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使用在服務上的證據
(1)商標被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
(2)商標被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等。
(3)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發布的廣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的廣告,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廣告。
(4)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證據。
(2)商標被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等。
(3)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發布的廣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的廣告,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廣告。
(4)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