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締約雙方根據本條約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的司法協助包括:
(一)送達司法文書;
(二)調查取證;
(三)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
(四)相互提供締約雙方有關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訴訟方面司法實踐的資料。”
也就是說,兩國法院的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并不在條約的范圍內。
備忘錄的性質和相關內容
(一)性質
根據《備忘錄》第二條之規定,本備忘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構成條約或者法規、不對任何一方法官產生約束作用,同時也不取代現行或者未來的法律、司法判決或法院規則。可見,備忘錄對簽署雙方不具備法律效力,起到的作用僅僅為對現行兩國之間相互承認執行對方國判決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歸納性陳述,促進雙方對彼此法律和司法程序的理解,以及提升公眾的觀感和理解。
(二)在新加坡承認與執行的范圍
1.僅適用于在商事案件中要求某一自然人或者法人向另一自然人或者法人支付固定或者可確定數額金錢的判決。
“判決”系指無論名稱如何,是指法院作出且加蓋法院印章的任何決定。
本備忘錄中所提及的商事案件是指其判決需要另一方法院承認與執行的案件,既包括國際性(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也包括非國際性(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2.本備忘錄中提及的金錢判決,包括有關訴訟費用的判決。
3.“行為”性內容的判決不適用,例如:賠禮道歉、繼續履行等。
4.在新加坡承認與執行的判決:
(1)在新加坡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判決必須是終局性和確定性的判決。當對請求新加坡法院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判決的終局性和確定性存在爭議時,應當根據中國法律確定。
(2)新加坡法院可以要求申請執行判決的申請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該判決的法院獲取判決終局性和確定性的證明,也可以通過新加坡最高法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尋求協助獲取這一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該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經生效的證明,應當被視為該判決是終局性和確定性判決的決定性證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必須是經新加坡法院裁定對爭議事項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
判決針對的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新加坡法院通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具有所需的司法管轄權:
(1)在起訴之時,身處或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司法管轄區內;
(2)系訴訟程序中的申請人或反訴人;
(3)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4)在訴訟程序啟動之前,約定訴訟事項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6.新加坡法院有權懷疑中國判決的情形有:
(1)判決系以欺詐手段取得的。
(2)判決違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
(3)新加坡法院認為作出判決的程序與自然正義的原則相抵觸。包括但不限于:①當事人沒有獲得有關司法程序的通知或者沒有獲得陳述意見的合理機會;②審判組織成員與案件結果有個人利害關系。
7.無權進行實質審查
(1)新加坡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判決不進行實質性審查;
(2)不得以判決存在事實或者法律錯誤為由對判決提出質疑。
申請承認與執行的程序性要求
《備忘錄》第24-29條對中國法院判決向新加坡法律申請承認與執行的程序性要求作出了規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判決中的債權人需要以中國判決為依據向新加坡法院重新起訴對方,要求新加坡法院依據中國判決形成的司法債務要求對方支付相應賠償。判決中的債權人必須向新加坡主管法院提交傳訊令狀啟動訴訟程序,簡要說明請求的性質及主張的判決債務金額。傳訊令狀應附有經證明的判決副本。
(二)如判決中的債務人位于新加坡境外:
判決中的債權人應當根據《新加坡法庭規則》第11號令的規定,向法庭提出申請,以獲準在境外送達傳訊令狀。申請書應當附有包含以下內容的宣誓陳述書:
1.經證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副本;
2.提起訴訟旨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判決的說明(詳見《新加坡法庭規則》第11號令第1(m)條規則);
3.判決中的債權人認為其具有充分訴訟理由的說明;
4.判決中的債務人所在地、所在國或者可能所在之處的說明。
(三)傳訊令狀送達完成后,如果判決中的債務人未就訴求作出回應,申請人有權根據《新加坡法庭規則》第13號令的規定,獲得缺席判決。
(四)傳訊令狀送達完成后,如果判決中的債務人就訴求作出回應,申請人必須提交請求陳述書,列明訴求所依據的重要事實以及其他必要詳情,并予送達。
(五)如果判決的債務人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以及其他相關約定向其送達傳訊令狀、請求陳述書、訴求詳情及后續文書。
(六)多數情況下,判決中的債權人有權根據《新加坡法庭規則》第14號令申請獲得無需審理的即決判決,除非債務人能夠提出應當進行審理的答辯理由。這些理由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判決是通過欺詐手段獲得的,違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或與自然正義的原則相抵觸。
(七)通常,此類案件可以適用即決判決。即決判決的處理速度快,無需證人出庭接受盤問質證,但是需要以宣誓書的形式提交相關證據,并由律師代理出庭向法官做相關陳述。
(八)在新加坡勝訴、執行
如果在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判決的訴訟中勝訴,判決中的債權人將享有新加坡法院判決的權益。如有必要,判決中的債權人有權根據《新加坡法庭規則》相關規定向新加坡法院要求執行該判決。
執行的方式主要有:
1.查封拍賣;
2.強制轉移物權;
3.要求第三方債務人轉支付;
4.對判決債務人進行司法審查;
5.在滿足條件時,啟動個人破產/公司強制清算程序。
意 義
盡管該《備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一帶一路”的大背景下,為中國加強與新加坡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對于彼此之間的司法合作意義重大。兩國以《備忘錄》的形式歸納了兩國承認與執行彼此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標準和程序,有助于今后兩國在承認與執行判決的司法協助方面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