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告解散香港公司如何申請恢復正常使用

1、已除名,但狀態還是“仍注冊”:現在香港加入CRS后,在CRS的環境下,香港注冊處和香港稅務局會檢查公司的年審維護以及稅務申報,所在現在有很多公司因為沒有按時年審而導致被香港公司除名,剛被除名公司還會處于“仍注冊”狀態,這時候香港政府會上一份“有關第744(3)條的參考文件”,上這個文件后會有三個月的公告期,在這三個月里面把如果把香港公司以往的年審以及沒有年審產生的罰款補上就可以,可能同時還會讓你提交一份解釋信,然后就可以把香港公司恢復到“仍注冊”的狀態中;
2、已除名,狀態是“已告解散”:已如果公司已經是被除名的狀態,還不及時處理,登報期超過三個月,香港政府就會上“有關第746(2)條的參考文件”,然后香港公司的狀態就會變成“已告解散”,這個時候還想正常使用公司的話,就需要辦理香港公司恢復了,并且恢復香港公司還需要有律師介入,寫信到香港注冊處、預約時間出庭、出庭答辯,然后還要等香港政府進入登報期三個月后,如果沒有人反對,就可以成功恢復。