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外地基金將能直接遷冊到香港營運了!


2021年7月7日,香港立法會對《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了二讀,該條例或將很快完成三讀,并刊憲予以實施。作者 | 宏Sir
摘要 | 遷冊到港or直接注冊LPF,總有一款適合你
《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的引入,主要是為建立新的基金遷冊機制,讓現有的非香港投資基金遷移注冊及營運地點到香港,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并帶動對本地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
對國際投資基金而言,新的基金遷冊機制會便利外地基金進駐香港——既能保留基金在遷冊后的持續性(包括已訂立的合約及取得的財產),又能免卻解散原來的基金并重新成立新基金的程序。
所修訂相關法例及生效日期
> 《有限合伙基金條例》( 第 637 章)《(第637章》)——以引入一個遷冊機制,使在香港以外地方以有限責任合伙形式設立的基金 ( 外地基金 ),可根據《第 637 章》成為有限合伙基金(LPF);《商業登記條例》( 第 310章)《(第310章》)和《商業登記規例》(第310章,附屬法例A)《(第310A章》)——以便遷冊到香港注冊為LPF時可以同步進行商業登記申請。其中,《有限合伙基金條例》的修訂將于「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而與商業登記相關的法例修訂則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的一般規定
那么,在條例下,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成立的投資基金,如果想遷冊至香港運營,需要滿足什么具體條件呢?- 外地基金必須是“公司”或“有限責任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其他法律形式的基金并不包括在內。該等規定和當前國際主流的基金形式一致,因此,并不需要特別加以區分。
- 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既可以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可以看出,遷冊申請的注冊主管部門,比較靈活。
- 外地基金遷冊后,在香港可注冊為開放式基金,也可以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LPF)。也就是說,外地基金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進行選擇,相對也比較靈活。
申請將外地基金注冊為LPF的具體要求
根據修訂后的《有限合伙基金條例》( 第 637 章)第82B條,將外地基金申請為LPF,須由該外地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向處長提出,且該合伙人須屬該申請中指名為LPF的普通合伙人的建議人選 。也就是說,申請人需要是原外地基金和遷冊后LPF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須以指明方式遞交指明表格。該等指明表格須載有以下主要信息:
- 外地基金在申請日期的名稱;
- 外地基金的設立地;
- 外地基金撤銷注冊原基金或注冊新基金所需的同意或批準文件;
- 《有限合伙基金條例》附表1指明的資料。
如果遷冊申請獲許可,則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 ( 處長 ) 將外地基金注冊為LPF,并發出注冊證明書。
外地基金遷冊為LPF的法律效力
從法律效力上看,遷冊至香港后注冊的LPF并不會產生新的法律實體,其原基金的持續性(合伙關系、財產、債權債務關系、法律責任等)會得到保留。比如,以遷冊基金的原有名稱展開或繼續的法律程序,可由該基金 ( 或由他人代該基金 ) 以該基金的新名稱展開或繼續。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外地基金如果在香港獲注冊為LPF,須在注冊日期后的「60日內」,在其設立地撤銷注冊(deregistry)。如有特殊情況,經申請「可延長60天」。
可見,外地近遷冊至香港后,不能在原設立地繼續保留基金身份。也就是說,雙重“國籍”是不被許可的!對此,請務必引起重視。
外地基金遷冊香港的申請人
與在香港新設LPF一樣,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的申請材料遞交,須是「香港律師行或律師」。普通的秘書服務公司,無法直接提供該等服務。一般而言, 提出有限合伙基金注冊申請的律師行或律師,須在提出該申請時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政府規費,并遞交有關詳情:
- 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該人的住址;或
- 普通合伙人不是自然人——該普通合伙人的注冊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
遷冊申請一經作出, 即當作已提出商業登記申請。
宏Sir觀點
- 我們知道,近年來由于經濟實質法和國際稅務制度的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注冊和管理,從而使得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向“在岸”轉變。為承接傳統的開曼私募基金轉移,香港應時而動,推出了全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
- 2020年8月31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正式實施。香港LPF為傳統的美元離岸基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選擇,特別是對與中國內地相關的私募基金非常具有吸引力。
- 2021年4月28日,香港立法會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在滿足經濟實質的情況下,LPF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
- 從架構設立到附帶權益免稅,再到如今的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這意味著香港LPF機制的“三步走”已經在不到一年的短短時間內大踏步地完成了。不過,條例所規定的外地基金遷冊制度,要求在原設立地撤銷注冊,似乎有些出乎業界意料。
- 根據我們的了解,一些離岸基金普遍希望可以在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同時“注冊”和“營運”,這等于是魚和熊掌同時得兼;但如今要求在原設立地撤銷注冊,則將離岸基金推入到了非此即彼的“二選一”境地。
-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7月7日的二讀動議中表示,許多離岸基金正在尋求合適的注冊地點,這個機會稍縱即逝,其冀望通過上述一系列架構、稅收和遷冊方面的機制吸引離岸金擇香港而“棲”。
接下來,是否會有一大波離岸基金向香港“遷冊”而來呢?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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