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的理由
自公告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