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該如何證明自己的出資能力?

而根據部分項目的反饋意見,基金業協會也同時要求已經完成實繳出資的股東提供出資來源證明或現有資產大于全部認繳出資的資產證明。
也就是說,作為基金管理人,針對未能實繳的部分,應當證明自己具備出資能力;已經完成實繳出資的,也有可能被監管要求提供出資來源證明或資產證明。
這里的出資來源證明文件或現有資產證明文件,需能夠證明股東的出資能力與申請機構的認繳注冊資本相匹配。一般區分為“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兩類主體進行討論:
自然人股東:
① 薪資收入證明(僅有任職單位出具的蓋章說明文件不足以證明,還需要提供相匹配的勞動合同、工資明細、收入證明、銀行流水和納稅證明等第三方文件);
② 房屋產權評估價值(證明的金額上限為房產評估價值減去貸款總額);
③ 車輛評估價值(購車合同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
④ 存款證明(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金額,并需要同時說明收入的來源,并上傳近半年銀行流水);
⑤投資收益證明(需提供券商或銀行等第三方投資收益證明文件,例如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提供交易記錄明細以及流水,并需要同時提供初始投資資金的收入來源證明);
⑥配偶收入證明(該文件需事先和基金業協會進行溝通是否可以采用)。
若資產系他人贈與,基金業協會目前只接受直系父母以及配偶贈與,其他贈與情形不予接受。
直系父母贈與的,需說明家庭贈與的來源,須出具說明材料說明是父母無償出資為其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
配偶贈與,需提供結婚證等材料以證明配偶關系,也需提供說明材料說明是配偶無償出資為其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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