全額(除有關文件和稅收協定另有規定外)征收預提所得稅。按預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項)時為其代扣代繳稅款,課稅的一種個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
預提所得稅一般出現在非貿付匯領域,根據鉑略咨詢Linked-F對于最新非貿付匯最新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合發的公告2013年第40號的研究,源泉扣繳的稅務稽查應對、稅收籌劃空間及主要政策依據如下:通常情況下,支付給境外投資方的股利和利息應支付10%的預提所得稅。但是以下情況可享受較低的預提所得稅稅率:
1、境外投資方是與中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國家的稅收居民;
2、滿足協定所列的低預提所得稅條件(國稅發[2010]75號);
3、境外投資方是此類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國稅函[2009]601號);
4、向主管稅局申請享受協定待遇(國稅發[2009]124號 );
5、境外投資方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國稅函[2009]81號)。
”鉑略咨詢高級顧問于越認為:40號公告的出臺,在簡化付匯流程的同時,對稅務局和企業的專業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戰。舊規定下,企業不接受稅務局的認定就無法取得稅務證明辦理付匯,許多情況下企業為了完成付匯無法與稅務局爭辯稅收認定事宜;而新規下,付匯程序相對獨立的操作使得企業有機會在完成付匯之后再返過身來與稅務局進行一場納稅認定的持久戰。實際上,預提稅的正式名稱應該是源泉扣繳稅,主要包括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