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性臨時清算:香港上市離岸公司重組的常用工具不“香”了?
—— 從夏利士法官對Re Victo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一案的判決(Decision)看作者 | 宏Sir
摘要 | 一言不合就清算?恐行不通!

一、軟性臨時清算
曾經是公司法院的“核武器”近年來,在香港或新加坡上市的離岸公司在重組時,軟性臨時清算(soft-touch provisional liquidation)已成為最常用工具之一。甚至有離岸律師將軟性臨時清算稱之為“公司法院的核武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針對軟性臨時清算,香港法院有認可和協助其他司法管轄區(如百慕大、BVI和開曼群島等)任命的清算人和臨時清算人的一貫傳統。
比如,在有關Re Joint and Several Provisional Liquidators of China Oil Gangran Energy Group Holdings[2020年]一案中,香港原訟法庭夏利士法官(Jonathan Harris)承認了開曼群島法院指定的軟性聯合臨時清算人。
同樣地,夏利士法官在Re Joint Liquidators of Supreme Tycoon [2018年]一案中,承認了英屬維爾京群島最高法院在債權人自愿清算過程中任命的清算人,并向其提供了協助。
二、一旦濫用
香港法院將不予認可和協助但是,如果只想通過域外法院的“軟性臨時清算(soft-touch provisional liquidation)”來阻卻香港法律程序,正越來越容易被香港法院所否定。
近來,夏利士法官指出數個案例濫用了軟性臨時清算。比如,在五龍電動車一案(Re FDG Electric Vehicles Ltd [2020] HKCFI 2931; [2020] 5 HKLRD 701)中,夏利士法官認為,當香港法院承認離岸臨時清算令時,不會自動中止在香港訴訟程序。
對此,我們曾在《通過離岸公司臨時清算令來“擱置”香港公司清算程序行不通了?原因竟然是……》一文中做過分享。您若對此感興趣,可點擊鏈接了解詳情。
三、最新
Re Victo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一案今天,我們來看看夏利士法官在2021年5月18日就Re Victo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一案對濫用軟性臨時清算所做出的判決(Decision)詳情。
一、背景
Victo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下稱“公司”)是一家注冊于百慕大,并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商業登記地址位于香港新界某寫字樓3樓。
公司為一家從事紡織和服裝業務的控股集團公司(統稱“該集團”),其通過各類子公司和附屬機構從事相關業務。該集團由作為控股公司的公司、注冊于BVI、香港和澳門的多家子公司,
以及一系列注冊于內地的外商獨資企業(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WFOE”)構成。
二、公司“不動聲色”向百慕大法院遞交了清算呈請
- 2020年12月14日,公司未能如期向以HSBC為代表的12位債權人償還借款,逾期未償還借款本息超過22億港元。
- 2021年3月11日,公司向百慕大高等法院提交呈請,請求:
(1)在百慕大將公司予以清算重組;且
(2)任命來自RSM的兩位清算人為共同臨時清算人(統稱“initial provisional liquidators,初始臨時清算人”),以對該公司進行重組和后續清算過程中的管理。其中,RSM將承擔監管人角色。 - 2021年4月11日,HSBC代表債權人向百慕大高等法院提交清算呈請,該等呈請后于2021年4月19日做了修訂。HSBC的呈請要求百慕大法院:
(1)將公司按照百慕大相關法例進行清算;
(2)任命在香港法律程序中的申請人(簡稱“申請人”,兩位來自KPMG的清算人),為公司的共同臨時清算人;且
(3)認可申請人獲任命,并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提出申請,以實現清算目的。
三、HSBC認為:私自清算百慕大公司是“拖延戰術”
在本案中,HSBC提出清算呈請的重要理由在于:盡管百慕大法院根據公司于2021年2月12日的呈請發出了對初始臨時清算人的命令,但公司并未將百慕大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通知以HSBC為代表的債權人。
直至2021年2月16日公司,HSBC等債權人才在香港聯交所的聲明中發現初始臨時清算人的存在。一經發現初始臨時清算人命令,HSBC等債權人便與公司及初始臨時清算人溝通,但是:
- 公司并未予以回應,而是持續尋求非正式的終止還款,且并未采取任何步驟來闡述重組方案,亦未令人滿意地處理債權人對未償貸款的信息訴求。
- 盡管債權人和初始臨時清算人間做了大量信件溝通,并召開了一次會議,但初始臨時清算人和公司并未提供與做出清算呈請相關的有效信息——沒有任何財務信息,也沒有重組方案的任何細節。
- 從2021年3月19日到4月1日,債權人多次通過電子郵件與初始臨時清算人溝通,跟進未償貸款和公司股權交易暫停等問題,均無任何回應。
在此背景下,債權人清晰地看到,他們未被提供任何與清算呈請相關的公司財務狀況信息和有價值解釋,也沒有獲得重組方案被認為合適可行的解釋。
此外,債權人也對初始臨時清算人任命后的公司其他事項感到擔憂,這包括:
