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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客戶X公司是一家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此前該客戶找到我們,欲將X公司解散。據客戶介紹,X公司自設立后從未營運,因此“沒有未清償的債務”。此外,X香港公司沒有開設銀行賬戶,也從未做過審計。
基于上述信息,我們認為X公司董事可以向稅務局提交償債能力聲明,在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后,采取「撤銷注冊(De-registration)」的方式將該公司予以解散。
客戶表示,所述一切屬實。于是,我們便協助客戶開始啟動對X公司的撤銷注冊工作。誰知,一天我們突然收到一封來自Z公司的信函,Z公司的清算人要求“X公司支付Z公司1,000,000港元欠款”。
不是說X公司沒有未清償的外債嗎?
為什么會有100萬的欠款從天而降?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香港公司股本實行認繳制,不要求股本實際繳付到位。因此,簽訂投資協議和認繳股本本無大礙,但X公司卻犯了一個“天大”的錯誤——在Z公司注冊成立的NNC1表格中填寫的卻是,“作為Z公司股東,X公司和Y公司股本均已繳付或視為已交付(paid up or to be regarded as paid up on the shares proposed to be issued)”(如下表)!
Z公司存檔的NNC1表格同樣顯示,股本已經繳付,也就是說:Z公司已經或將收到2,000,000港元的股本。不僅如此,在Z公司的年度申報( Annual Return)中,其公司秘書同樣做了不實申報:「已繳付」。
在X公司及其董事看來,投資并未真正開展,而X公司也從未營業,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未償付的債款了。但事實上,他們這樣想是大錯特錯了!
在撤銷注冊過程中,X公司董事“已經聲稱X公司不存在任何債務”,但半路卻“冒出來”欠1,000,000港元的債務,這顯然不合規。根據香港法例,董事償債聲明如果不實,不僅公司無法繼續進行撤銷注冊,公司董事也將會面臨法律責任。
但從Z公司的清算人角度看,其必須找出100萬港元繳付資本的“下落”,因為這是其職責所在。對于Z公司來說,X公司未繳付的股本,就是一筆債務,清算時必然要理清楚。
既然如此,該如何是好呢?
但是,開弓再回頭的代價也是很高的:進行了一半的撤銷注冊,其所花費的時間成本和服務成本無法挽回,自然不必說;更重要的是,債權人自愿清算的流程和成本要復雜得多。
一般來說,撤銷注冊需要大約需要6個月,而債權人清算所需時間則常常1-2年,甚至更長。看到這些,怎能不讓人感嘆: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
? Z公司的公司秘書,其工作很有問題。
無論NNC1表格中所填寫股本已繳付(paid up)是否出于X公司和Y公司指示或授意,其都不應該不加思考地按照“已繳付”進行不實申報。莫撒謊,撒謊必被戳破,不是當時,便是今后。本案,即是一例。
? Z公司發行的初始股本,不應太大。
由于香港公司實行認繳制,除非股東確實準備繳付相應大筆股本,否則,沒有必要將Z公司的初始股本定得過大。在經營過程中,如果有需要,香港公司可以增資擴股,其操作流程非常簡單。
? 對于X公司,每年都應當進行審計。
如果X公司每年都做年度審計,那么就會提早發現“存在未清償債務”的問題,也就不至于在公司解散過程中茫然無知,弄得自己“手忙腳亂”。
? 沒有永遠的合伙人,只有永遠的利益。
若X公司和另一股東Y公司仍然關系良好,則Z公司可以采用減資的方法(因其股本未繳付)來避免本案的尷尬情形。但很顯然,Z公司并未如此操作,而是直接向X公司主張債權。因此,在投資協議中最大限度地約定各自權利和義務,非常必要。
? X公司董事不應認為“投資失敗=沒有債務”。
盡管Y公司的投資并未實際啟動或并未有資金注入,但由于X公司簽署了Z公司成立時的NNC1表格,這就意味著X公司對Z公司負有1,000,000港元的債務。至于日后的Annual Return文檔,同樣是對這一債務的反復“確認”。因此,X公司不可能回到“從未營運且無未清償債務”的理想狀態。
說到底,X公司在清算之所以遇到”障礙“,最大的問題是所雇傭的公司秘書不合格。看似簡單的NNC1表格申報和Annual Return申報,竟然藏著這么大的”魔鬼“,除了讓人大跌眼鏡外,更當引以為戒啊!

背景
客戶X公司是一家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此前該客戶找到我們,欲將X公司解散。據客戶介紹,X公司自設立后從未營運,因此“沒有未清償的債務”。此外,X香港公司沒有開設銀行賬戶,也從未做過審計。
基于上述信息,我們認為X公司董事可以向稅務局提交償債能力聲明,在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后,采取「撤銷注冊(De-registration)」的方式將該公司予以解散。
百萬欠款,“從天而降”
我們的建議得到了客戶的認可,并很快得到了X公司唯一董事的委托任命。接受委托伊始,我們就提醒客戶:只有在沒有營運,且X公司唯一董事所做出的的償債能力聲明為真實的情況下,才能撤銷注冊。若不符合條件,則該董事將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客戶表示,所述一切屬實。于是,我們便協助客戶開始啟動對X公司的撤銷注冊工作。誰知,一天我們突然收到一封來自Z公司的信函,Z公司的清算人要求“X公司支付Z公司1,000,000港元欠款”。
不是說X公司沒有未清償的外債嗎?
