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指明表格、唯一業務識別碼及外地基金遷冊全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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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限合伙基金的的指明表格,香港主要修訂了三個指明表格:
上述三個指明表格分別針對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請、注冊和信息變更做出。主要的變更是,新增了「八位數字的商業登記號碼」項,與同日起實施的唯一業務識別碼相一致。
與指明表格相對應,公司注冊處還發出了與之相配套的填表須知,對幾乎每項的表格填寫做出了解釋和指導。倘若你或你的客戶在填寫指明表格的過程中有任何疑問,請與您的律師或代理聯系。
同樣地,自11月1日起,公司注冊處開始實施有限合伙基金「唯一業務識別碼」的新措施,采用八位數字的商業登記號碼作為有限合伙基金的唯一業務識別碼。
「唯一業務識別碼」的概念在全球許多其他經濟體已被采用。此次,有限合伙基金推出「唯一業務識別碼」,只是該碼在香港實施的第一階段;而第二階段將擴大至在公司注冊處處長規管下的其他類型的實體(比如,公司,法人實體,非法人實體等等),并將于2023年年底實施。
「唯一業務識別碼」將會被存檔于公司注冊處,可供公眾查詢。不過,2021年11月1日之前注冊的有限合伙基金而言,查冊結果只會顯示該有限合伙基金的商業登記號碼,而非列印于該有限合伙基金注冊證明書上以「LFxxxxxxx」為格式的編號。
針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與指明表格修訂和唯一業務識別碼同日生效的還有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營運機制。
對此,我們曾在《最新:11月1日,外地基金將可遷冊到香港營運,享受與香港基金同等待遇》一文中有詳細介紹。如您對此感興趣,可點擊鏈接了解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外地基金在遷冊后,須在其原成立地撤銷注冊。也即是“注冊地”只能二選一。如該非香港基金沒有按規定在原成立地撤銷注冊,公司注冊處處長可從《基金登記冊》剔除該基金的名稱。
可見,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后,不能在原設立地繼續保留基金身份。也就是說,雙重“國籍”是不被許可的!對此,須仔細衡量。
宏杰觀察
近年來,由于經濟實質法和國際稅務制度的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注冊和管理,從而使得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向“在岸”轉變。為承接傳統的開曼私募基金轉移,香港應時而動,推出了全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
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主要分三步走:
一是,2020年8月31日,《有限合伙基金條例》正式實施。香港LPF為傳統的美元離岸基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選擇,特別是對與中國內地相關的私募基金非常具有吸引力。
二是,2021年4月28日,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在滿足經濟實質的情況下,LPF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
三是,自2021年11月1日起,允許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并享受與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同等待遇。這意味著香港LPF機制的“三步走”已經在一年左右的短短時間內大踏步地完成了。
得益于上述法律制度層面的安排,如今已有二三百家有限合伙基金在香港設立,其中大部分與內地投資者相關。香港在有限合伙基金領域的積極行動如“鯰魚”入海,激起了境外私募基金聚集地的“水花”。
比如,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The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于近日向公眾咨詢意見,擬對有限合伙法案(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LP Act”)做出修訂,以應對香港的競爭。
在境外私募基金領域,相信未來的香港、新加坡和開曼群島之間將會出現一個互相借鑒、你追我趕的局面,相應地,各自的法例修訂及更新也會修訂頻繁。

2021年11月1日,香港公司注冊處發布經修訂的有限合伙基金指明表格,并要求即日起實施有限合伙基金「唯一業務識別碼」,以便于政府管理和業界使用。
現在,讓我們來具體了解一下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指明表格修訂的具體情況,以及全新的「唯一業務識別碼」是怎么回事吧!
修訂之處
LPF1、LPF2、LPF4C指明表格針對有限合伙基金的的指明表格,香港主要修訂了三個指明表格:
- 表格編號 : LPF1 - 有限合伙基金注冊申請書
- 表格編號 : LPF2 - 將指明基金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請書
- 表格編號 : LPF4C - 有限合伙基金普通合伙人、獲授權代表、投資經理及負責人更改通知
上述三個指明表格分別針對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請、注冊和信息變更做出。主要的變更是,新增了「八位數字的商業登記號碼」項,與同日起實施的唯一業務識別碼相一致。
與指明表格相對應,公司注冊處還發出了與之相配套的填表須知,對幾乎每項的表格填寫做出了解釋和指導。倘若你或你的客戶在填寫指明表格的過程中有任何疑問,請與您的律師或代理聯系。
唯一業務識別碼
八位數字的商業登記號碼同樣地,自11月1日起,公司注冊處開始實施有限合伙基金「唯一業務識別碼」的新措施,采用八位數字的商業登記號碼作為有限合伙基金的唯一業務識別碼。
「唯一業務識別碼」的概念在全球許多其他經濟體已被采用。此次,有限合伙基金推出「唯一業務識別碼」,只是該碼在香港實施的第一階段;而第二階段將擴大至在公司注冊處處長規管下的其他類型的實體(比如,公司,法人實體,非法人實體等等),并將于2023年年底實施。
「唯一業務識別碼」將會被存檔于公司注冊處,可供公眾查詢。不過,2021年11月1日之前注冊的有限合伙基金而言,查冊結果只會顯示該有限合伙基金的商業登記號碼,而非列印于該有限合伙基金注冊證明書上以「LFxxxxxxx」為格式的編號。
同日生效
外地基金可遷冊至香港營運針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與指明表格修訂和唯一業務識別碼同日生效的還有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營運機制。
對此,我們曾在《最新:11月1日,外地基金將可遷冊到香港營運,享受與香港基金同等待遇》一文中有詳細介紹。如您對此感興趣,可點擊鏈接了解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外地基金在遷冊后,須在其原成立地撤銷注冊。也即是“注冊地”只能二選一。如該非香港基金沒有按規定在原成立地撤銷注冊,公司注冊處處長可從《基金登記冊》剔除該基金的名稱。
可見,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后,不能在原設立地繼續保留基金身份。也就是說,雙重“國籍”是不被許可的!對此,須仔細衡量。
宏杰觀察
近年來,由于經濟實質法和國際稅務制度的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注冊和管理,從而使得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向“在岸”轉變。為承接傳統的開曼私募基金轉移,香港應時而動,推出了全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
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主要分三步走:
一是,2020年8月31日,《有限合伙基金條例》正式實施。香港LPF為傳統的美元離岸基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選擇,特別是對與中國內地相關的私募基金非常具有吸引力。
二是,2021年4月28日,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在滿足經濟實質的情況下,LPF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
三是,自2021年11月1日起,允許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并享受與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同等待遇。這意味著香港LPF機制的“三步走”已經在一年左右的短短時間內大踏步地完成了。
得益于上述法律制度層面的安排,如今已有二三百家有限合伙基金在香港設立,其中大部分與內地投資者相關。香港在有限合伙基金領域的積極行動如“鯰魚”入海,激起了境外私募基金聚集地的“水花”。
比如,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The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于近日向公眾咨詢意見,擬對有限合伙法案(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LP Act”)做出修訂,以應對香港的競爭。
在境外私募基金領域,相信未來的香港、新加坡和開曼群島之間將會出現一個互相借鑒、你追我趕的局面,相應地,各自的法例修訂及更新也會修訂頻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