- 審計師辭任——2021年2月17日,債權人被告知作為公司審計的德勤于2021年3月26日辭任。從辭任函看,德勤特別提到:
(1)有證據證明公司兩家內地子公司存在人民幣9.46億元的未償銀行貸款,但該等貸款并未記錄在之前發出的合并財務報表中;
(2)公司未有對下述事項做出有意義的進展:
(a)對兩家內地子公司未記錄的銀行欠款進行量化;
(b)詢問并確定是否還存在其他未錄入債務;
(c)聘任一家法證會計公司進行獨立調查;且
(3)由于公司未對上述事項做出及時和積極回應,德勤除了選擇辭任別無他法。 - 政府問詢——審計師辭任后,香港上市公司審計師的監管機構——香港財務匯報局于2021年3月23日對公司啟動了問詢。該問詢涉及到公司截至2021年3月31日過去6個月(自2020年9月30日以來)的財務報表,并對其年度賬目的審計進行調查。
- 公司對中國內地子公司失控——從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在港交所發布的聲明看,公司披露香港管理層在2020年12月11日注意到內地子公司訂立了人民幣9.9401億元的借款合同,但卻因為內地子公司總會計的間歇性休假而無法獲得借款信息。盡管該等借款由公司資產提供保證,但是卻與公司其他債權人的貸款擔保項目相沖突。
- 資產處置——公司數家子公司在進行資產處置,這可能會對債權人權益產生負面影響。
- 審計和交易中止——截至2021年3月的公司審計已經中止。本應在2021年3月22日生效的股權轉讓交易也中止了。
基于上述種種,HSBC等債權人嚴重懷疑公司任命初始臨時清算人不過是“拖延戰術”,至少從公司提供的信息來看如此:公司離岸資產有限,又對其在岸資產失控,且初始臨時清算人并未在香港申請對其身份的認可。
因此,HSBC為代表的債權人向香港法院提出了將公司予以清算的呈請。
四、夏利士法官
認可HSBC,否定公司及其任命的RSM在法庭訴訟中,由于所站立場不同,往往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同樣地,在本案中,作為債務人的公司有自己的考慮,作為債權人的HSBC等也有自己的說法。那么,處于一個中立立場的香港法官,又是如何評判的呢?
同樣是夏利士法官,其針對本案專門發出了一份判決。在判決開頭,夏利士法官即表示:
該等呈請本身非常直截了當,但是卻令人擔憂。在最近的很多判決中,我都表達了相似觀點,即:主要營運位于中國內地但公司注冊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且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存在濫用“軟性臨時清算”的可能。
在列舉了上述本案的來龍去脈后,夏利士法官繼續寫道:
正如本判決開頭所言,近來的很多案例中,我都表達了對濫用注冊地軟性臨時清算的擔憂。該等擔憂主要在于:
(1) 軟性臨時清算的啟動及其處理方式表明,很多公司更多考慮的是公司所有者利益,而非債權人利益;且
(2)參與的專業人士并不確定債權人的利益處于適當保護中。KPMG存檔的證據表明,直到HSBC介入,公司都是這樣(罔顧債權人利益)操作的。
夏利士法官不僅指出在本案中存在濫用軟性臨時清算的情況,還列出了其他相關案例。
最后,夏利士法官表示,在香港適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軟性臨時清算,需要了解香港的法律,在適度范圍內適用,不可濫用。此外,他還表示將基于上述判決和表述,來推動香港對軟性臨時清算的認可和協助。
五、宏Sir觀點
- 在實際操作中,確實有不少離岸公司念起“拖”字訣,希望通過訴諸離岸公司臨時清算令的方式來“糊弄”債權人,甚至想以此阻卻香港法定程序的正常推進。
- 正因為如此,夏利士法官才會特別發出這樣一份詳盡的判決,不厭其煩地披露Victory City Company Limited一案的細節,希望借此表明“軟性臨時清算”可能正在被濫用。
- 由此可見,香港法院對軟性臨時清算的態度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變化:從廣泛認可,到更加嚴格審慎,且對濫用軟性臨時清算到了“有話不得不說”的地步。
- 在夏利士法官看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臨時清算令,通常由清算的香港關聯公司在推動,并非出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目的,往往也不具備重組的可能或前景,因此需要更加審慎。
- 事實上,這種趨勢或苗頭,在夏利士法官給出的幾個案例中已有體現。如今,夏利士法官不過是重申其從嚴判決的傾向。
- 我們知道,此前尋求在香港法院認可和協助的臨時清算令大多來自BVI、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
-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香港和內地簽署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兩地之間同樣可以認可和協助清算程序。
- — 我們相信,今后內地清算人向香港法院提請的破產程序認可和協助,將會越來越多。對此,我們在《盼星星盼月亮地盼了多年,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終于來了!》及《內地破產管理人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兩文中有詳細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