為什么會有100萬的欠款從天而降?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忘在“腦后”的巨額投資
經過詢問和調查,我們才了解到:幾年前,X公司剛成立時,其董事與Y公司簽署了一項共同投資Z公司的協議,并由Y公司任命了Z公司唯一董事。根據協議,Z公司總計發行2,000,000股,每股1港元。作為股東,X公司和Y公司分別持有Z公司50%的股權,即1,000,000股。香港公司股本實行認繳制,不要求股本實際繳付到位。因此,簽訂投資協議和認繳股本本無大礙,但X公司卻犯了一個“天大”的錯誤——在Z公司注冊成立的NNC1表格中填寫的卻是,“作為Z公司股東,X公司和Y公司股本均已繳付或視為已交付(paid up or to be regarded as paid up on the shares proposed to be issued)”(如下表)!
Z公司存檔的NNC1表格同樣顯示,股本已經繳付,也就是說:Z公司已經或將收到2,000,000港元的股本。不僅如此,在Z公司的年度申報( Annual Return)中,其公司秘書同樣做了不實申報:「已繳付」。
NNC1中paid up 意味著什么?
可是,這樣一筆巨額投資,客戶及X公司為什么會將其忘在腦后呢?X公司董事告訴我們,盡管簽署了投資協議,但這項投計劃并沒有實施,因此股本也從未實繳支付,投資后來不了了之,便慢慢淡忘了。在X公司及其董事看來,投資并未真正開展,而X公司也從未營業,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未償付的債款了。但事實上,他們這樣想是大錯特錯了!
在撤銷注冊過程中,X公司董事“已經聲稱X公司不存在任何債務”,但半路卻“冒出來”欠1,000,000港元的債務,這顯然不合規。根據香港法例,董事償債聲明如果不實,不僅公司無法繼續進行撤銷注冊,公司董事也將會面臨法律責任。
但從Z公司的清算人角度看,其必須找出100萬港元繳付資本的“下落”,因為這是其職責所在。對于Z公司來說,X公司未繳付的股本,就是一筆債務,清算時必然要理清楚。
既然如此,該如何是好呢?
我們的解決方案
對X公司來說,很幸運的是,其撤銷注冊仍在進行中,尚未結束,可以緊急叫停,改用其他方式解散公司:即,改用債權人自愿清算( 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的方式來進行解散。如此一來,X公司及其董事可以不用承擔法律風險。但是,開弓再回頭的代價也是很高的:進行了一半的撤銷注冊,其所花費的時間成本和服務成本無法挽回,自然不必說;更重要的是,債權人自愿清算的流程和成本要復雜得多。
一般來說,撤銷注冊需要大約需要6個月,而債權人清算所需時間則常常1-2年,甚至更長。看到這些,怎能不讓人感嘆: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
宏Sir觀點
本案中,客戶的需求原本很簡單,那就是,通過撤銷注冊的方式將X公司予以解散。誰會想到拔出一只不起眼的小蘿卜(看似從未營業的香港公司),卻帶出了一大堆泥巴(100萬欠款)。案子雖小,但問題不少。針對本案,我們認為:? Z公司的公司秘書,其工作很有問題。
無論NNC1表格中所填寫股本已繳付(paid up)是否出于X公司和Y公司指示或授意,其都不應該不加思考地按照“已繳付”進行不實申報。莫撒謊,撒謊必被戳破,不是當時,便是今后。本案,即是一例。
? Z公司發行的初始股本,不應太大。
由于香港公司實行認繳制,除非股東確實準備繳付相應大筆股本,否則,沒有必要將Z公司的初始股本定得過大。在經營過程中,如果有需要,香港公司可以增資擴股,其操作流程非常簡單。
? 對于X公司,每年都應當進行審計。
如果X公司每年都做年度審計,那么就會提早發現“存在未清償債務”的問題,也就不至于在公司解散過程中茫然無知,弄得自己“手忙腳亂”。
? 沒有永遠的合伙人,只有永遠的利益。
若X公司和另一股東Y公司仍然關系良好,則Z公司可以采用減資的方法(因其股本未繳付)來避免本案的尷尬情形。但很顯然,Z公司并未如此操作,而是直接向X公司主張債權。因此,在投資協議中最大限度地約定各自權利和義務,非常必要。
? X公司董事不應認為“投資失敗=沒有債務”。
盡管Y公司的投資并未實際啟動或并未有資金注入,但由于X公司簽署了Z公司成立時的NNC1表格,這就意味著X公司對Z公司負有1,000,000港元的債務。至于日后的Annual Return文檔,同樣是對這一債務的反復“確認”。因此,X公司不可能回到“從未營運且無未清償債務”的理想狀態。
說到底,X公司在清算之所以遇到”障礙“,最大的問題是所雇傭的公司秘書不合格。看似簡單的NNC1表格申報和Annual Return申報,竟然藏著這么大的”魔鬼“,除了讓人大跌眼鏡外,更當引以為戒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