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CRS和KYC是2018年港府頒布并實施的新規,旨在打擊逃稅漏稅及海外高凈值人群。
CRS旨在推動國與國之間自動交換稅務信息,目前正循序漸進地在各國實施。2018年初,香港“CRS”政策落地的消息喧囂塵上,有香港公司及有海外配資的高凈值人士都壓力倍增,其實,CRS并不是洪水猛獸。
讓我們先來看看CRS下公司的身份分類。
CRS把公司分為金融機構(或實體)和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中又分為積極非金融實體和消極非金融實體。CRS對不同公司身份的處理方法也不盡相同,下面我們將舉例說明。例:王先生是中國公民,在香港開設了一間A公司(假設A公司是香港稅務居民),且A公司在新加坡的銀行持有金融賬戶。假設中國與香港和新加坡之間已經相互達成 CRS下的信息交換協議。
CRS將會根據A公司以下三種性質來處理:
1.若香港A公司是金融機構A公司在新加坡銀行持有的金融賬戶不在盡職調查和申報的范圍內,也不需要“穿透”A公司找到實際控制人王先生,新加坡銀行只要從A公司獲得真實有效的自我聲明即可。
2.若香港A公司是積極非金融實體A公司需要向新加坡銀行聲明其稅務居民身份所在國(或地區),即香港。此時新加坡銀行會將A公司的信息申報給香港政府。
3.若香港A公司是消極非金融實體A公司需要向新加坡銀行聲明其稅務居民身份所在國(或地區),即香港。并且,還需要“穿透”A公司找到實際控制人王先生的個人信息。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和王先生的信息會分別被傳到香港政府和中國政府。由此可見,決定王先生的信息是否披露的關鍵在于A公司到底是“積極非金融機構”還是“消極非金融機構”。所以,判定非金融實體的離岸公司的身份顯得至關重要!而判定一個非金融實體的關鍵在于對照CRS的法律規則。
二、KYCKYC,即know-your-customer,是2018年7月底香港注冊處,對香港持牌秘書代理注冊的香港公司要求的最新管理條例。KYC是由香港公司注冊處指令各家持牌秘書公司,向所有已注冊香港公司或正在注冊香港公司的客戶收集資料,進行調查和備檔,這些信息并不對外交換或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