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案件中提供的使用證據
使用證據應體現被申請撤銷的商標及商品(服務)。準備答辯材料前應明確被提撤銷的商品或服務是哪些,有針對性的整理使用證據,避免“答非所問”。此外,答辯證據還應體現商標的具體使用形式,若未體現商標或在使用過程中商標的外觀發生了實質性改變,其證據材料不予采信。
商標撤三答辯提供的證據應該在真實公開的商業活動中使用,小范圍不公開或非商業性的使用都不能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商標撤三答辯提供的證據應該在真實公開的商業活動中使用,小范圍不公開或非商業性的使用都不能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