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商標注冊簡述
一、烏克蘭商標概要
1、商標和服務商標法1993年12月17日通過,1994年7月1日生效,后經修訂。
2、烏克蘭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3、烏克蘭適用申請在先原則。
4、烏克蘭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商標注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于1991年12月25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2000年12月29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二、烏克蘭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
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可申請商標注冊;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可以通過在烏克蘭局登記從業的代理人申請商標注冊。
三、烏克蘭商標注冊所需資料
1、申請人的中英文名稱和地址,以及申請人shenfen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fuyin件;
2、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服務名稱;
3、商標圖樣;
4、委托書簽署。
四、烏克蘭商標注冊流程
1、形式審查
申請遞交后商標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大概需要5-6星期)
2、實質審查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等。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員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3、公告和異議
商標通過審查后,申請人會被告知商標申請已接納并刊登在商標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 3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并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
4、注冊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 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 大概需要24-32個月。
五、烏克蘭商標有效期
從注冊日起算10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 6個月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
1、商標和服務商標法1993年12月17日通過,1994年7月1日生效,后經修訂。
2、烏克蘭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3、烏克蘭適用申請在先原則。
4、烏克蘭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商標注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于1991年12月25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2000年12月29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二、烏克蘭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
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可申請商標注冊;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可以通過在烏克蘭局登記從業的代理人申請商標注冊。
三、烏克蘭商標注冊所需資料
1、申請人的中英文名稱和地址,以及申請人shenfen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fuyin件;
2、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服務名稱;
3、商標圖樣;
4、委托書簽署。
四、烏克蘭商標注冊流程
1、形式審查
申請遞交后商標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大概需要5-6星期)
2、實質審查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等。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員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3、公告和異議
商標通過審查后,申請人會被告知商標申請已接納并刊登在商標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 3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并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
4、注冊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 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 大概需要24-32個月。
五、烏克蘭商標有效期
從注冊日起算10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 6個月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