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司會實行屬地原則征稅嗎?
海南公司會不會跟香港公司那樣會在稅收上實行屬地原則,對海南以外的收益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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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得期待海南
香港屬地征稅原則:
一般原則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 (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采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
制造業的利潤
制造貨品的地點
制造業的利潤來源地是制造貨品的地點。售賣于香港制造的貨品所產生的利潤,全部須在香港課稅。倘若貨品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進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與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關的利潤,不會視作為在香港產生的利潤。制成品在何處出售,則屬無關重要。
就制造貨品與內地的單位作出加工或裝配安排
香港公司在內地所涉及的加工貿易一般分為兩類: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
在來料加工中,管轄各方合約關系的文件是加工合同。加工合同載列香港公司和內地加工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香港公司負責無償提供原料和機器,并提供技術和管理知識;內地加工企業負責提供廠房、水電設施和勞工。香港公司會向內地企業支付加工費用,以作為加工服務的報酬。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權仍然歸香港公司。
嚴格來說,有關的內地加工企業是與香港公司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因此,香港公司從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不應存在須分攤計算的問題。不過,本局認為,香港公司在中國內地的業務運作補足其在香港的業務運作。為認同香港公司在內地的業務運作,本局一般會接受有關的香港公司按 50 : 50 的比例分攤利潤。
進料加工
在進料加工中,制造業務由一間在內地注冊成立及與香港公司有關聯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企業)進行。香港公司向外資企業出售原料,并從外資企業購回成品。香港公司從事原料和成品的貿易,而外資企業則負責制造成品。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權分別由香港公司轉給外資企業和由外資企業轉給香港公司。
本局認為,香港公司從香港進行的「買賣交易」所得的利潤不可歸因于在內地經營業務的外資企業的制造業務。貿易利潤的來源必須歸因于產生貿易利潤的香港公司的運作。其利潤應全數課繳利得稅,不得作出分攤。
制造工作由內地的獨立分包商承包
如果香港公司將裝配工作外判給內地不同承包商,其中涉及非常多的平價及短期的承包項目,而香港公司對裝配工作的參與亦微不足道,則在內地進行的裝配工作不視作由香港公司所進行。鑒于該香港公司沒有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任何制造業務,其利潤應全數課繳利得稅,不得作出任何分攤。
香港屬地征稅原則:
一般原則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 (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采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
制造業的利潤
制造貨品的地點
制造業的利潤來源地是制造貨品的地點。售賣于香港制造的貨品所產生的利潤,全部須在香港課稅。倘若貨品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進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與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關的利潤,不會視作為在香港產生的利潤。制成品在何處出售,則屬無關重要。
就制造貨品與內地的單位作出加工或裝配安排
香港公司在內地所涉及的加工貿易一般分為兩類: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
在來料加工中,管轄各方合約關系的文件是加工合同。加工合同載列香港公司和內地加工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香港公司負責無償提供原料和機器,并提供技術和管理知識;內地加工企業負責提供廠房、水電設施和勞工。香港公司會向內地企業支付加工費用,以作為加工服務的報酬。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權仍然歸香港公司。
嚴格來說,有關的內地加工企業是與香港公司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因此,香港公司從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不應存在須分攤計算的問題。不過,本局認為,香港公司在中國內地的業務運作補足其在香港的業務運作。為認同香港公司在內地的業務運作,本局一般會接受有關的香港公司按 50 : 50 的比例分攤利潤。
進料加工
在進料加工中,制造業務由一間在內地注冊成立及與香港公司有關聯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企業)進行。香港公司向外資企業出售原料,并從外資企業購回成品。香港公司從事原料和成品的貿易,而外資企業則負責制造成品。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權分別由香港公司轉給外資企業和由外資企業轉給香港公司。
本局認為,香港公司從香港進行的「買賣交易」所得的利潤不可歸因于在內地經營業務的外資企業的制造業務。貿易利潤的來源必須歸因于產生貿易利潤的香港公司的運作。其利潤應全數課繳利得稅,不得作出分攤。
制造工作由內地的獨立分包商承包
如果香港公司將裝配工作外判給內地不同承包商,其中涉及非常多的平價及短期的承包項目,而香港公司對裝配工作的參與亦微不足道,則在內地進行的裝配工作不視作由香港公司所進行。鑒于該香港公司沒有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任何制造業務,其利潤應全數課繳利得稅,不得作出任何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