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商標異議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在越南,提交異議申請時需提供由當地律師撰寫的異議理由、委托書原件。若異議裁定結果為異議人失敗,異議人不能再申訴,只能對注冊商標提出撤銷申請或無效宣告請求。若異議裁定成功并將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整體駁回,而被異議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越南知識產權局提出復審申請。若被異議人復審失敗,還可以在90天內向越南知識產權局上訴委員會申訴。若裁定異議部分成功并將商標申請予以部分駁回,異議人可在異議期內再次提出異議申請。若再次異議失敗,則被異議人商標將會被部分核準注冊,被異議人對裁定不服的,還可提出復審申請或進行申訴。
由于越南商標申請為申請在先原則,因此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非常有限。根據越南相關法律規定,相關申請人可基于在先未申請但已廣泛在越南使用的理由,對他人所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提出異議申請。除非提交的使用證據能充分證明異議人商標已在商業中廣泛使用,否則在越南此類異議申請獲得支持的難度較大。
由于越南商標申請為申請在先原則,因此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非常有限。根據越南相關法律規定,相關申請人可基于在先未申請但已廣泛在越南使用的理由,對他人所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提出異議申請。除非提交的使用證據能充分證明異議人商標已在商業中廣泛使用,否則在越南此類異議申請獲得支持的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