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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8日,BVI高等法院首次承認了中國國內法院的生效判決,并以委任“衡平接管人(equitable receiver)”的方式接管BVI公司股份,來執行判決中所確定的價值數千萬美元的債務。
這給亟待執行生效判決的債權人帶來一條解決途徑。
根據三份國內生效判決,即(2014)民二終字第204號、(2014)民二終字第203號、(2016)最高法民終286號,興業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對邢利斌享有到期的本金超過人民幣3.25億元以及相應利息的債權。而邢利斌對一家注冊在BVI的公司(以下簡稱“BVI公司”)擁有100%的股權。
由于邢利斌(以下簡稱“債務人”)未履行三份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債務,因此,興業公司(以下簡稱“債權人”)作為債權人向BVI高等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中國生效判決。
在2019年11月22日提出的申請中,債權人請求法院任命衡平接管人:“接管BVI公司的所有發行股份、業務以及公司可能擁有的所有權利。”
針對債權人要求任命衡平接管人的請求,BVI法院詳細闡述任命衡平接管人的兩種方式,即臨時命令與最終命令。前者是為了保存資產以備執行,這類似于凍結。后者本身就是一種執行形式。臨時任命只有在普通的凍結令不起作用的情況下才會批準。最終命令的下達依據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只要普通的執行手段失敗,或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一些障礙或困難。
為了獲得最終命令,債權人必須在各種可能性的基礎上證明,衡平接管人接管的資產是由債務人合法擁有的。雖然BVI公司由債務人實際控制,但是BVI公司的資產并不由債務人所有——一個公司的資產甚至不是100%股東的資產。因此債權人尋求以最終命令任命接管人接管“公司可能擁有的任何及所有權利”,是不被法院支持的。除非公司面紗被刺破,但在本案中不存在揭開公司面紗的問題。
BVI法院經過審理后,作出判決以最終命令指定衡平接管人接管BVI公司股份。
具體執行方式如下:
- 衡平接管人可以擁有債務人所擁有的權利。
- 同時他可以利用自己作為接管人的權力,任用新董事取代現有董事(通常是接管人本人)。
- 新任董事將采取措施管理BVI公司,以實現價值最大化,這有利于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
- 新任董事可以利用自己作為董事的權力,將公司的資產轉換為貨幣,他也可以讓公司進行清算。在這兩種情況下,他都必須考慮到公司第三方債權人的利益。
總結:當債務人的境內財產不足以履行債務、且該債務人享有BVI公司股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國內生效判決向該BVI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通過法院指定衡平接管人接管BVI公司股份,由接管人任命新董事,從公司內部采取措施將公司資產轉換為貨幣,從而最大限度實現債權利益、兼顧保護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