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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信托避稅是指一種利用信托方式進行國際避稅的行為。目前很多人認為富人設立離岸信托是為了應對CRS以及新個稅反避稅的穿透征稅,那么離岸信托真的能夠避免CRS及新個稅反避稅嗎?答案是不能,因為離岸信托在CRS定義中是消極非金融機構,同樣需要穿透信托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受益人、保護人等。也就是說只要任意實際控制人是中國稅務居民其信托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在CRS下離岸信息的下屬信息很可能會被交換回中國稅務機關并據此征稅。至于離岸信托能否低于新個稅反避稅目前而言尚不明確,但是如果中國內地高凈值人士在離岸信托中保留了充分權利,比如說及時更換受托人、調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資決策權或將信托設立為可撤銷信托則有大的幾率會作為實際控制人并被新個稅反避稅條款穿透。
有人又會問,既然離岸信托不能避稅,那為什么還有那么多高凈值人士對離岸信托情有獨鐘呢?個人認為,富豪們最看重的考量已經不是避稅,而是有其他功能,比如離岸信托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分離功能,即使遇到債務糾紛,公司清算等不會影響信托財產,可以起到一個風險隔離的效果。再比如,通過離岸信托不需要進行股權轉讓,不需要繳納高額的資本利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就能夠實現財富傳承。還有一點很重要,通過設置受益條款,可以給受益人頭上加個緊箍咒,防止子女揮霍無度,保證其孩子守財有道,從而實現財富相對有序。
離岸信托雖然有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風險隔離財富傳承財產安全等方面的優勢,但它畢竟只是一個財富傳承的工具,而且是一個普通法下的工具,因此不可能一勞永逸,對此我們應該有清醒的認識。
有人又會問,既然離岸信托不能避稅,那為什么還有那么多高凈值人士對離岸信托情有獨鐘呢?個人認為,富豪們最看重的考量已經不是避稅,而是有其他功能,比如離岸信托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分離功能,即使遇到債務糾紛,公司清算等不會影響信托財產,可以起到一個風險隔離的效果。再比如,通過離岸信托不需要進行股權轉讓,不需要繳納高額的資本利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就能夠實現財富傳承。還有一點很重要,通過設置受益條款,可以給受益人頭上加個緊箍咒,防止子女揮霍無度,保證其孩子守財有道,從而實現財富相對有序。
離岸信托雖然有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風險隔離財富傳承財產安全等方面的優勢,但它畢竟只是一個財富傳承的工具,而且是一個普通法下的工具,因此不可能一勞永逸,對此我們應該有清醒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