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的主要有哪些負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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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的主要負責人員: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的主要負責人員:
- 普通合伙人(GP):負責申請設立LPF,并(在不任命投資經理的情況下)自行管理LPF投資事宜。
- 有限合伙人(LP):為父母的對LPF的出資,不參與投資管理活動,享受收益分紅。
- 投資經理:在GP不兼任的情況下,須由GP任命至少一名投資經理,管理LPF投資事宜。
- 授權代表:如果 GP為另一香港有限責任合伙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香港有限責任合伙,GP須委托一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與GP共同管理LPF,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AML:GP須委托一名AML負責人(銀行、持牌法團、律師、會計師)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義務。若GP為持牌法團(如持有香港9號牌照資質),可以同時兼任AML負責人一職。
- 審計師:GP須委任獨立審計師負責基金財務報表的獨立審計,每年一次。LPFO規定除非有關人士是香港《專業會計師條例》(50章)第2(1)條所界定的執業單位,否則不得被任命為LPF的審計師;但LPFO并未強制規定審計必須采用的財務會計準則,可由基金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